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誹謗之罪,廢祕祝之官(1 / 1)

漢文帝廢除了誹謗妖言之罪,以為這一罪名使得眾臣不敢盡情直言,而皇帝也無法得知自己的過失。允許臣下大膽提出不同的政見。

就在漢文帝宣布廢止肉刑的同一年,他還曾經廢除了“祕祝之官移過於下”的傳統作法。

在當時人的意識中,人世的惡怨和善德,都會受到天道的報應,前者會得到災禍的懲罰,後者會得到福利的獎賞。秦代以來,有所謂“祕祝”之官。每當發生災異時,令“祕祝”之官祈祝,將罪過和不幸轉移於臣下和百姓。於是帝王專設“祕祝之官”,其職任就是通過禱祝,把最高統治者的過失移卸給臣下,從而也將天譴和天怒轉移到他們身上。漢文帝在十三年(前167)夏正式發布詔書,宣布說,百官即使有過失,責任也在於朕,現在“祕祝之官移過於下”的情形,是將我的“不德”張揚於公眾,朕深以為不可取。於是宣令廢止。

後來有詩作讚頌漢文帝的這一舉措。如元詩:“宮雲擁節下青冥,巨嶽通川草木榮。傳語祠官休祕祝,漢皇深意在蒼生。”又有明詩:“百金可惜台可無,薄已憂民除祕祝。歸來偶讀《漢文紀》,稽首吾君繼芳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