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二無我2(2 / 3)

十四、無常

暫有後無,即死也。

以上四種乃有為法之四相,於身曰生老病死,於物曰成住壞空,於心曰

生住異滅。乃於異生性上眾同分中,諸行無常上假立,有為法之行相也。無

為法則常住不滅無生死之苦也。

十五、流轉

於因果相續不斷上假立。如種生芽,芽生根、葉、花、果,果又結種,

種複生芽,世間因果相續、循環不斷也。

十六、定異

決定別異之義。善因與惡因、善果與惡果,決定別異而不混亂。

如勤勉決定不能有損,懈怠決定不能有益,種甜瓜決定不能得苦果,種

苦瓜決定不能得甜果。

十七、相應

因果報應。如善因必有善果,惡因必有惡果,因果必定相應,如種瓜得

瓜、種豆得豆也。

十八、勢速

勢力速疾義。有為諸法其因果相續,速疾流轉,刹那不停故名。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50

十九、次第

編列有敘,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

二十、方

東西南北、四維上下等處所,為色法分齊,人法所依,乃於有為諸法因

果相續上之處所,假立方名,空間也。

廿一、時

過去、現在、未來,年月日時分秒等,時間也。此乃於有為諸法因果相

續上假立者。蓋諸法非在時間中相續,乃於因果相續中假立時間,而有過去、

現在、未來三世差別。即法已生已滅曰過去,已生未滅曰現在,未生則曰未

來。(真如自性,則豎窮三際,橫遍十方,所謂無量壽,無量光,時間無量,

空間無量也。)

廿二、數

數者、數量也,度、量、衡諸法之名。一、十、百、千乃至無量,於有

為諸法一一差別上假立。

廿三、和合性

於眾緣集會上假立。即眾緣(諸法)和合不相違也。

廿四、不和合性

諸法相違,如眾人不和,其事不成。又如油、水,其性不同,不相調合。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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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心不相應行法略解表

得—利害得關

命根—生命壽天

眾同分—種類相似

共生性—類別不同

無想定

滅盡定

無想報燅

—修定須知

名身

句身

文身燅

—語言、文字

常燅

—少、壯、老、死

流轉—因果相續

定異—善惡因果

相應—因果相應

勢速—諸行遷流

次第—順序不紊

方—上下十方(空間)

時—過現未來(時間)

數—一十百千(數目)

和合性] 不和合性—

眾緣和否

心所

色燅

三位差別

(唯識)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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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為法

58 無為法釋義

無為法:為者作為、造作義,依因緣所作為之法,名有為法。非因緣作

為之法,名無為法。

百法中前九十四法,是生滅變化差別之有為的現象,此無為法乃常住不

變平等的,為現象之本體,諸法之實性,故名法性。離虛妄無變異,亦名真

如。蓋有為法是差別的事相,無為法乃平等的理性。如水入方則方,就圓則

圓,方圓為器之相,水本無相。無相喻無為法,器相喻有為法。又如海上波

浪喻有為法,海水濕性,喻無為法。

六種無為法表解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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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無我

59 二無我釋義及二執表解

吾人生死輪回之根本為惑,惑有二執、二障之別,二執為我執、法執,

二障則為煩惱障、所知障。由二執起二障,障得二轉依妙果,而受二種生死

苦果。若破二執,即斷二障,能證二空(二無我),則了二種生死,得二轉依

妙果也。

二執表解

1二執—

我執—執五蘊為我,此執我的妄見,能引生一切煩惱,故

亦名煩惱障。又迷五蘊假合之用,妄執有常、一、

主宰、自在之我,故名我執。

法執—執五蘊法為實有,此法執妄見,能覆障所知,而使

不知,故名所知障

二執之生起,有俱生起及分別起二種:

60 由二執起二障表解

二障—

煩惱障—由虛妄遍計所執之我(我執)而生此障,有發業

潤生之作用,故為生死流轉之根本。有情因此輪

回六道,障證涅。(涅為寂靜之理)

所知障—由法執起,為吾人迷惑相續之根本,因此迷惑而

不知諸法實相,障證菩提。(菩提為無漏之智

百法明門論講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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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二種生死表解

二種生死—

分段生死—以有漏之善,不善業為親因,以煩惱障為助

緣,所感之三界粗異熟果。蓋三界眾生,各

隨其業力因緣,而定其形體、壽命、分限段

別故,名分段生死。

變共生死—以諸無漏之有分別業為親因,以所知障為助

緣,所感之界外淨土殊勝細異熟果,其身為

變異身。菩薩由智慧揀擇,迷惑想(法執)

漸減,悟證(法空)漸增,轉變改易鄙劣身

命,而為殊勝妙嚴。其身或大或小,其壽或

長或短,皆無一定之齊限。以有變異故,名

變異生死。

62 二空(二無我)表解

二空—

我空—即補特伽羅無我。補特伽羅(Pudgala)譯為數取趣。

數數取生諸趣故,亦名曰生。因其無我,故亦名生無

我,或名生空。

又以無有常、一、主宰之我,故名我空。嚐有情之

體,為五蘊假合而成,乃生滅變化之法,本無常住不

變之我也。

法空—亦名法無我。以五蘊法,一一皆無堅實之自性勝用,

為眾緣和合而成,虛假如夢幻,故名法空。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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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二執二空因果表

染    淨

因果因果

二執二障二種生死二空二果

我執煩惱障分段生死我空

法執所知障變異生死法空

菩提

四 附錄:唯識名相略解

64 三自性表

三自性—

遍計所執性—

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謂所

妄執蘊處界等,若我若法自性差別。

依他起性—

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等皆依

他而起。

圓成實性—

於依他起性不起遍計執,即二空所顯

圓滿成就諸法實性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56

四緣表

緣—

因緣—有為法之能

親辨自果者。有二

種子:本識中親生諸法功能差別。

現行:七轉識及彼相應現行,能熏生

自類種子

烅烄

烆。

等無間緣—

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

令彼定生。

所緣緣

若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或相應之心所之所慮所托者。

有二:

親所緣{疏所緣

緣: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托,即見分等所

變之相分。

緣: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引內所慮托

燀。

增緣—有勝勢用,能於餘法而使令生

燀。

65 識四分表

相分—識所變現於心內之影像,所緣為義。喻如物品。

見分—心性明了,能照前境,能緣為義。喻如工人。

自證分—指見分以為自用,對見分再加以認識的作用。

喻如董事長。

證自證分—緣自證分之內緣作用,能證知自證分者。

喻如董事長夫人

燀。

三類境表

性境—

或事或理顯現不虛[純其性質非從計度}

從實種生,可現實作用,前五塵是。

如山色、鍾聲等。

帶質境—

依於本質起別共解[解境違質而帶彼質}

於五塵上之錯覺,

如夜暗睹物,疑是遇鬼。

獨影境—

不仗本質心緣三際[體不顯現心起影像}

獨頭意識所緣法塵,

如夢幻泡影陽焰等

附錄(一) 百法明門論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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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五重唯識觀表

五重

唯識—

遣虛存實觀—

心外諸境體用非有}

遍計所執(遣)

心外諸法體用非無}

依他圓成

舍濫留存觀—

相分為所緣之境(舍)

後三分為能緣之心(留[ )

攝末歸本觀—

見相二分從識分起(攝)

識自體有能所二取(歸[ )

隱劣顯勝觀—

八識心王各有心所為臣(隱)

八識自體各稱心王為君(顯[ )

遣相證性觀—

八識心王是依他起之事相(遣)

事相實性為二空之圓成實(證[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58

67 轉識成智表

前五識—成所作智:

此心品為欲利樂諸有情故,普於十方示現種種

變化三業,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第六識—妙觀察智:

此心品善觀察諸法自相共相無疑而轉,攝觀無

量總持定門,及所發生功德珍寶,於大眾會能

現無邊作用差別,皆得自在

第七識—平等性智:

此心品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在平等大慈悲等

恒共相應,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受用身土影像差

別。

第八識—大圓鏡智:

此心品離諸分別,所緣行相微細難知,不忘不

愚一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純淨圓

(二)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解

2 59

(二)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

地分中略錄名數解

唐京兆大慈恩寺沙門窺基撰

大者,簡小為義。乘者運載得名。百,數也。法,謂世出世之法故。心

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應二十有四,無為法六。故為大乘百

法也。明乃菩薩無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門以開通無壅滯為言。論乃簡擇性

相教誡學徒之稱。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一。略錄名教者,於六

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取此百法名件數目。此論主急於為人而欲學者知要

也。又會六釋雲:大乘者,是能詮教,唯聲、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

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雲大乘之百法。依士

釋也。又百法是所緣,乃舉全數,故勝。明是能緣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

耳,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百法之明,依主釋也。又明是能緣,即

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緣,通舉百法,故勝。將勝就劣,以劣顯勝,雲明

之門,依士釋也。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勝。論是能詮,教唯聲、

名、句、文、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門之論,依主釋也。又論為體,

乃聲、名、句、文,門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體就用,攝用歸體,

雲門即論,持業釋也。又論乃體,則取聲、名、句、文四法。大乘為用此論,

體上有簡小,運載二義,故雲大乘。以體就用,攝用歸體,雲大乘即論,持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60

業釋也。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勝。論是能詮唯教,故劣。

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大乘之論,依主釋也。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勝。

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釋

也。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勝。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

將劣就勝,以勝顯劣,雲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釋也。又大乘是能詮教。

體門論是用,此教體上有妙旨悟入之義門,決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

之功用,故名論。將體就用,攝用歸體,雲大乘即門論,持業釋也。

天親菩薩者,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雲丈夫國,有國師婆羅門姓矯屍迦,

生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雲天親。乃帝釋之弟毗搜紐天王之後。雖同一名,

複有別號,長曰阿僧迦,此雲無著,乃菩薩根性。季子別名比鄰持跋婆,此

雲母兒,蓋比鄰持此雲母。跋婆雲子,亦雲兒。中子博學多聞,遍通墳籍,

神才!朗,戒行清白,無與儔匹。兄弟皆兼別號故,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

相濫也。依《瑜伽論》廣造諸論以釋大乘,發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如世尊言,原為佛說。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

二無我,以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聖教淺深為次分而

為八: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義,謂犢子部、法上部、賢

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經部,根本一分之義。二、法有我無宗,

攝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聞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義。三、

法無去來宗,攝七全部,謂大眾部、雞胤部、製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

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義。四、現通假實宗,攝說

假部全,末經部一分之義。此上四宗唯為小乘。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

部。六、諸法但名宗,即一說部,此二通於大小乘。七、勝義俱空宗。八、

應理圓實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時,乃第三時也。

言三時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時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時即《解深

密經》空有雙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雲何為無我。

問有五種:謂利樂有情問、不解問、愚癡問、試驗問、輕觸問,此即利

(二)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解

2 61

樂有情問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此總標諸法也,稱理言之實有無量,以眾生性欲無量,是以《瑜伽》始

五識身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雲略有五種。

自此至真如無為,總答初問。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

者,無為法。

心法者,總有六義: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二、

積集名心,屬前七轉識,能熏積集諸法種故;或集起屬前七轉現行共集熏起

種故;或積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積集諸法種故。三、緣慮名心,俱能緣慮

自分境故。四或名為識,了別義故。五或名為意,等無間故。六、或第八名

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言心所有法者,具三義故:一、恒

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係屬於心,具此三義名為心所。要心為依方得起故。

觸等恒與心相應故。既雲與心相應,蓋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

性相應,非自性故。相應之義有四:謂時依所緣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

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為三義也。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緣,

乃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無對

色即法處色也。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

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言無為法者,即不生、

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

也。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

言初心法八種,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為法中,

此最勝故,所以先言。言與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與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

心王此即為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所現影故者,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

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現故。自證雖變不能親緣故置影言,簡其見分亦自證

變則非是影,或與自證通為本質故,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緣時以彼

為質質從影攝。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者,

百法明門論講析

2 62

謂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為假,所以第

四明之。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

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

先有後無,所以最後明也。如是次第。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故雲如是次第。此略結

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備列百法名數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謂依發屬助,如除根發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

依主也,根發依士也。雖六識身皆依意轉,此隨不共意識名依發等,故五識

無相濫矣。蓋兼未自在位言之耳,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識。

華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諸

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與識,以積集了別劣餘識

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八、阿賴耶識。

華言藏識,能含藏諸種故。又具三藏義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與

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由斯三義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

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數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

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時,俱能遍故。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

所緣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各緣不同故雲別

境。解現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

離愆穢勝過惡故。言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又能生隨惑,名為根本。

煩憂也、惱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也。言隨煩惱者,隨他根本煩惱分位

差別等流性故,此亦見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染等皆不

(二) 大乘百法明門論本地分中略錄名數解

2 63

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自境為業。觸者,令心心所

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受者、領納順達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

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亦雲令心等起歡淒舍相。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

種種名言為業。謂安立自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謂令心造作為性,

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二、別境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摩地。五、慧。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勝解者,於決定境印持為性,

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

若猶豫境,勝解全無,勝即是解。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

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三摩地者,此雲等持。於所觀

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

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曆

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也。言慧者,於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謂

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現,下文者,義在此耳。

三、善十一者:

此標章,下列名。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