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謹慎收縮2

毛澤東說殺人不能太多

史良同誌的報告得到了毛主席的大力稱讚,在報告大會後不久,毛主席還在給各中央局、大軍區的批示中,特別的表揚了由史良親自撰寫的《堅決正確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一文。

1951年3月23日,毛主席對黃克誠同誌提出的湖南“‘左’傾行為”一事作了特別的指示,並將黃克誠同誌的報告轉發給了中南局、華東局等領導人:

我認為黃克誠同誌3月23日的意見是正確的。鎮壓反革命無論何時都應當是準確的精細的、有計劃的、有步驟的,並且完全應由上麵控製。捕人要仿照天津專區發拘捕證,照證捕人的辦法,不能亂捕。凡各地有如黃克誠所說“逮捕範圍擴大,處理方式簡單”的情況者,應立即加以收縮,進行檢討,並作出結論。畏縮不前尚未開展者,則應當推動其開展。

幾天後,毛主席又對其山東分局的相關報告,做了如下的批語:

山東有些地方存在著勁頭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著草率從事的偏向,這是全國各省市大體上都存在的兩種偏向,都應注意糾正。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因為勁頭不足,經過教育說服,勁頭總會足起來的,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係並不甚大。惟獨草率從事,逮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請你們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製,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

4月2日,毛主席在北京市委《關於大張旗鼓經過群眾進行鎮反的報告》中,這樣批語:

鎮壓反革命必須嚴格限製在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反動會道門頭子等項範圍之內,不能將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國民黨黨團員、普通國民黨軍官也包括在內。判死刑者,必須是罪重者。重罪輕判是錯誤的,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殺人名單的批準權必須控製在地委、市委一級手裏。

隨後,毛主席又在發給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和大中城市市委的指示中提出:

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在農村,殺反革命,一般不應超過人口比例千分之一,有特殊情況者可以超過這個比例,但須得中央局批準,並報告中央備案。在城市一般應少於千分之一。例如北京人口200萬,已捕及將捕人犯1萬,已殺700,擬再殺700左右,共殺1400左右就夠了。其原則是凡有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殺不能平民憤者,應堅決殺掉,以平民憤而利生產。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中的反革命分子等,可判死刑,但緩期1年或2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

這樣,毛主席以最快的決定,通過一係列的批語和指示,來改變反革命鎮壓中的“‘左’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