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二無我2(1 / 3)

六種精進—

一、增減精進———四正勤

二、增上精進———五根

三、舍障精進———五力

四、入真精進———七覺支(見道)

五、轉依精進———八正道(修道)

六、大利精進———

燀六波羅蜜

◎一切世出世間,自利利人之事,皆由精進一法而能成就。

◎勤如小水常流,則能穿石。懈則如鑽木取火,未熱而息。

三、慚

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自法力—

自—自己(自性、身份等) [佛法

崇敬—賢人  尊重—善事

四、愧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世間力—

他人譏謗[國法製裁 輕斥—暴人  拒絕—惡事

附:慚愧二法別釋表

小乘大乘儒

慚慚自崇善

愧愧他拒惡

◎遺教經—慚愧之服於諸莊嚴,最為第一(相)。慚愧如鉤,能製人非法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34

(用)。有慚愧者,則有善法(用)。無慚愧者,則與禽獸無相

異也(相)。

◎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能生一切善法,此三最勝故。(體、

是無為法、或精進。)

三善根為修一切善法之最初工夫與究竟目標。

五、無貪

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有————三有—三界———果

有具—三界受生之因緣— ] 因—厭離三界因果,而不執著,謂之無貪。

六、無嗔

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

苦————三苦———————果

苦具—三苦生起之因緣— ] 因—

遇苦果、苦因等違情之緣,

而不惱怒曰無嗔。

七、無癡

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一、事———現前見聞覺知等境(眾緣所生,唯識所變)。

二、理———苦、空、無常、無我、四諦、二諦等理。

五種善心所、業用比較表

信—————————————樂善為業

無貪、無嗔、無癡———作善為業

精進、不放逸——————

滿善為業燅

—修善

慚—————————————止息惡行為業

愧————————————— ] 止息惡行為業—止惡

八、輕安

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沉,轉依為業。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2 35

粗重—

一、煩惱

二、[ 有漏

遠離粗重,則身心調暢,便覺輕利安適,此乃以定力對治定障,故散地

(非定)中無此心所。(但可依之相似而修)

三種

輕安—

一、相似輕安—得定之前,相似入定之輕安。

二、有漏輕安—遠離煩惱(粗重)而得,與有漏定相應之輕安。

三 無漏輕安—遠離有漏(粗重)而得,與無漏定相應之輕安

燀。

九、不放逸

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

三根—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也。

防———於所斷惡,防令不起。

修———於所修善,修令增長。

◎普賢菩薩警眾偈———但念無常,慎勿放逸。

◎孟子———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十、行舍

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初)平等(不昏不掉)。(次)正直(不偏不曲)。(後)無功用住(能所

一如)。

行蘊之舍—

行蘊—

五十一心所中除受,想其除四十九心所,及二

十四不相應行。(萬緣)

舍—

舍離,所謂萬緣放下也。與四無量心及七覺支之

{舍義相同。(放下

)。

輕安、行舍對照表

輕安] 行舍—對治—

昏沉·昏沉

掉舉· [ ] 掉舉—能障—

輕安、毗缽舍那

行舍、[ 奢摩他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36

睡眠] 惡作—障—

觀—慧

止— [ 定

◎輕安、行舍二法為各宗修行止觀,成就定慧之下手工夫與究竟方便。

十一、不害

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嗔為性。能對治害,悲湣為業。

不害、無嗔之差別

不害—拔苦—悲    害—但損有情

無嗔—與樂—慈    嗔—或殺有情

◎不害一法為修戒定慧及行菩薩道之根本心行。

36 煩惱表解

貪、嗔、癡、慢、疑、不正見為根本煩惱又稱本惑。忿等二十為枝末煩

惱又稱隨煩惱或隨惑,隨根本煩惱生起故。

煩惱與十使對照表

二、十使煩惱

十使為天台宗名相。唯識別名十煩惱、十惑。

使者:煩惱之別稱,就喻而名。如衙役差使,能使罪人辛勞痛苦而係縛

囚禁之。

喻煩惱能使凡夫造業受苦,係縛三界,不令出離。

煩惱: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而生死輪回。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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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使皆為迷理而起之惑)

三、十使

利鈍—

五鈍使—貪、嗔、癡、慢、疑。

五利使—

身 見—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

邊見—即於身見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邪見—謗因果、作用、實事,及四見之外一切邪執。

見取—

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

清淨,一切鬥爭所依為業[

戒禁取—

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之蘊,執為最勝,

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鈍者:遇境輒生愛著。修道難斷,其惑性鈍者曰鈍使。如水沉滯。

利者:遇境輒生分別,修道易斷,其惑性銳者曰利使。如火輕炎。

見以推度為義,慧心所之作用也。慧若正當推度名正見,顛倒推度為惡

見。故見以慧為體,由慧別開一分耳。

37 隨煩惱三類差別立義表

隨煩惱—

大隨惑—遍於一切染心(不善及有覆)相應而起,作用廣大故。

中隨惑—惟於不善心相應而起,作用較狹故。

小隨惑—不遍染心與不善心,各自行起,遍位有所局限故

燀。

38 隨煩惱三類差別假實表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38

39 慢心所表解

七慢—

一、慢—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心高舉為性。

二、過慢—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心高舉為性。

三、慢過慢—於勝計己勝。心高舉為性。

四、我慢—於五取蘊隨觀為我,或為我所。心高舉為性。

五、增上慢—於未得增上殊勝所證法中,謂我已得。心高舉為性。

六、卑慢—於多分殊勝,計己少分下劣。心高舉為性。

七、邪慢—謂實無德,計己有德。心高舉為性

燀。

附: 慢七因

一、無病。二、少年。三、色力。四、族姓。五、富。六、貴。七、多

聞。

謙能治慢

易雲謙謙君子卑以自牧

40 散亂、掉舉分別表

散亂] 掉舉—令心易—[緣

41 不定四心所表解

一、睡眠

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

昧、簡在定。略、別悟時。

二、惡作

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

故惡作亦名曰悔。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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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懺悔十法相對比較表

三、尋

四、伺

尋、伺二法皆以思慧各一分為體。

思———徐而細故,能令心安。

慧———急而粗故,令心不安。

尋伺二法於—

善、則為觀照

惡、[ ] 則為妄想—故為不安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40

附:不定四心所別釋表

釋義

不定

假實三性界  係三量相應之識

悔(惡作) 實三性欲界比、非第六識

眠實三性欲界比、非第六識

尋假三性欲、初禪三量第六識

伺假三性欲、初禪、中間三量第六識

(三)色 法

42 色法名義表

一、色法二義—

一、變壞—成住壞空,必有變壞。

(手等所觸,即變壞義)

二、質礙—於一空間,甲乙相礙。

(方處差別,種種相義

燀)

二、色法—

能造—四大(地、水、火、風,以堅、濕、暖、動為性)。

所造—諸色[ 。

三、色法有三—

一、可見可對色—色。

二、不可見可對色—聲、香、味、觸。

三、不可見無可對色—法

燀。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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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一色法表解

根、境名釋    義音  釋義釋

五根

照矚義

能聞義

能嗅義

能嚐義

積眾、依止二義

斫芻

莎魯多羅戌縷多

伽羅尼羯羅舐

若時吃縛

伽耶

行盡

能聞

能嗅

能嚐

積聚身

五境

(五塵)

可見義,眼根所取,眼識所緣。

可聞義,耳根所取,耳識所緣。

可嗅義,鼻根所取,鼻識所緣。

可嚐義,舌根所取,舌識所緣。

可觸義,身根所取,身識所緣。

法塵

法處

所攝

十二處中法處之色,意識所緣。

(極略色 極迥色 受所引色 定果色遍計所執色)

44 根境名義表

一、根有二義—

一 增上義—為五識所依故。

二、出生義—能出生識故[ 。

二、根有二種—

一、扶塵根—扶根(為扶護正根的四塵之根,

正根所依)。

二、勝義根—正根(神經係統

燀)。

三、五境釋名———為五根所取,五識所緣之對境故。

五境亦名五塵———為心法所緣,引生煩惱,染汙心法,如塵埃故。

45 根、境、識表

根有發識取境之用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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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根境—

眼識—眼根—色境

耳識—耳根—聲境

鼻識—鼻根—香境

舌識—舌根—味境

身識—身根—

燀觸境

46 根、境、識能所表

47 色法與第八識相分表

48 三種色境名義表

色境—

顯色—顯彰之色、色法中其最顯明著者。依眼見而

識別之顏色。為色之實體的差別、故曰實色。

形色—由顯色所積集的色形類差別。

表色—由顯色所表示的業用差別

燀。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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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色法三種假實表

50 聲境表

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

一、相   一耳根所取義。

二、損益  三

一、可意聲。

二、不可意聲。

三、俱相違聲。(聲相)

三、因差別 三

一、因執受大種聲。

二、因不執受大種聲。

三、因俱大種聲。(因、為生起之因)

四、說差別 三

一、世所共成聲(世俗語)。

二、成所引聲(聖賢語)。

三、遍計所執聲(外道語)。

五、言差別 二

一、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正語)。

二、非聖語。

附:言差別表

言差別

六根業用聖語(正語、聖言量所攝) 非聖語(妄語)

眼見見則言見,不見言不見。見言不見,不見言見

耳聞聞則言聞,不聞言不聞。聞言不聞,不聞言聞。

鼻、舌、身覺覺則言覺,不覺言不覺。覺言不覺,不覺言覺。

意知知則言知,不知言不知。知言不知,不知言知。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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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香、味、觸種類表

香六(一)好香。(二)惡香。(三)平等香。(四)俱生香。(五)和合香。

(六)變易香。

味十二

一、苦。二、酸。三、甘。四、辛。五、鹹。六、淡。七、可意。八、不可

意。九、俱相違。十、俱生。十一、和合。十二、變異。

觸廿六

地、水、火、風。輕、重。澀、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渴、飽。

力、劣。悶、癢、粘。老、病、死。瘦。

52 法處所攝色表解

法處所攝色

五  種釋      義

一、極略色依假想觀,析俱礙色至極微。

二、極迥色依假想觀,觀顯色至極遠而不易見。

空觀之色

(法空觀)

三、定果色

入解脫定,變魚、米、肉、山、水、火、威儀

身等。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

神通之色

四、受所引色

依律、不律儀,殊勝思種所立,即無表

色。

戒體之色

五、遍計所執色

第六意識虛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

用,故立此名。

妄執之色

前之五根、五境為五識所依、所緣,此則為意識所緣,屬於十二處中,

法處所含攝之色法,故以立名,共有五種。

53 極略色與極迥色之釋義

一、極略色

△釋名

修觀行者以法空觀(第六識假想之慧),觀想有對色中實色,即五根、五

境、四大及法處實色(定果色中實色)等粗色(有形之物質)。漸次分析至不

可分析之極點時,於其觀智上,浮現最極細微之相分,是謂極微,其色名極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2 45

略色。此色乃為與見分同種之相分,雖非實色,亦無實體,以與色相似故,

假名曰色。於三類境中,屬於以極微為體之獨影境。

△釋義

極者至義。略者有二義:

㈠總義———將眾色總略分析,至於極微。

㈡小義———將諸根境分析至極小。此有二種:

甲、小乘之極微類似現今科學所謂之原子、核子、電子等,色法由之所

成。(前五識所緣)

乙、大乘之極微為觀行者觀智上所變現之假想,而非實法。是故在大乘

教義所說之色法,非極微所成,乃色法之種子所生,隨量之大小頓

現為一相,與小乘教義所說迥然不同。

△明宗

問:大乘行法何故用此觀耶?

答:為遣有情以粗色為實有之執故。如雜集論述記雲,修法空觀,要析

諸色,先至極微,斷諸煩惱後入空故,由是大益,故說極微。

二、極迥色

修觀行者以法空觀(第六意識假想之慧),觀想有對色中假色,即影、

光、明、暗、迥色、空一顯色等細色(無形之色相,名空界色),漸次分析至

極微時,名極迥色。又雲、觀想青、黃、赤、白顯色至極遠而難見名極迥色,

迥者,遠也。

54 極略色與極迥色比較表

極略色

極者、至極義。

略者、一、總

義。二、小義。

即五根、五境、

四大、法處實色

等(粗色)

有對色中實色

(有形之物質)

有能

礙及

所礙

以極微

為體之

獨影境

極迥色

極義同前

迥者遠義

影、光、明、

暗、迥色、空一

顯色等(細色)

有對色中假色

(無形之色相)

無能

礙有

所礙

同前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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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受所引色,定果色,遍計所執色釋義

受所引色釋義

受者、領受義,謂領受師教(即戒)。引者、引取義。蓋戒是色法,所受

之戒,即受所引色也。

亦名無表色,此有二義:

㈠小乘———依身口七支表色所起,為大種(四大)所造之實色。

㈡大乘———受戒之時,與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種子,有防惡發善之殊勝

功能,依此功能,於所防之惡色與所發之善色,而立色法及

無表色名。

定果色釋義

亦名定所引色、自在所生色。義林章雲,定通無壅,名為自在,果從彼

(定)起,名彼所生。乃依威德殊勝之定力,而變現之五塵境也。此色通假

實:

㈠凡夫修行依假想定而變之色,為無實用之假色。

㈡八地以上菩薩,為攝化有情,以威德定力而變之色,則為有實用之色

法,能變土砂為金、銀、魚、米等,供給眾生享用。此即法處所攝之

實色,為第六識(所緣、能緣為第六識之相分、見分),及前五識所

緣,此義於入定者有二重,於眾生在感受上有三重關係。如下圖: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2 47

附:定果色原理圖

遍計所執色釋義

由獨散意識虛妄計度五根、五境等百變起之影像,為無本質的意識分別

之獨影境。此意識分別有二:

㈠回憶既往之印象的心理現象。

㈡全屬空華、龜毛、兔角之幻想的心理現象。

此二皆為虛妄無體之法,無實作用,而為凡夫所執迷,故名遍計所執色。

(四)心不相應行法

56 心不相應行法釋義

一、得

得財色名食等。得知解、得定、得果等。得失利害為凡夫所執。

二、命根

依第八識名言種子,及生識與住識之上,假立名曰命根。乃由夙世業力

所引起之作用,為眾生所堅執者。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48

三、眾同分

眾多有情曰眾,種類相似曰同分。有人法二種:

一、人同分,有天同分、人同分、畜生同分等。

二、法同分,有心同分(思想相似)、色同分(身形相似)。

四、異生性

異生指凡夫,以其思想、見解、種類、地域各異故。即凡夫由二障種子,

致使趣類有異,故曰異生性。

五、無想定

凡夫、外道所修。厭想如病,以出離想作意,滅第六意識心、心所,而

得之有漏定也。

六、滅盡定

聖者所修,以止息想作意,滅第六意識心、心所及第七末那識四煩惱,

而得之無漏定也。

七、無想報

於欲界修無想定,而感得色界無想天果報,在第四禪天中第三廣果天,

五百大劫住於無心,外道計為真涅也。

欲了生死,求證涅,而修禪定者,須知以上三種因果差別,應修滅盡

定,而不可修無想定也。

八、名身

名者、名詞,詮諸法自性。一名曰名(如花、紅、葉、綠),二名(如父

子、兄弟),多名(如戒定慧、苦集滅道)曰名身。

九、句身

句者、言句,詮諸法差別。一句曰句(如花紅、葉綠),二句(如花紅而

葉綠、父子既協力、兄弟又同心),多句(如父子協力山成玉、兄弟同心土變

金)曰句身。

十、文身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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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者、字母。名、句、文三者,乃色塵上之假相。讀之則為聲塵上之音

律差別而已。若起執著,則成文字障,倘能善用,則為文字般若。

十一、生

先無今有。

十二、住

有位暫停。

十三、老

住別前後。前為少壯,後為老衰,相續有變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