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企業適用較高折舊率的優點
第一,能夠降低反傾銷風險。固定資產折舊率較高的情況下,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額就越多,在此基礎上確定的正常價值就越高,即使選擇替代國,所計算的傾銷幅度也較小。第二,能夠實現資產的更新及增強企業競爭力。較高的折舊率會使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較快實現固定資產的更新,縮短使用年限,提高投資效率。先進的設備在帶來更好的經濟效益的同時,還可提高生產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第三,使會計信息更為真實、可靠。通貨膨脹、科技發展均將對固定資產折舊產生影響,加速折舊縮短了折舊年限,將大部分資產在前期攤銷,即使存在不確定因素,也不會對各期的攤銷產生太大的影響。此外,加速折舊還可避免資產減值對會計信息的影響,使企業應訴反傾銷時所提交的會計資料更為真實。
四、對出口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提取的建議
我國出口企業遭受反傾銷指控的主要原因在於市場經濟地位不被承認,市場經濟地位的確認以公認會計原則為基準,要求核算結果被承認和接受。在確定我國出口產品正常價值時,以替代國產品的市場價格而非我國市場價格計算,但由於我國的廉價勞動力優勢導致了價格競爭優勢,使得特定替代國的選擇造成了傾銷的假象。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出口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其所提供的成本資料也不被認同。更何況目前我國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導致企業生產成本降低,在麵對指控時反傾銷成立的可能性增大。
為此,筆者建議,單獨針對出口企業構建固定資產折舊準則,規範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使用年限。一方麵,在國外企業固定資產所采用的折舊率基礎上,應適當的提高我國出口企業的折舊率。由於統一要求出口企業采用某一折舊方法不現實,因此可借鑒日本的相關規定,針對不同的折舊方法設置不同的折舊率,基本與國外企業折舊率保持在同一個水平上。另一方麵,應縮短我國出口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美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約占34%;日本約有35%的設備使用年限為10年至20年,61%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內。而我國固定資產的平均使用年限為25年,遠遠超過了國外的使用時間。因此,應縮短我國出口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盡可能與國外的水平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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