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淮河流域規劃:

1968年,淮河上遊發生特大洪水,1969年,淮南地區發生特大洪水。這兩次洪水暴露出上中遊阻水障礙嚴重,行洪區行洪不暢,蓄洪區控製工程不完善,這說明淮河防洪體係不健全,抗禦洪水能力低。

解決淮河流域的防洪安全和治理澇災等問題已是當務之急。

1969年11月,水電部組織淮河流域4省水利廳,開展淮河流域調查,然後集中北京,研究編製淮河流域治理規劃。

1971年2月,國務院治理規劃小組,提出了《關於貫徹執行毛主席“一定要把淮河修好”指示情況報告》。

“報告”要求,再用10年或者稍長時間,基本實現“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任務。在“四五”期間,要求做到按農業人口,每人有一畝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田,並基本控製洪水災害,為全流域實現農業發展綱要創造條件。

主要任務是:治水與改土相結合,全麵開展農田水利建設,抓緊骨幹工程配套,治理中小河流;增建一批大型水庫,擴大中下遊洪水出路,抽引長江水,補充淮河流域灌溉水源。

第五次淮河流域規劃: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經濟走上了蓬勃發展的軌道。到上世紀末,我國工農業生產年總產值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向水利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此,淮河必須持續治理與開發,進一步改善水利條件,提高經濟效益,增強抗禦水旱災害能力,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對水利的要求。

1980年12月,水利部召開治淮會議,提出了修訂淮河流域綜合規劃的任務,為今後淮河治理與開發提供更為可靠的科學依據。

規劃編製工作是在水利部的領導下,由淮委主持,會同河南、安徽、江蘇、山東4省水利廳及有關部門共同進行的。

1984年,完成了以恢複、鞏固、發揮現有治淮工程效益為主要內容的《淮河流域修訂規劃第一步報告》(討論稿)。後來,根據1985年國務院治淮會議要求和1991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決定》,先後對淮河流域修訂規劃作過幾次修改補充,1992年,完成了《淮河流域綜合規劃綱要》。

淮河流域綜合規劃提出,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治淮要全麵貫徹《水法》中有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益”的要求。

淮河治理開發要繼續遵循除害興利並重,開源節流並舉,綜合治理,開發和利用,統籌兼顧、全麵安排的原則。

繼續貫徹“蓄泄兼籌”的治淮方針和團結治水、顧全大局的精神,按水係進行統一治理。

為此,一定要充分發揮中央、地方、部門和群眾的積極性。

在治理步驟上,要優先考慮在恢複、鞏固、配套發揮現有治淮工程效益的基礎上,再興建一批必需的新工程,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水利條件。

在興建新工程的過程當中,要做到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兼顧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淮河流域綜合規劃綱要》提出了新時期的治淮目標,即爭取在21世紀前期,建成一個較完善的防洪保安、除澇減災、灌溉增產和供水充足的工程體係,把淮河流域建成為全國重要的商品糧、棉、油和煤、電能源生產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