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是心理現象或心理活動的簡稱,它一般是指認識、情感、意誌等心理過程和能力、性格等心理特征。犯罪行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在一定的外部條件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離開個體,離開個體的心理特性,外在因素就無法在個體身上發生作用,形成某種意識。犯罪思想的形成也是這樣。個體的心理過程(即認識過程、情感過程、意誌過程)、個性心理(包括興趣、需要、動機、信念等個性傾向及能力、氣質、性格等個性心理特征)和心理狀態等心理因素相互聯係、相互製約,它們對於人的意識和品格的形成,對於人的行為產生著重要影響。犯罪心理因素多種多樣、錯綜複雜,諸如需要的偏離、動機的不良、人格的異常、情緒情感的消極等等,它們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一定時間裏占主導地位,形成犯罪人反社會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對其犯罪行為起支配作用。當然,犯罪心理的形成也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形成後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總是在表現的形式及其程度上呈現出多樣性,有的表現為潛在萌發性,有的則表現出惡性的發展,還有的則表現為減弱甚至消失的發展變化過程。
從犯罪心理學意義上講,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就是在他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也就是說,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現。任何犯罪人的任何犯罪行為都有其特定的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發生最終都是一定的犯罪心理的直接作用和驅使。
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是內外因素相互鬥爭、相互轉化的過程。人們所生活的外界世界,是十分複雜的。人們所接觸的外界因素多種多樣,既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任何外界因素對個體的作用,總是通過早先形成的心理特點,通過個人當時具有的心理狀態而起作用。每個人在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心理特點,這就決定了他們在接受外界因素的作用時也就存在著差別。那麼犯罪心理就是個體對社會中的消極存在的反映,或者社會存在並非消極,而個體卻錯誤的加以接受或反映。大多數行為人的不良心理,並不是偶然地一下子產生的,總有一個或長或短的形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的區別隻是相對的,經過矛盾鬥爭,內外因素不斷互相轉化,某些客觀因素已經轉化為主觀因素。行為人正是在有傾向性和選擇性的反映活動中,逐漸形成和鞏固著自己的不良個性品質。事實上,外界因素隻有內化,才能變成犯罪心理,而犯罪心理必須外化,才能產生犯罪行為。犯罪心理是變可能為現實的主觀動因。
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體現了個體對外在客觀因素的積極能動的反映。在相同的條件下,外界的不良因素對人們的影響不一樣,這主要是由於人們的主觀人格所發生的作用。也就是說,犯罪心理在外因向內因轉化的過程中,個體意識的選擇性起著重要的作用。
所謂選擇性,是指人在反映外界事物時,對所接觸到的因素從反映的對象和態度上在存在差別,有的人對這一事物感興趣,有的人對那一事物感興趣;即使對於同一事物,由於主觀狀態不同,反映的方式、角度也就不一樣。人們已有的心理品質和個性特征,決定了反映活動的傾向性和選擇性。犯罪心理的形成不是一次完成的,是從量變到質變的惡性發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由於個體適應社會需要的一般心理越來越弱,不良心理因素越來越強,逐步占主導地位,最後以犯罪行為發生完成質的變化。犯罪心理在犯罪實踐活動中,遵循反饋原理,不斷得到強化而趨於鞏固和發展。以致形成犯罪的動力定型。犯罪心理的鞏固,也是犯罪者在犯罪實踐活動中,不斷得到強化的結果。慣犯之所以屢次犯罪,就是經過這種不斷的強化,構成了一種違法犯罪的心理模式,到了這個階段,犯罪人即使沒有外界誘因的刺激,但在他的主觀意識中已經存在著犯罪的主動性和對社會的破壞性,他的犯罪心理已經得到鞏固和強化。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人會想方設法,尋找機會進行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犯罪的心理原因涉及多方麵的內容,本章主要從個體需要、動機、個性特征及其精神障礙等方麵探討心理因素與犯罪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需要與犯罪
需要是維持生存、發展和種族延續所必需的各種條件在人腦中的反映。一般地說,人們從事任何活動,總是表現為滿足某種欲求、追求某種需要,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認為,驅使人類的是若幹始終不變的,遺傳的、本能的需要。這些需要是社會的、心理的、而不僅僅是生理的。根據需要的重要程度和發生順序,馬斯洛創立了著名的“需要層次理論”,將需要由低向高分為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馬斯洛認為人們滿足不同層次需要的願望和條件有較大區別,其中低級需要,由於與生存密切相關,是人類最原始的最基本的需要,滿足它們的衝動就最為強烈;高級需要在個體發展中出現得較晚,滿足它們要求有比低級需要更多的先行條件,加上高級需要與生存關係不如低級需要那麼密切。因而滿足的衝動不十分迫切。但高級需要的滿足更值得追求,因為這類需要的滿足會帶來更深刻的幸福體驗,達到更高標準的內在生活的充實。從這個意義上講,需要是人類行為的原動力。人的需要無止境,在滿足需要的過程中,舊的需要滿足了而新的需要又不斷產生。人的生活就是不斷地滿足需要的過程,同時,個人體驗的需要越強烈,就越想得到滿足,因此人就會為滿足需要而不斷追求。需要具有緊張性,愈感到缺乏,愈想得到滿足,就愈覺得需要。犯罪人的需要是很複雜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不良需要或不正當需要。即需要的內容違背社會道德和其他社會生活公共準則。例如,吸毒、賭博、好逸惡勞、獲不義之財等,這類需要直接推動個人去實施犯罪行為,其內容的社會性質與犯罪行為的社會性質是相近的或根本就是一致的,此類需要本身具有反社會性,也是促使行為人產生犯罪動機的最主要形式。比如非法占有物質、金錢的需要成為財產型犯罪活動的基本動力,財產型犯罪人往往有很強的貪心和物欲,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往往置法律、公共準則於不顧,不擇手段地去實施盜竊、詐騙、走私、販毒、貪汙受賄等。而性犯罪的罪犯往往就是在違背婦女意誌或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的性生理需要的支配下執意追求淫亂的生活,政治犯一般懷有政治野心和領袖欲。在某些犯罪分子中歪曲的精神需要表現出獨特的作用,在青少年團夥犯罪中“為朋友兩肋插刀”的“哥們兒義氣”,屬於歪曲的交往需要;所謂的“逞強好勝”的欲望,想通過犯罪行為證實自己,向別人顯示自己的能力、勇敢屬於歪曲的成功與自我實現的需要;由於犯罪人的非法需要是多樣的,不斷擴展無止境的,單獨犯罪會感到個人力量的單薄,他們自然會借助眾人的力量實現其欲求,這樣,一些具有相同或相似非法欲望的犯罪人就會糾集在一起,共同從事各種犯罪活動,導致當前團夥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增加和日趨惡化。這種歪曲的精神需要是各種社會在個體身上的變異反映,往往引起他們與此相關的犯罪動機,從而導致犯罪行為。
第二類:不現實需要。即內容合理但在當時條件下不能獲得滿足的需要。例如,收入較低的人想立即過上富裕生活的超前消費需要等。這類需要的內容確實是合理的,隻是在現實的社會條件下或在個人現有的條件下無法立刻獲得滿足,當然其中的有些需要對某些人是無法獲得滿足的。這包括兩方麵的意義:受客觀自然條件和生活方式以及個人實際能力的限製,超常的需要不能獲得滿足;社會法律和道德禁止任何人以犧牲他人需要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因為它違背公平正義的倫理要求,人們需要是多樣的,不斷擴展但同時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使人們的所有需要都同時得到滿足。
第三類:合理需要。即需要的內容符合情理和社會生活準則。合理的需要得不到滿足也會產生犯罪行為。滿足人的合理需要是社會的職責,也是人們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體現,如果人的合理需要被忽視,被破壞或剝奪,就勢必會引起人的本能反抗和心理上的衝動;當這種反抗和衝動發展到無法控製的程度,有人必然采取極端手段掃除滿足合理需要的障礙,達到滿足合理需要的要求。社會提供給人們滿足需要的條件越多,人們滿足需要的可能性就越大,人們合理需要得到滿足,人就會在更高的需要層次上謀求全麵發展,這樣以來,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就越高,犯罪行為就會減少。反過來,人的全麵發展就會受到阻礙和破壞,由此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社會犯罪也必然增多,可見,合理需要的滿足狀況與犯罪現象的多少成反比。
由此可見,犯罪人需要就其內容和社會性質而言,並非都是反社會的,它之所以引起犯罪動機,還受到行為人的知識水平、情緒、思維與行為習慣、自我調節、人生觀、價值觀的影響。
引起犯罪動機的犯罪人的需要,歸納起來主要有:(1)物質需要,包括維持基本生活的物質需要和滿足奢侈生活的物質需要;(2)性的需要;(3)自我確認的需要,想通過犯罪行為認識自己,證實自己存在的價值;(4)自我顯示的需要,即通過犯罪行為向別人顯示自己的能力、勇敢等,以獲得別人的讚賞、認可、友誼、接納等;(5)擺脫心理困境的需要,如消除危機感、不安、擺脫激烈的內心衝突等;(6)充實生活的需要,改變單調的生活以尋求刺激,進行冒險;(7)征服他人的需要,通過使別人屈服自己來滿足其權力欲、支配欲等;(8)愛的需要,即獲得別人的愛和表達自己的愛的需要;(9)報複需要,即對他人或社會進行報複的需要;(10)實現自己誌向的需要,如實現政治信念、理想和追求等。
對於犯罪人來講,其需要之所以導致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主要是由於犯罪人需要內容、需要結構和滿足需要的手段有別於正常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犯罪人需要與欲望無休止的發展,脫離客觀現實的可能。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人的需要必然也必須受到社會現實的製約,必須與社會相適應。而對於犯罪人來講,對個人需要往往缺乏主動的、積極的自我調節,不能理解現實需要與將來需要之間的矛盾;不能很好的協調不斷增長的物質欲望與滿足這種欲望的可能性之間的矛盾;不能正確對待個人需要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以至於有些人滿足需要不是信賴社會現實和個人經濟支付能力,以勞動換取而是一味追求高消費,導致以金錢為中心的享樂型犯罪現象日益突出。這就是某些人不考慮滿足需要的手段和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的欲望不斷膨脹,當這種超常需要是為金錢的誘惑而產生時,往往就成為經濟財產犯罪的心理動因。對於犯罪分子來說,他們的需要就是背離了社會的取向。導致個體的需要滿足與社會條件和行為規範的矛盾和衝突,最終形成反社會的犯罪動機。(2)個人確定的目標和滿足需要的手段不符合社會的要求。在現實社會中,任何需要的滿足都要受到主客觀多方麵因素的製約,當人們追求的需要不能滿足,受到阻礙或幹擾時,就會產生挫折心理。作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現象,挫折本身並不必然導致犯罪的發生,關鍵在於個體遭受挫折後如何應對。恢複心理平衡的方式本來是多種多樣的,但對犯罪人來說,他們則為了滿足個人需要,不惜采取種種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規範的手段,在這些手段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攻擊性手段,把個人因欲求不滿而產生的憤怒通過行為或言語指向外部,指向對他人的懲罰,遷怒於人,表現對社會的不滿、仇恨、對他人的嫉妒和無端攻擊性行為。(3)需要結構不平衡,這種不平衡表現在一方麵各需求層次之間的不平衡,另一方麵,行為人對某一層次中的某種需要過分強烈,如過分追求自尊,自己在小團體中的地位和威信,過分尋求自我發展。正常情況下,人的需要係統中的各種需要之間相互協調、相互製約。各種需要是一個有層次、有秩序的整體。對犯罪人而言,其需要結構則是鬆散的、混亂的,各種需要之間缺乏相互製衡機製,這種情況使得犯罪人的需要特別是一些較強烈的需要容易引起衝動,超出意識層麵的控製,超出正常的調節功能,從而形成犯罪動機,如一些犯罪人的需要結構集中在低級性的生理需要層次上,毫無抑製地追求吃喝玩樂和感官的刺激與滿足,精神需要表現出空虛、極端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封建義氣等。或是對特別突出的自尊需要的滿足,如遭受挫折,自尊心受到損害,很快引起犯罪動機,以侵犯行為來發泄心中不滿情緒,求得心理平衡。這些都反應出犯罪人在需要層次結構的調節控製上缺乏能力,出現失衡。
第二節 個體動機與犯罪
一、犯罪動機的概念
動機的原意是“引起動作”,它是一種心理現象,是推動人們行動的原動力,同時動機又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形成的,這種心理過程實際上就是人對社會環境的一種反映。所以,凡是能引起和推動人們進行某種活動,以滿足某種需要的願望或欲求,就形成這種活動的動機,簡單地講,動機就是激勵人們行動的動因。它能推動人們為滿足某種需要的具體目標而活動。動機的性質具有多樣性,不同性質的動機對人的行為產生不同的意義,它的推動力量的強度也不同。人們行動的方式、堅持程度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動機性質的製約。
犯罪動機是促使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並推動其實施犯罪的意識動因,簡單地說,犯罪動機就是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內心動力。個人之所以進行犯罪行為,就是由於其心理上追求某種需要,存在著犯罪動機的緣故,是個人犯罪動機直接推動所致。正是由於犯罪動機的作用,個人才確定行為目的、選擇犯罪的方法、作出行為決定直到最後實施犯罪行為。在犯罪行為發生的客觀進程中,犯罪動機是最為重要的、也是核心內容。犯罪行為的發生及其變化有賴於犯罪動機的轉化。由此可見,犯罪動機是推動個人進行犯罪行為的直接的心理推動力,是促使個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
二、犯罪動機的特點
依據犯罪動機的一般理論,犯罪動機具有以下特點:
(一)內在性即隱秘性
犯罪動機作為一種內在的心理活動,總是隱藏在行為背後而不能直接觀察到。犯罪人在從事犯罪活動中常把真實動機隱藏在內心深處。一般來講,犯罪人總是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法,使自己的真實意圖和作案的行跡隱蔽起來,不使別人特別是執法機關覺察,抓住把柄,以保證自己的犯罪行為順利進行,達到犯罪目的。犯罪動機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一種心理活動形式,看不見,摸不著。最為典型的是盜竊犯罪,盜竊犯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受社會道德及其輿論譴責和法律懲罰的,因此,這類罪犯大多小心謹慎,善於觀察,注意掩飾他的真實心態。而且越是長期或多次盜竊的、其犯罪動機的隱秘性越是突出,真實心態越不易暴露,內在性的表現越明顯。因此對於犯罪動機無法直接進行觀察。一般來說,人們隻能從犯罪人的自我表述、以往的經曆、犯罪時所處的情境以及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情況去進行分析,推斷犯罪動機的內容和特征的。犯罪動機的內在性決定著犯罪動機研究的難度。
(二)複雜性
犯罪動機是一種心理現象,而且是一種極其複雜的心理現象。這種複雜性主要表現在:
首先,從犯罪動機產生的兩種模式看,一種是通過意誌活動實現犯罪動機,這是犯罪行為產生的基本的典型方式,它主要是指動機的產生是由犯罪人意誌努力的結果,而且犯罪行為發生的始終都是處於犯罪人意誌控製之下。在這種模式中犯罪動機的內容明確,是財產動機、報複動機、還是性欲動機,是被行為人強烈意識到的。另一種犯罪動機是被動的選擇行為,個體犯罪動機的形成是外力強加的。它的含義是指,犯罪人實施的犯罪不是出於預謀,未經過明顯的意誌活動,而是個體在外部誘因刺激作用下產生的應激性的反應,即是沒有故意追求該行為結果的動機,也稱無意識犯罪動機,這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動機形式。在這種模式中,個人對於犯罪動機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象突發性的過失犯罪、變態心理犯罪,犯罪人對其犯罪動機有可能認識不清,對犯罪動機的內容也是模糊的,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所要追求的目標不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