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次全軍授勳
●1953年國慶節前,彭德懷從戰火紛飛的朝鮮前線給毛澤東打來電報,除了彙報朝鮮戰況,他還建議:頒發勳章、獎章條例,以代替過去不很完善的立功條例。
●穿上了新軍裝的將軍們個個英姿勃發,器宇軒昂。他們你看看我,我看看你,禁不住你捶我一下,我捶你一下,有的哈哈大笑起來。
●看到中國同行們英姿勃發的樣子,在場的蘇聯軍官們禁不住嘖嘖稱讚。中國將官則報以自信地微笑。
● 首次全軍授勳黨和國家決定獎勵有功之臣
1955年,以施行“軍銜製”等四大製度為標誌,人民軍隊走上正規化、現代化的新時期建設道路。在施行軍銜製的同時,新中國第一次大規模地授予革命戰爭時期的有功之臣勳章、獎章的工作也在全軍範圍內有條不紊的展開。
頒發勳章、獎章是軍隊的一項重要獎勵製度,對於激發官兵的上進心和榮譽感,鼓舞士氣,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軍從建軍開始就十分重視這項工作。即使在物質條件非常艱苦的情況下也想盡辦法授予有功人員勳章、獎章或紀念章。
在中國革命曆史上,曾在土地革命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給有功人員頒發過各種獎章。但是,由於當時受各種條件的限製,所實行的獎勵標準不統一,獎勵範圍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土地革命時期,為適應紅軍正規化建設,獎勵在對敵鬥爭中有特殊功勞的紅軍官兵,中華蘇維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於1933年7月9日發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軍紀念日,頒發紅星獎章。
紅星獎章按功勞大小分為一、二、三等。
按照規定,一等紅星獎章發給“領導全部或一部革命戰爭之進展而有特殊功績的”人員;二等紅星獎章發給“在某一戰役當中曾經轉變戰局而獲得偉大勝利的”人員;三等紅星獎章發給“經常表現英勇堅決的”人員。
紅星獎章隻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軍節時頒發過兩次,後來因紅軍長征,形勢發生了變化,紅星獎章沒再繼續頒發。
朱德、周恩來、彭德懷等曾榮獲一等紅星獎章;陳毅、張雲逸、羅瑞卿、蕭克、何長工、羅炳輝等34人曾獲二等紅星獎章;王震、楊得誌、程子華、楊勇、蘇振華、李天佑、鍾赤兵等53人獲三等紅星獎章
在此之前,中央蘇區還頒發過“紅旗章”,這是土地革命時期標誌最高榮譽的一種獎章,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製定頒發。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瑞金召開時,曾授予方誌敏紅旗章。1932年12月4日,在紀念寧都暴動時第二次頒發過紅旗章。
由於紅旗章是由政府製定和頒發的,而且也不僅僅授予軍隊人員,因此,嚴格地講,不應算軍隊的獎章。
除了全軍性的紅星獎章,紅軍各部隊還頒發過一些獎章,以獎勵作戰有功的紅軍指戰員。如紅二方麵軍的“特級優勝獎章”,紅四方麵軍三十軍的“戰士獎章”,紅軍第十七師的“英勇的模範獎章”等。
此外,土地革命時期,紅軍還頒發過多種紀念章,以紀念某一重大戰役、事件。如,1928年頒發的“北伐成功退伍紀念章”,是我軍建軍後頒發的第一枚紀念章。其他還有如“東江暴動紀念章”、“閩浙贛邊區堅持鬥爭紀念章”、“紅軍十周年紀念章”等。
抗日戰爭時期,人民軍隊從中央到各個部隊單位還曾經自主頒發了數百種獎章。
當時,八路軍、新四軍和各抗日根據地的部隊,開展了以戰鬥、生產和做群眾工作為主要內容的評選英雄模範活動。中共中央七大準備委員會製定的《抗戰三周年八路軍、新四軍獎勵條例(草案)》規定,為抗日有功人員頒發一、二、三等獎章。
各部隊頒發的獎章有晉察冀軍區的“鐵軍前衛獎章”,冀中軍區的“五一獎章”,冀晉軍區的“星旗勳章”和“紅旗獎章”,“留守兵團獎章”,抗大七分校的“勞動英雄獎章”等等。
這期間,八路軍、新四軍各部隊還頒發過多種紀念章,如八路軍的“榮譽戰士紀念章”,山西新軍“決死隊四周年紀念章”,“抗大三周年紀念章”,“抗大五周年紀念章”等。
到抗日戰爭結束時,我軍許多部隊都頒發了紀念章,如冀魯豫八分區的“抗戰八年紀念章”,遼東軍區的“抗戰勝利紀念章”等等。
解放戰爭時期,我軍廣泛開展了立功運動,湧現出成千上萬的英雄模範。
這一時期,解放區的經濟條件有所改善,因此,為表彰獎勵英雄模範,我軍各部隊頒發了較抗日戰爭時期更多的獎章。
如晉察冀軍區的“大功獎章”、“特功獎章”,察哈爾軍區的“紅星英雄獎章”,東北民主聯軍的“英雄獎章”、“模範獎章”、“勇敢獎章”、“毛澤東獎章”、“朱德獎章”、“炮兵英雄獎章”,華東野戰軍的“人民英雄獎章”,第十四軍的“模範黨員獎章”、“臨汾旅功臣獎章”,第十六軍的“渡江戰鬥英雄獎章”、“渡江水上英雄獎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獎章”,第十八軍的“人民功臣獎章”等等。
在這一時期,許多軍區和野戰軍為紀念戰役勝利和作戰區域解放,也都曾頒發過紀念章。
如1948年第四野戰軍暨東北軍區頒發的“解放東北紀念章”,1949年華東軍區頒發的“淮海戰役勝利紀念章”、“渡江勝利紀念章”,第六十軍頒發的“解放太原紀念章”,西南軍區頒發的“解放西南勝利紀念章”,1950年華北軍區頒發的“華北解放紀念章”,湘西軍區頒發的“湘西剿匪勝利紀念章”,西北軍政委員會頒發的“解放西北紀念章”,中南軍區暨第四野戰軍頒發的“解放海南島紀念章”,中南軍政委員會頒發的“解放華中南紀念章”等等。
全國解放前,由於處於戰爭環境,我軍頒發和製做獎章、紀念章沒有統一的規定。頒發獎章一般為師以上部隊,但最低也有團一級部隊,如華東野戰軍三縱七師二十一團“英雄模範大會獎章”。
獎章的材質也不一樣,紅軍時期,雖然條件艱苦,但是仍重視獎章的質量,如一、二、三等“紅星獎章”分別為金、銀、銅質,紅二方麵軍的“特級優勝獎章”、贛東北省革命軍事委員會的“努力獎章”等均為銀質。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我軍獎章多為銀質和銅質。解放戰爭後期,隨著解放區的不斷擴大,我軍的物質條件大大改善,獎章的材質和形製也較以前講究。特別是解放了許多大中工業城市的東北解放軍,其獎章種類和質量,在全軍居領先地位。
雖然我軍在不同時期頒發了形式各樣、材質不一的勳章、獎章,但並不規範正式。因此,解放戰爭結束後不久,為在革命戰爭中的有功之臣頒發勳章和實行軍銜製就提上中央軍委領導們的議事日程。
按照中央軍委的指示,1950年9月,總幹部管理部成立,其中設置掌管軍銜和獎勵工作的專門結構軍銜獎勵處。
1953年國慶節前,彭德懷從戰火紛飛的朝鮮前線給毛澤東打來電報,除了彙報朝鮮戰況,他還建議:
頒發勳章、獎章條例,以代替過去不很完善的立功條例。
毛澤東批準這個報告後轉交給總幹部管理部,要求他們草擬勳章獎章條例。
1953年底,全軍高級幹部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長達50多天的會議,對今後人民軍隊的建設方針與發展方向進行了討論,先後15次易稿的勳章獎章條例也在這次會議上被審議。
這次會議還決定,授銜授勳應當等待軍隊組織編製確定、兵役法頒布實施後再進行。毛澤東通令公布《勳章獎章條例》
1954年11月,由中央軍委總幹部管理部草擬的勳章獎章條例被提交到中共中央審閱。
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勳章、獎章條例(草案)》、《關於頒發中人民解放軍有功人員勳章、獎章(草案)》。
隨後,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將兩個草案提交給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期間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簡稱《勳章獎章條例》,這個條例由國家主席毛澤東通令公布。
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
條例規定,勳章每種分一、二、三級,獎章不分級。區分勳章、獎章的條件,是以參加人民革命戰爭時間的長短和當時職務的高低,以及是否堅持工作和有無重大過失為依據。
勳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獎章由國務院批準,國防部長授予。在授予勳章、獎章的同時,發給證書。
各級勳章、獎章的授予條件是:
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授予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一級八一勳章授予當時的師級以上幹部。
二級八一勳章授予當時的團級和營級幹部。
三級八一勳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一方麵軍,1936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二方麵軍和第四方麵軍,1935年9月30日前參加陝北紅軍和紅軍第二十五軍,1937年7月6日前堅持各地遊擊戰爭和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八一獎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的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
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
一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時的旅級和相當於旅級以上幹部,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新四軍時的支隊級和相當於支隊級以上幹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軍、新四軍中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遊擊隊中相當於軍級的縱隊和新四軍師級以上幹部。
二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當時的旅級、團級及其相當幹部。
三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當時的營級、連級及其相當幹部。
獨立自由獎章授予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遊擊隊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排級以下人員。
解放勳章和解放獎章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