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莊嚴神聖的審判2
起訴和審判七名罪犯
1951年8月17日下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管製委員會軍法處內,開始對李安東等7名罪犯進行審判。
作為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羅瑞卿宣讀起訴書:
北京市人民檢察署對美國特務間諜陰謀
武裝暴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案起訴書
(京檢一字第二十三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於1950年9月,偵悉充當美國政府特務間諜李安東、山口隆一等從事破壞的陰謀武裝暴動罪行,乃於同年9月26日首先將李安東、山口隆一等加以逮捕,搜獲軍火武器、情報等大批罪證;並繼續進行偵查。1951年5月,該局將全案破獲,又搜獲罪證一批。8月2日,該局將所捕各被告和所查獲的犯罪證據移交本署。經本署加以調查,證實全案各被告李安東、山口隆一、馬迪懦、魏智、哲立、甘斯納、馬新清等七名,在美國戰略情報局東京駐日占領軍總部、前美國駐華大使館駐北平武官處指揮之下,分別犯有陰謀武裝暴動、隱藏軍火武器、刺探我國家機密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大罪行,證據確鑿。本檢察長根據各被告以下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提起公訴:
李安東……日本侵華軍隊和美國政府的特務間諜。1950年李安東與另一充當美國政府特務間諜的日本人山口隆一共同陰謀武裝暴動,妄圖於同年10月1日我國國慶大典時,炮擊天安門檢閱台,謀殺我國家元首和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首長。李安東於1950年9月26日,在其住所就捕。
山口隆一……於1938年到中國,先後充當日本和美國政府的特務間諜,在1950年受東京美國占領軍總部指揮,測繪天安門形勢圖,陰謀在同年10月1日我國慶大典時,炮擊天安門檢閱台。山口隆一於1950年9月26日在其住所就捕。
馬迪懦……曾先後充當日本侵華軍隊、蔣介石匪幫、美國政府的間諜,在易縣與國民黨匪軍共同組織武裝便衣隊,破壞解放區;在北京為充當美國政府間諜的李安東等隱藏軍火武器,搜集情報。馬迪懦於1951年5月12日在其住所就捕。
魏智……不僅進行間諜活動,而且窩藏陰謀武裝暴動、充當美國政府特務間諜的山口隆一。魏智於1950年9月26日,在其住所就捕。
哲立……1929年參加意大利法西斯黨,為美國政府充當間諜,1950年9月26日在其住所就捕。
甘斯納……1949年為充當美國政府間諜的李安東當情報員,1950年9月26日在其住所就捕。
馬新清,男,現年31歲,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第五區南池子普渡寺東巷九號,刺探傳遞軍政情報,供給美國政府的間諜,1950年9月26日在南池子官豆腐房十五號哲立住所就捕。
在列各被告在北京解放前後,先後分別受日本侵略軍、意大利法西斯政府、蔣介石匪幫、美國政府的間諜機關美國戰略情報局、日本東京美國占領軍總部和美國駐華大使館駐北平武官處上校武官包瑞德指使,破壞我國人民抗日戰爭、人民解放戰爭,對人民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斷地進行陰謀破壞與間諜活動。在北京解放以後,被告李安東、山口隆一等在上述美國政府間諜機關及其代理人的指使之下,不僅繼續進行潛伏活動,刺探我國軍事、政治、經濟機密,並陰謀武裝暴動,隱藏軍火武器。被告李安東、山口隆一等妄圖於1950年10月1日我國國慶大典時,炮擊天安門檢閱台,謀殺我國國家元首和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首長。茲將各被告犯罪的主要事實列述如下……
起訴書長達24頁,列舉了李安東等人的大量犯罪事實。鐵證如山,李安東等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並表示願意懺悔和接受軍法處的審判。
通過庭審,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管製委員會軍法處處長王斐然對7名罪犯進行了如下宣判: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
管製委員會軍法處判決書
(一九五一年度軍判字第一一四六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羅瑞卿
被告:
李安東……現在押。
山口隆一……現在押。
馬迪懦……現在押。
魏智……現在押。
哲立……現在押。
甘斯納……現在押。
馬新清……現在押。
右列各被告因充當美國政府特務間諜、陰謀武裝暴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情一案,經北京市人民檢察署檢察長羅瑞卿以檢一字第二十三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處審理終結,判決如左:
被告李安東、山口隆一為美國政府搜集我國情報,策劃武裝暴動、謀殺我國家元首及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首長。兩被告均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