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減除肉刑(1 / 1)

漢文帝“除肉刑”,是著名的德政措施。

《漢書·刑法誌》在“其除肉刑”詔令之後,又有官吏執行落實的記錄:“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製曰:‘可。’”原來的肉刑處罰分別有所替代,刑期也得以明確。

肉刑,是造成人為殘疾的刑罰形式。漢文帝認識到“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宣布“除肉刑”,是刑法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漢景帝即位後頒布詔書頌揚漢文帝功德,將“去肉刑”與“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育群生”相並列,以為:“此皆上古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天地,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焉。”從總結社會福利史的角度看,肉刑的廢除,確實也是使社會上殘疾人大量減少的進步措施。

有學者評論說,“舉千數百年相沿之成法,一旦欲變而易之,此非有定識以決之,定力以行之,則眾說之淆亂足以惑其聰明,眾力之阻撓足以搖其號令,故變之難也。文帝因一女子之書發哀矜之念,出一令而即施行,其定識、定力為何如?”

漢文帝時代,肉刑全部廢除。漢景帝時,又恢複宮刑。至東漢安帝永初年間,又接受陳忠的建議,不再使用宮刑。魏晉時代,曾經有是否恢複肉刑的討論,然而最終沒有恢複。南北朝時代有的政權部分曾經使用肉刑。因而有的研究者認為肉刑的徹底廢除是在隋代。但是漢文帝以“除肉刑”為主體內容的法製改革,以及所謂“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的動機,在法律思想史上和社會福利史上共有的進步意義,是不可抹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