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馬迪懦為國民黨匪幫組織特務武裝,破壞解放區,為美國政府搜集我國情報,並為陰謀暴動充當美國政府特務的李安東隱藏軍火武器,處無期徒刑。

被告魏智搜集我國情報,供給美國政府,窩藏陰謀暴動充當美國政府特務的山口隆一,處徒刑十年。

被告哲立為美國政府搜集我國情報,處徒刑六年。

被告甘斯納為美國政府刺探我國情報,處徒刑五年。

被告馬新清為充當美國政府間諜的哲立供給與傳遞情報、隱匿財產,處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十五年。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李安東

被告李安東自一九一九年來中國後,即一貫進行危害中國人民的活動……

被告李安東對上述犯罪事實已親口供認,並有供其犯罪之軍火武器及山口隆一的供詞等為證。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四兩款,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死刑。

二、被告山口隆一

被告山口隆一於一九三八年來我國青島,曆任日偽“華北航業協會”及日偽“華北航業總工會”科長等職……

被告山口隆一對上述犯罪事實均已供認,並有其所測繪的天安門射擊圖稿及李安東的供詞等為證。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四兩款,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死刑。

三、被告馬迪懦

被告馬迪懦於一九二五年由“羅馬教廷”派遣來中國……

被告馬迪懦對上述犯罪事實已供認不諱,並有在其住所搜獲的軍火武器及情報稿等為證。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三兩款,第七條第一、四兩款,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

四、被告魏智

被告魏智於一九二○年來中國……

被告魏智對上述犯罪事實已供認不諱,並有在其住所搜獲的情報稿和山口隆一的口供為證。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徒刑十年。

五、被告哲立

被告哲立一九二一年來北京……

被告哲立對上述犯罪事實已供認不諱,有其筆錄附卷可稽。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四兩款,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徒刑六年。

六、被告甘斯納

被告甘斯納於一九三八年來北京……

被告甘斯納對上述犯罪事實,已供認不諱。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徒刑五年。

七、被告馬新清

被告馬新清曾於一九四六年至一九四七年間,兩度任美軍翻譯。一九四九年三月間,該被告為充當美國政府間諜的哲立供給與傳送情報,隱匿汽車三輛、房產十六間。

被告馬新清對上述犯罪事實,已供認不諱。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前半段,第二十條各規定,判處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十五年。

處長王斐然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七日

宣判之後,全副武裝的解放軍戰士立即將李安東和山口隆一立即綁赴天橋刑場,執行槍決!

在押赴兩個惡魔去天橋刑場的途中,王府井大街、前門大街一帶人頭攢動,萬人空巷。他們高呼著“打倒帝國主義!”“堅決鎮壓反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毛主席萬歲!”等口號,尾隨囚車到達天橋刑場。

這是中國人民近百年來,第一次在自己的國土上處決外國人!中國人民終於高舉起正義之劍,斬斷了帝國主義強盜的魔爪!

在天橋刑場,下午5時,隨著兩聲清脆的槍聲,結束了李安東、山口隆一兩人罪惡的一生。

同一天,在大西洋的另一端,在美國戰略情報局的秘室,特務頭子杜諾萬蜷縮在這個房間,他像被重拳擊懵了,呆呆地坐在自己的辦公桌前,眼望著天花板,一言不發。麵對自己親自參與的“借刀殺人”計劃的最後結局,他還有什麼可說的呢?

而美國原駐華使館武官處武官、中央情報局間諜包瑞德,卻與杜諾萬不一樣,他在屋子裏氣急敗壞地踱來踱去,嘴裏還不住地喊著:“一定是瘋了……中國人一定是瘋了……他們居然敢當眾對‘外籍商人’實施刑法……這件事,真是太過分了……太過分了……我要去聯合國控告他們!……控告他們!”

說完,包瑞德緊握拳頭,用力地將辦公桌砸得“砰砰”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