資產負債表列報的相關比較及啟示
論壇
作者:季曉燕
摘要:2008年10月16日, IASB與FASB聯合發布了《財務報表列報的初步觀點(討論稿)》,提出了若幹改革資產負債表列報的建議。2010年7月,IASB和FASB又發布了《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資產負債表。2012年5月,我國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對我國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對比了上述討論稿、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及我國的征求意見稿的相關內容,旨在對我國的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改進有所啟示。
關鍵詞:資產負債表列報 比較 完善 啟示
一、資產負債表列報的發展曆程
資產負債表,國際上稱財務狀況表,反映了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擁有或控製的經濟資源、所承擔的現實義務和所有者對淨資產的所有權。資產負債表的發展,一直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1997年,IASB頒布了IAS 1,2003年IASB對IAS 1進行了進一步修訂,要求資產和負債一般應根據流動性進行報表列報。2007年IASB再次修訂了IAS 1,將資產負債表的名稱改成了“財務狀況表”,並對財務狀況表中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劃分做出了修正。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人們意識到製定一套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必要性和迫切性。2008年10月16日,IASB與FASB聯合發布了《財務報表列報的初步觀點(討論稿)》(以下簡稱討論稿),對現行資產負債表進行了根本性的變革。2010年7月,IASB和FASB又發布了《財務報表列報》(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聯合項目又取得了重要進展,進一步完善了財務狀況表。
我國現代資產負債表發展比較緩慢,主要包括1962-1992年的資金平衡表模式、1992-2006年資產負債表模式、2006年以後的新的資產負債表模式。2006年,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打破了過去的製度壁壘,在基本準則中規定了財務報告概念框架與財務報告框架,建立了新的財務報表體係,對資產負債表列報內容和格式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012年5月,我國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對我國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是,與國際上財務狀況表列報模式相比,我國的資產負債表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本文希望通過相關內容的比較,能夠得到一些啟發性的思路,走出一條更好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負債表列報模式。
二、討論稿、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及我國征求意見稿相關內容比較
資產負債表列報一直受到國際上的關注,IASB和FASB也一直致力於報表的改革、修訂和完善。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持續趨同,我國在準則製定方麵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本文對討論稿、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及我國征求意見稿中關於資產負債表列報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比較,詳見下頁表1。
三、對改進我國資產負債表列報的啟示
通過以上比較,筆者認為對我國改進資產負債表列報方麵,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啟示。
(一)將“資產負債表”更名為“財務狀況表”
“資產負債表”的名稱比較呆板,隻是從靜態的角度來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資產、負債的餘額,不能突出該表的用途——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而在“財務狀況表”這一名稱下,該表不再消極的反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餘額,而是可以積極反映該表的作用,即資產負債用於哪些活動,存在的金額是多少,各項活動耗費的資產情況及所創造的淨資產的增量等。目前IAS以及受國際會計準則影響較大的國家,已將此表的名稱修訂為財務狀況表,如英國等國。所以筆者認為,報表的更名是大勢所趨,隻是新事物的發展總要經曆一係列的蛻變,並會經受挫折和阻撓,讓人們接受並采納它尚需一段時日。
(二)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分類方式可以進一步完善
我國現行的資產負債表首先是按照要素,將交易或事項劃分為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然後按照流動性將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將負債劃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按照來源和用途將所有者權益分為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本)、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這種分類方式不能反映資產、負債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功能和用途,相同性質的資產、負債作用於不同的活動中,產生效益的方式不同,效益水平也不同,因而該種分類方法有待完善。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中,IASB和FASB將資產和負債分類成區塊、種類和子類三個層次,對於內部項目的再次分類,可以選擇長(短)期或流動性兩種列報形式,而不再將按長(短)期分類作為首選,這種分類的方法更加的合理。能否考慮對資產、負債在按要素和流動性分類的基礎上,對我國資產負債表進行重分類。借鑒征求意見稿員工草案並結合我國的國情,采用按“要素+功能+流動性”的三層分類方式,由此編報而成的報表我們稱之為重分類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