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微觀社會原因(1 / 3)

第一節 微觀社會環境與犯罪

一、微觀社會環境對個人行為的作用

人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而社會屬性是人的本質屬性。作為個體的生物人成長為社會人並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是社會化過程。

微觀社會環境提供了個人的社會化環境,是形成人的個性、意識和行為傾向的主要場所,如家庭、學校、社區等微觀社會環境。一個人的社會化過程就是在這些具體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的。個人在社會環境中成長,從幼兒開始,對周圍的事物進行了解,對周圍人們的行為進行模仿直到接受家庭、學校、社會的教育。人們所直接接觸的這部分社會環境,也就是個人進行人際交往,從事社會活動的環境。每個人的社會活動都離不開社會環境,而且微觀社會環境的狀況往往決定了個人社會生活的成功或失敗,對個人的一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微觀社會環境對個人行為起著激發推動或約束限製的作用,對個人是一種不可忽視的外界影響和刺激,這種影響和刺激與個人生活緊密相關,微觀社會環境中某個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反映到個人的意識中,激發個人的行為。一般來說,微觀社會環境對個人行為的鼓勵、支持會使這種行為多次重複,甚至影響到個人的價值觀、道德觀,而微觀社會環境對個人行為的否定和反對會使個人意識到社會的要求,逐漸采納其環境要求的行為標準,適應微觀社會環境的要求。

二、不良微觀社會環境對個人犯罪行為的影響

個人犯罪行為的形成是由多種因素共同促成的,行為不過是這些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一般來說,一個人出現犯罪行為至少要具備不良人格、外界誘發因素、犯罪的外界條件。而這些因素無一不與微觀環境有著密切關係。微觀社會環境對人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產生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尤其是一些犯罪青少年所直接接觸的那部分微觀社會環境對他們的思想、心理狀態、行為幾乎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為這部分社會環境“不僅規定了個體的活動方式,而且在許多方麵預先決定了主體的活動程度。”社會環境每天都在熏陶和塑造著生活在其中的各種不同的人,並對他們的思想、心理、性格、知識、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而犯罪正是有害的社會環境給他們留下的最明顯的印記。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然要直接接觸到微觀社會環境,這種微觀環境如果在很長時間內都是某些不良習慣和不良風氣,它就會在這一環境中擴散,並影響其成員特別是年輕一代,以不良的社會心理品質腐蝕人們,而這些不良社會心理品質在一定條件下就有可能導致犯罪。

一般人的犯罪特別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觸發式的犯罪。要預防這種犯罪,就必須看他們直接接觸的社會環境中的不良誘發因素。對於青少年來說,他直接接觸的社會環境,也就是對他們影響最大的是附近街區環境、學校環境和家庭環境。我們對犯罪青少年所直接接觸的這些微觀社會環境進行分析,可以看出,這些社會環境一般都是不良的、至少是有缺點的。在這些環境的各個層次中都存在著許許多多“可能導致犯罪的因素”比如不良街區環境,可以使犯罪青少年學到犯罪知識,積累犯罪經驗,甚至提供各種必要條件包括場所、時機、同夥等,一些人特別是青少年正是在這些不良環境因素的直接影響和作用下,逐漸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

我們說微觀社會環境對人們特別是對青少年犯罪幾乎起著決定的作用,但它畢竟不是決定作用,犯罪不可能單一的由一種因素所決定,它要同時受到一些客觀環境和行為人個體素質的影響。

第二節 家庭學校環境與犯罪

一、家庭環境與犯罪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最基礎的結構,它通過自身功能的正常發揮,促使人們社會化的順利實現。它在幫助個體掌握基本生活技能,接受社會規範,引導生活目標的確立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主要是通過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收養關係把人們聯係在一起的,婚姻構成最初的家庭關係,然後產生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係。

人一出生便置身於一定的家庭環境中,接受這種環境的影響並開始了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社會化過程,所以家庭環境是影響一個人心理和行為健康發展的第一場所,教育功能是家庭社會功能的重要方麵,它比起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更具有獨特的作用。國內外研究資料表明,兒童早期的生活經驗深刻地影響其一生的發展。家庭環境的好壞,對於一個人的思想意識、性格特征和道德品質的形成與發展起著關鍵作用。因此,良好的家庭環境有助於一個人健康成長,順利完成其社會化過程;不良的家庭環境就可能使子女的個性發展受到阻礙,導致異常心理,增加其犯罪的可能性。目前,家庭環境因素與犯罪的關係,特別是與未成年人犯罪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家庭關係不和睦

家庭關係不和睦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感情失和,如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父母子女之間感情危機,兄弟姐妹之間的感情不融洽等。家庭成員之間感情上的障礙,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未成年人的個性形成。

在感情問題上,父母感情好,那麼孩子就可以生活在和睦的家庭環境裏,他們就會感到生活的美好,這種溫暖、和睦的家庭關係對他們健康的心理、良好的行為習慣的養成都會產生積極影響,由此,許多不足可以因家庭的和睦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而得到填補。反之,如果父母關係緊張或感情破裂,家庭整天處在無休止地爭吵和粗暴惡劣的情勢中,孩子就會終日精神緊張,他們生怕因自己的不慎引起父母更加嚴重的衝突;這時他們會感情壓抑、扭曲,感到自己無人關心,精神無所寄托,於是孤僻、沉默、焦慮成為其重要特點,從許多犯罪少年分析,這是導致某些未成年人發生犯罪的心理基礎。犯罪學家伊文?雷爾在對少年犯的家庭進行研究後指出:“父母雙方的衝突是比破碎家庭更為明顯的青少年犯罪的先兆。子女對其父母婚姻狀況、幸福與否的感受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個更為有意義的因素。”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由於血緣和收養關係顯得格外親密。因此父母的一言一行,無論好、壞,道德與不道德,都可以潛移默化的影響到孩子。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一是家長直接灌輸,二是家長通過自己的思想作風、行為舉止的影響。這種影響一般是在不知不覺中發生作用的。青少年好奇心強,易受暗示,善於模仿,不是說他們見到的任何人的行為都去模仿。對於他們來說越重要,越為他們喜歡的人的行為,他們越是要模仿。那麼跟他們接觸最多的在學校是同學,在家裏就是家庭成員,特別是他們的父母。而在父母與子女關係緊張的家庭中,子女對父母的尊重和崇拜不複存在,父母的說教不起任何作用,特別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由於雙方感情不融洽,缺乏基本交流,孩子在情感上極其孤獨,容易因不滿而離家出走,尋找他人的“關心”與“愛護”,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西格爾在《青少年犯罪》中指出:“在一個病態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由於他們目睹暴力和衝突、感情上不和諧以及社會衝突等,其犯罪的驅動力比其他青少年要大得多。”父母是孩子早期最主要的模仿對象。可以說父母的一些行為特別是不良行為對某些孩子起著典型的示範作用。這種家庭中的子女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往往與這種示範有著必然的心理聯係。研究表明:一個人道德品質的最初形成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母親的言傳身教。父母行為不端,對子女發生暗示、縱容、教唆等作用,很容易使他們的子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兄弟姐妹關係中,由於他們在一起交流思想的時間較多,因此,相互影響的機會與其他人相比也多一些,那麼兄弟姐妹中如有一個違法犯罪的,它的腐蝕性更為嚴重。隨著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普及,這一問題雖然存在但已不十分突出。

(二)家庭結構不完整

不完整的家庭,是指缺少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家庭,如父母一方或雙方亡故,父母一方入獄,父母在外打工或父母長期兩地分居等。家庭不完整對未成年人影響極大。往往被認為是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父親會給孩子堅強、勇敢、權威等方麵的影響,使孩子有安全感,母親則會給孩子以無微不至的關愛和體貼。父母的角色互有差異,但相互補充,不可相互取代。單親家庭的子女往往因缺少母愛或父愛而在幼小的心靈上引起各種不良反應,並容易導致心理失衡。他們常常感到孤獨、自卑、憂慮、失望,這種心態如果不及時調整,久而久之,會導致性格扭曲、心理變態,嚴重影響其情感、意誌和品德的形成和發展。在這樣的單親家庭中,父母一方在補償心理的支配下,常常對子女嗬護有加,從而使其養成任性、自私等不良品質;或者是家長長期不能擺脫孤獨、悲傷的情感陰影,無心也無力關懷照顧子女,使子女內心極度痛苦,精神憂鬱,從而與家庭產生離心力。

父母離婚造成的家庭不完整,對子女影響尤其明顯。因為在這種家庭中,家庭衝突的平均水平高於一般家庭,而家庭衝突是影響孩子心理健康的最關鍵因素。有的家長在離婚期間,覺得事事都不順心,把孩子當出氣筒,時常不問青紅皂白地打罵孩子;有的為了離婚,大吵大鬧,挖空心思指責對方的不是;有的為了離異後要孩子,想牢固地樹立起和孩子的感情,就一方麵拚命嬌慣孩子,一方麵在孩子麵前編排並灌輸對方的種種不是;有的在離異後帶著孩子,堅決不許孩子親近對方,以此來折磨對方;有的因為有孩子而影響其另結新歡,常常無緣無故責怪孩子等等。而且,生活在這樣的家庭中,子女對父母感情出現隔閡、性情冷淡孤立。進而導致對社會、集體、他人的不信任,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自私心理。可見,離婚對不幸家庭的父母本人可能是一種解脫,但帶給這種家庭孩子的卻是極度的痛苦和不幸,可能給孩子一生帶來精神創傷,有學者認為,家庭的離異本身就是一種強行的苦難轉嫁,還可能成為孩子犯罪的誘因。

美國社會學家阿馬托(Amoto)和凱思(Keith)通過對1300多名青少年的實證調查發現,家庭結構是導致青少年行為越軌、藥物濫用、過早性經驗、學業失敗以及心靈創傷的高危險因子。犯罪學家詹姆斯?布雷(James Bray)和帕雷克?布雷德(Partick Brady)在對破碎家庭的子女進行大量的臨床研究後得出結論:“在破碎家庭中生活過的孩子比正常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更容易表現出行為失範問題,出現不恰當的行為。家庭破裂又常常和不和諧、衝突、敵意以及攻擊聯係在一起,這一切都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1992年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對我國8個省市監獄、少管所、勞動教養所和工讀學校的2000多人的調查顯示,違法犯罪青少年中,父母離異、分居、再婚、喪偶的合計占24.1%。2002年,哈爾濱市法院審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父母離異致犯罪的占31%-40%。由此可見,不完整家庭與青少年犯罪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

(三)家庭教育不當

家庭教育問題是家庭環境中最主要的問題,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也是抵擋其他不良因素影響的最有效的力量,而不良的家庭教育則會直接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是關係青少年從小養成惡習,從而導致違法犯罪的關鍵因素。目前,在我國家庭教育方麵出現的問題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家庭教育方法不當。教育方法是決定和影響家庭教育成敗的重要因素,不當的教育方法主要有:

(1)嬌慣溺愛。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獨生子女的增多,不少家庭特別是獨生子女家庭,過多地滿足孩子的要求,盲目、無原則的溺愛,這已成為目前中國家庭的弊端之一。家庭對子女嬌慣溺愛主要表現在:對子女的物質需求無節製的滿足;對子女的缺點和錯誤一味地袒護;對子女的不法行為,不勸阻,聽之任之,縱容放任。嬌慣溺愛容易造成兒童心理發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意識和行為習慣,諸如造成他們“以我為中心”、自私、任性、驕橫、懶惰、貪婪,同時又因為缺乏獨立意識和能力,造成適應社會困難。長期嬌慣溺愛還容易使孩子沉溺於物質享受之中,以至於產生意誌消沉,不求進取,好逸惡勞,凡事以個人意誌為轉移,在個人需要不能滿足時,則可能不擇手段,以身試法。蘇聯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曾經說過:“父母對子女的愛如果不夠,子女會感到痛苦;但過分的溺愛,雖然也是一種偉大的情感,卻會使子女遭到毀滅。”

(2)粗暴專製。這是嬌慣溺愛的反麵。也是家庭不良教育的表現。許多家長自身素質不高,信奉“棒棍底下出孝子”的傳統觀念。濫施家長權威,往往用打罵的辦法代替說服教育。打罵的結果常常容易造成兩個極端:一個是在父母的“武力”下,變得膽小如鼠,謹小慎微,長大後常常聽天由命,逆來順受,缺乏獨立生活與敢作敢為的精神。另一個極端就是由於經常打罵,嚴厲懲罰孩子,還可能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引起強烈的反抗。有的就離家出走,到社會上尋找“溫暖”。有的就模仿父母這種暴力行為,這樣就促使青少年粗暴行為的發展,結果使這些孩子走上社會後稱王稱霸,稍不順心,就大打出手,直到犯下殺人傷害的罪行。粗暴的家庭教育,會給孩子的身心帶來嚴重的摧殘,有的孩子做了錯事,害怕挨打受罵,不敢在父母麵前講真話,慢慢養成了撒謊、欺騙的惡習,形成虛偽的不良品質,這是孩子變壞的基礎。

(3)放任自流。有的家長認識不到自己承擔的教育子女的社會責任,把教育子女的義務推給社會,信奉“樹大自然直”的信條。其實,人的良好品質不是天生的,而是通過教育,通過社會環境特別是首先通過家庭環境塑造的。從嬌慣溺愛到粗暴專製,最後發展到放任自流,往往是一些問題家庭的三部曲,開始對子女嬌慣溺愛,隨後由於溺愛打破了他們望子成龍的夢想,於是便轉為粗暴專製,以取得暫時的“效果”,一旦發現無補於大局,則又放任不管。也有些父母是由於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對子女的教育,導致家庭教育功能的喪失。總之,放任自流是父母教育的失職,青少年正處於成長時期,是非辨別能力弱,缺乏對自己行為的控製能力,如果放任不管,極易在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下,沾染惡習,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4)包庇縱容。現在的家庭中,獨生子女占絕大多數,家長對子女的嬌慣、寵愛十分普遍。有的孩子從小就大錯不出、小錯不斷,有的遇事表現得自私、任性,或者表現得霸道,有的常愛說謊欺騙人。許多家長則認為是小缺點而加以縱容,原諒他們,有的則加以維護,另外是孩子已經犯罪,但家長加以庇護。有的家長竭力為子女的犯罪行為開脫,或者把罪責推到他人身上;有的則為保護自己的名譽、地位,利用手中的權力和關係庇護自己的孩子,逃避應得的懲罰和製裁;有的家長因事先默許孩子的違法犯罪活動,甚至分享了非法所得,這種情況下的庇護事實上就是開脫家長自己的罪責。

2.家庭教育的能力不足,家長的素質偏低,難以給子女正確的引導和教育。家長的素質對家庭成員的文化知識、道德養成、心理素質和行為習慣的培養具有決定性作用,現代新型家庭除了要求家長具備一些基本素質以外,還要求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學知識。而我國廣大農村的人口文化素質較低,即使在文化水平相對較高的城市中,獨生子女的教育問題也給家庭教育提出了普遍的新的課題。由於現代生活節奏加快,年輕的父母工作忙,壓力大,他們與子女的接觸、交流較少,結果對子女思想上的迷惘、心理上的苦悶以至生理上的問題無力或無暇及時予以指導,造成子女內心的欲望和要求得不到滿足,心理得不到慰藉,進而形成焦慮、冷漠、煩躁以及責任感和同情心缺乏等不健康心理。一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就是在無父母關心和陪伴的無助心理狀態下被他人引誘或利用的。

實際上,在現實社會中,許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是文盲、半文盲,但是他們尊重知識,重視子女的人格培養,造就了一批奮發向上,頗有成就的人才,樹立了成功的家庭教育的榜樣,值得尊重並推廣。

3.家庭成員行為的影響,家庭成員的不良品行,包括家庭內部和施加到社會上的各種違反道德、違法亂紀的行為,都對家庭的成員特別是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產生不良影響。由於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易受暗示和影響,善於模仿,因此家長的言行舉止和處事態度都會對其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母親是子女最初的啟蒙老師,母親善良、淳樸、正直會給子女良好人品的形成打下基礎。反之,將會給子女樹立為人處事奸詐,行為作派輕浮的效仿榜樣,將子女引入歧途。父親是家庭權威和安全感的象征,父親的言行從一定意義上會堅定子女道德意識和行為選擇的信念。如果父親遊手好閑,貪利忘義、坑蒙拐騙或蠻橫無理,就會影響子女的身心發展,這種示範會被未成年子女效法模仿,進而形成不良習慣和品質,為違法犯罪提供一定的土壤。

有關父母的言行與青少年犯罪行為的關係,西方學者進行過專門的研究,並提出:絕大多數犯罪青少年的父母自身都有犯罪行為。美國社會學家帕特森等人指出,具有反社會傾向的父母,特別容易以不當教養的手段來教養子女,這樣的父母所生養的子女之所以會發展出類似的行為,是因為他們深受父母的不當教養所致。英國教育家尼爾更加尖銳的指出:問題少年是問題父母的產物。

199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托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對8省市青少年違法犯罪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調查,通過監獄、少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所、工讀學校中2000多人的抽樣調查表明,違法犯罪青少年中家庭成員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占20.5%,其中正在服刑的占10.7%,在家庭成員有違法犯罪記錄的犯罪青少年中,約有50%的人認為,犯罪家庭成員對他們有意識地傳授犯罪或有潛移默化的影響。而親屬犯罪後的處境又會使他們產生自卑、自暴自棄和無所謂的心理。

二、學校環境與犯罪

學校是專門的教育機關,是最有效的控製性教育場所。學校教育對個人的道德傾向、人格塑造和行為模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是青少年社會化成敗的關鍵性因素。對個人來說,學校是微觀社會環境的一個重要部分。學校環境的主要構成是學校教育,除了學校教育之外,還包括學校的組織機構、學校的規章製度、學校的人際關係、一個學校的校風以及學校的管理狀況等。

學校環境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對個人的心理和行為產生著重要影響。根據我國目前犯罪構成中青少年占多數,犯罪向低齡化方向發展這一實際情況,學校教育在遏製犯罪上就處於重要地位。對於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來說,不良的學校環境影響很容易使青少年形成不良人格,而一旦遇到適當的條件和外界刺激,就會轉化為犯罪動機,產生犯罪行為。不完整的學校教育妨礙正常的法製觀念的形成,使青少年缺乏對個人行為的判斷力和自製力,由此很容易產生輕率、衝動行為,嚴重的就導致犯罪。學校內人際關係也會對青少年形成強烈影響,在已經或正在形成不良人格的一些青少年身上誘發犯罪動機。學校管理的混亂,某些設施環境往往會成為犯罪活動得以形成和實施的條件。

(一)學校教育與犯罪

目前,我國的學校教育確實存在不適應改革、不適應社會需要的問題。從青少年犯罪特別是一些學生犯罪的情況來看,反映出學校教育還存在著較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