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犯罪動機的性質多樣、複雜,犯罪動機是具有社會意義的心理現象,人們用一係列社會規範(道德的、法律的等)對其進行評價,分清哪些是反社會的消極動機,如為謀求私利、爭強好勝、泄憤報複而造成的犯罪;哪些是中性的,即從道德、法律和社會方麵很難對這些動機作出好壞的價值判斷,它們與一般動機沒有區別;哪些是對社會有益的,即從社會評價看,人們可以對它們作出肯定的、讚揚性的評價,這類動機如保護集體利益,維護他人的安全的動機、大義滅親的動機,如:有人出於他人和自身安全的考慮,將作惡多端、危害鄉裏的逆子殺死,這類犯罪動機的性質與犯罪行為的性質是完全相反的。後兩類犯罪動機最終產生犯罪行為,主要是由於實現動機的手段不當造成的,不管它們的社會性質與犯罪行為多麼不一致,但由於它們引起犯罪行為,都屬於犯罪動機的範疇。根據這種評價結果,判定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為對行為人的處罰方法及其程度提供依據。
再次,從犯罪動機的內容來看,犯罪動機中既有生理的、物質的內容,也有社會的、精神的內容,它們往往交織在一起,通過某種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出來。一般而言,生理、物質的內容,隻能是行為產生的基礎,影響其內容和強度,不涉及動機內容的變化,而決定動機變化和發展的則是他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精神內容。從對犯罪動機的影響來看社會性因素是主要的,既使看上去純屬生理性需要引起的犯罪動機,也不能簡單歸結為生理因素的作用,它恰恰說明了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的嚴重缺陷,即不能用合乎社會道德、法製觀念的意識,來控製調節自己的生理性需要和欲望。
(三)動態性
犯罪動機的動態性主要表現為:首先,它是激發犯罪行為的推動力。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是在犯罪動機的推動下進行的,犯罪動機是引起犯罪行為的直接動力。沒有犯罪動機的直接推動,犯罪行為是不可能實施的。而犯罪動機能否成為驅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動力,要取決於犯罪動機形成和變化的過程。如果動機形成不成熟,就不會起到行為動力的作用。實踐上隻流露出犯罪意識的衝動而沒有實際的行為的事例就說明了這一點。其次,犯罪動機是不斷變化的。犯罪動機既受犯罪人需要的決定,也受犯罪情境中許多因素的製約。它自形成之時起,就處於不斷變化之中。這種變化或者表現為強度的增強與減弱,表現方式的變換,或者表現為具體目標的改變,以致社會性質的變化等,由此決定了犯罪行為在發生與發展中的變化。
(四)低級性
大多數犯罪人的犯罪動機,都是其物質的、本能的需要的反映。在與財產和性密切相關的各類犯罪中,犯罪人身上存在著一種較為普遍的不良需要傾向,過分追求物質、生理需要的滿足,對高級需要的欲求被嚴重弱化或擬製,並由此導致社會認知內容的偏離。與此相對應,在動機的選擇和行為傾向上,表現為追求“吃、喝、玩、樂。”並對與此相抵觸的行為準則持排斥態度,對大眾文化的吸收傾向於獲取低級、庸俗或淫穢的信息。因此,在犯罪動機中,低級的物質、生理需要引起的動機占優勢,而由較高的社會、精神需要引起的犯罪動機數量較小。這一特點,是受社會生活發展水平與經濟條件製約的。
(五)反映性
犯罪動機盡管是犯罪人的心理活動的表現形式,但它仍是客觀的、社會生活的需要或自身的各種需要在頭腦中的反映,是客觀存在與個人反映之間的一種中介變量,如果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不存在各種因素的影響,行為人自身也沒有某種需要和欲求的話,那麼犯罪動機就不可能形成。社會環境對犯罪行為的影響作用,正是通過犯罪人的需要,特別是犯罪動機來實現的。
三、犯罪動機的鬥爭
犯罪動機是由諸主觀因素和客觀環境因素共同作用促成的,行為人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麵要按照外界刺激所產生的衝動來選擇行為,另一方麵又要受到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感受到的各種社會因素如法律、道德、社會意識等因素的製約,思想鬥爭激烈。尤其表現在初犯罪身上更是如此。
在犯罪動機的形成階段以及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乃至行為之後,都會產生犯罪動機的鬥爭和轉化。一般情況下,犯罪動機形成後並不一定立即付諸行動,在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實施之間。還存在著確立犯罪目的,選擇犯罪動機、作出犯罪決定,製定犯罪計劃等環節,在任何一個環節上,特別是在選擇犯罪動機的環節上,由於內外因素的影響,會產生犯罪動機的鬥爭與轉化。在選擇犯罪動機的環節上,由於內外因素的影響,會使行為人在確定犯罪動機與是否實施犯罪方麵產生激烈的思想鬥爭。在犯罪實施過程中,由於犯罪情況環境中各種因素的變化,也會引起行為人是繼續進行犯罪還是放棄犯罪,是繼續實施原來的犯罪還是進行新的其他犯罪以及采用何種犯罪手段等方麵產生心理衝突。在犯罪行為之後,行為結果同樣會影響動機,動機可因良好的結果而被肯定、加強,也會因不良結果而被否定或抵消。由於犯罪經曆,犯罪實施過程中的情境、犯罪後的各種因素的變化等的影響,也會引起犯罪動機的鬥爭,特別是在掩蓋罪證逃避懲罰與投案自首,彌補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與繼續采取敵對態度,輕鬆解脫感與緊張不安感,後悔、自責與打算再次犯罪,揭發同夥與隱瞞事實等方麵的內心衝突,導致犯罪動機的鬥爭與轉化。
犯罪動機的鬥爭的結果。對於犯罪行為的完成、放棄或中止起著決定的作用。而犯罪動機鬥爭的結果,是強化犯罪動機,實施犯罪行為呢?還是削弱犯罪動機,中止、放棄犯罪行為,主要取決於以下三個因素:
1.外界刺激的性質和力度。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的外界刺激,主要來自客體、行為環境和第三者。外界刺激和誘因就作用而言,有對犯罪動機起積極地推進作用的,也有對犯罪動機起消極地抵消作用的,實際存在於我們現實社會的大量的是中性刺激。中性刺激對於大多數人起著積極作用,而對於具有某種不良心理品質的人,則會產生消極的作用。而消極的刺激,對於多數社會成員都可能發生程度不同的消極影響。無論來自外界的刺激的性質如何,都存在著一個力度和力度綜合的問題,如果這種刺激的強度較大,其對行為人動機的影響力就越強,反之,影響力則減弱。
2.行為人的認識能力。個體的認識能力,是行為在犯罪動機鬥爭中進行選擇的基本前提,直接影響著選擇的結果和範圍。行為人的認識能力是犯罪人對自己能力進行某一犯罪行為的能力的推測和判斷。即犯罪主體通過對自己的內在欲求和外在誘因狀況進行對比,對作案成功和逃避刑罰的可能性進行判斷,以權衡利弊得失。例如,對於他人的巨額錢財,如果某人感覺到自己無法獲得並認識到通過非法手段攫取將給自己帶來的嚴重後果,那他就可能放棄攫取的念頭。但是如果某人認為自己一定能得到這筆錢財,並且認識不到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或者認為自己有能力逃避法律的製裁,就會強化攫取的念頭,迅速轉化為犯罪行為。由此可見,外界誘因和刺激隻有當主體感受到並認識到它的意義時,才能對行為人產生影響。因此,行為人的認識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犯罪動機的水平,同時也影響犯罪目標的設定。一般來講,犯罪主體總是根據他的能力來選定犯罪目標,不使其過高,以免超越自己的能力範圍。另外犯罪過程中的挫折和失敗也會降低犯罪主體的自我效能,成功則會增強他的犯罪信念。
3.個體意識中的意誌力。個體的意誌力直接決定著個體能否按照自己對利弊得失的權衡來選擇行為,並且在選擇過程中,對抑製選擇具有重要意義。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某人的意誌很強,他在認識到攫取會得不償失,就會抑製攫取的衝動,不選擇犯罪行為;如果他意誌力薄弱,即使明知這樣做對自己不利,但因抑製不住攫取的衝動也會冒險實施這種行為。意誌對行為的調節包括發動與製止兩個方麵,在犯罪主體具備了不良心理素質,並通過自我調節,認識到外界誘因的價值及實現的可能性的情況下,就需要意誌對是否發動犯罪行為作出決斷。意誌過程包括采取決定和執行決定兩個階段,行為主體一旦決定要發動犯罪行為,使樹立信心,準備去克服困難,排除障礙,爭取達到預期的犯罪目的。犯罪人的意誌具有兩極性特點,表現在正麵意誌的薄弱性,經不起誘惑,自控能力差;反麵意誌的堅定性,作出犯罪決定堅決、果斷,實施犯罪行為時心恨手辣,不計後果,一方麵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具有堅定性和頑固性,另一方麵在犯罪矯冶上具有脆弱性和易變性。因此,犯罪意誌的強弱,對於能否完成犯罪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犯罪動機轉化
犯罪分子在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動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時都會受到客觀情況變化的限製以及主觀因素的製約,導致犯罪動機的良性轉化與惡性轉化。
第一,犯罪動機的良性轉化。在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受到某些積極因素的影響,主觀上引起了犯罪意念的動搖和減弱或某種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遇到某些障礙,致使犯罪人放棄犯罪動機停止犯罪行為或者減輕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實施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
第二,犯罪動機的惡性轉化。犯罪動機的惡性轉化是指在準備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於內外因素的影響使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增強,由此產生了更為嚴重的新的犯罪動機。
1.犯罪動機的惡性轉化,包括兩種典型形式:(1)同一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得到增強。主要表現為犯罪人最初隻想實施較輕的犯罪行為,但在實施的過程中,由於某些因素的影響,使犯罪人的犯罪動機的強度迅速惡性膨脹,導致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的產生。(2)在犯罪過程中產生了新的更為嚴重的犯罪動機。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情境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犯罪動機通常是事先有預謀的犯罪動機,即犯罪人明確知道他的內容,並打算通過犯罪行為加以實現的犯罪動機;新的犯罪動往往是在情境因素影響下迅速產生的更為強烈的犯罪動機,從新的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程度來看,比原來的犯罪動機嚴重,最後導致了更為嚴重的犯罪後果。
須指出的是,這裏的“新”的動機,隻是相對而言的,對某些人來講,實際上有些動機就存於犯罪人原來的動機係統中,隻是處於從屬地位,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特定情境中重新出現(複現)變成了優勢動機。總之,在犯罪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犯罪動機的反社會性比原來的犯罪動機嚴重,因而導致了更為嚴重的犯罪後果。
2.犯罪動機的惡性發展,對於有些犯罪人來說,在其一生中或人生的某一時期,他不僅實施一次犯罪行為,而會進行多次或一係列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一種犯罪經曆或犯罪生涯。這種情況主要表現為從初犯到慣犯的心理變化過程。當犯罪目的實現之後,犯罪主體的不良需求得到滿足,在一定時期犯罪的動機降低為零,但這隻能表明一次犯罪行為的結束,犯罪主體通過結果歸因,總結經驗,並反饋到自我意識調控機製中。這時候,他的期望水平提高,意誌更加堅定,犯罪主體在新的需要的基礎上,會設置更高的犯罪目標,從事更加惡劣的犯罪行為。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後,由於犯罪行為的結果不同、社會的反應方式不同、行為者的個體心理素質不同,必然引起不同的心理活動。有的犯罪活動在進行中總不順利,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遭到受害者的反抗或遇到其他障礙而未得逞;或感到法律的威嚴和輿論的壓力而恐懼;犯罪後及時被發覺,受到相應製裁;生活中出現了具有強大影響力的人物,周圍社會環境的良好改變,都會促使犯罪人放棄犯罪動機,告別犯罪生涯。相反,如果犯罪人總能犯罪中獲得快樂的體驗,在犯罪活動後連連得手,犯罪後受到過分嚴厲的懲罰或者根本沒有受到懲罰;從犯罪中獲得某種滿足;犯罪行為能使自己的身份在同輩中有所提高;尋找到了從犯罪中獲得更大“成功”的犯罪夥伴;犯罪後家庭、親戚、朋友包括社會的排斥態度,都會強化犯罪人的犯罪動機,使其向惡性方向發展,促使犯罪人進行更多的、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
第三節 個性特征與犯罪
一、性格與犯罪
性格是一個人在現實的態度和行為方式中經常表現出來的比較穩定個性心理特征。恩格斯說:“人的性格不僅表現在他做什麼,而且表現在他怎樣做”。“做什麼”反映了人活動的動機和目的,表明他對現實的態度,而“怎樣做”則反映了人的活動方式,如果一個人對某些事物的態度和反應已經在生活經曆中形成,成為這個人某種習慣的、穩定的行為方式,那麼這種態度和行為方式就構成了一個人的性格特征。
性格不同於氣質,氣質類型無好壞之分,因為決定其氣質類型的因素中,生理因素占很大比例。性格卻有好有壞。它能通過某種道德觀念加以評價,象樂於助人,慷慨、正直、勤勞、謙虛等都是社會讚揚、肯定的性格,相反自私、虛偽、無禮、奢侈、自卑、懶惰、狂妄自大都是人們否定的性格特征。由於人們性格主要體現在社會性行為上,因而它常常標誌著一個人的品德,決定人的行為性質。性格與氣質有密切的聯係,氣質為性格的形成提供基礎,氣質影響著性格的發展;性格也可反過來幫助表現和緩慢改造氣質。另外,性格與氣質的基本特征不同,氣質偏重於神經係統類型的生物學因素的影響,而性格則以神經係統類型為基礎,強調社會環境的作用。最後,性格與氣質雖然都具有穩定性,但相對而言,性格比氣質容易變化和改進。性格的特征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對現實態度的性格特征、性格的意誌特征、性格的情緒特征以及性格的理智特征等等,它們總是相互聯係,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存在於一個人身上。
違法犯罪者的性格結構的主要特點有以下幾點:
1.對社會、以集體、對他人、對自己表現出無責任感的傾向,生活態度輕率,對人粗魯野蠻,無禮,嫉妒心和報複心理強烈。具有這類惡劣性格的人,要是得不到改變,稍微前進一步,就易於致犯罪,它們冷酷、粗野的性格就可能變成暴力性的犯罪行為,他們無禮背信、欺詐的性格就可能變成詐騙性的犯罪行為。
2.性格的意誌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行為的自覺調節上,一些人任性、魯莽、缺乏行為的自我調節和控製能力。從發動和促成犯罪行為的過程來看,犯罪人的意誌特征表現在:從產生犯罪動機、確定犯罪目的的環境看,犯罪人的意誌特征主要具有反社會性;在犯罪實施過程中,往往產生思動搖,出現猶豫徘徊,表現出意誌的脆弱性,但又常常缺乏自控力,經不住引誘,行為出現輕率、魯莽、盲從、蠻幹。在犯罪實施時,則表現出意誌的頑固性,不聽正麵規勸與忠告,進而鋌而走險,違法犯罪。
3.性格的情感特征是人對情感的控製或情感對人們活動的影響,具有某種穩定的、經常表現的特點。實踐中,一些不良個體,特別是違法青少年的情感特點是情緒不穩,突發必強,神經質表現突出,心境變化多端。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上,情感、情緒的反應起著催化作用。如果一個人對於需要的滿足頻頻受阻,就會產生不滿情緒,這種情緒的不斷積累,可能成為犯罪動機的犯罪行為的直接動力。嫉妒、仇恨的情緒可以直接引發傷害、凶殺、投毒、縱火等犯罪。有些人自尊心、虛榮心過強,稍遇挫折或不順心即怒不可遏,喪失理智,缺乏自我意識和自製能力。有些人因受外界強烈的刺激產生震怒、暴躁、絕望的情緒,由此直接導致傷害、凶殺等激情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