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謹慎收縮3
公安會議決定謹慎收縮
1951年5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按照當時的情況,這個決定又具體規定了判處“死刑緩期”的比例。
5月15日,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通過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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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運動繼續正常地健康地發展,特根據毛主席所指示的原則和羅瑞卿同誌的報告,作出如下決議:
第一,關於殺反革命的數字,必須控製在一定比例以內。
這裏的原則是:對於有血債或其他最嚴重的罪行,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並迅即執行。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采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特別是對於在共產黨內,在人民政府係統內,在人民解放軍係統內,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內清出來的應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處決十分之一二為原則,其餘十分之八九均應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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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現在全國積案未清的罪犯很多,必須有幾個月用全力清理積案。因此決定: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的4個月內,全國各地,不論農村和城市,除現行犯罪和由各省(區)、市黨委提請中央局批準的少數人外,應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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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對於被鎮壓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必須進行適當的工作,以減輕或消除他們和人民的對立情緒,並爭取其擁護政府的措施。為此,1,應向他們說明,政府的政策是隻懲辦反革命罪犯本人,並不株連其未積極參預反革命活動的家屬,使其了解政府的寬大處理政策,並各安生業。2,沒收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時,必須留給其家屬以足夠維持生活的財產。財產較少者,一般可免予沒收,以示寬大。3,應有重點地布置偵察,進行監視,並對那些堅決反對人民和進行破壞的分子,予以必要的打擊。
這個“決議”確保了以後的鎮反工作正確進行,從而保證了整個鎮反鬥爭的最後勝利。
鎮反運動的勝利,基本肅清了反動勢力殘餘,徹底打垮了反革命分子的猖狂進攻,從而消除了威脅新生人民政權的隱患,極大地提高了廣大人民的政治覺悟和生產積極性,為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國民經濟的恢複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