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犯罪個體原因的概念
一、犯罪個體原因的概念
犯罪是一係列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種複雜現象。從宏觀上說,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要受到多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從微觀看,犯罪是一種個人行為,而犯罪人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沒有犯罪人就沒有犯罪行為,從而也就沒有犯罪現象。社會各種影響犯罪發生的因素隻有具體作用於個人,才能最終對犯罪發生作用。現實中各種犯罪之所以顯現出不同的特點、表現出一定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與犯罪人的個人因素有關。犯罪的個體原因是犯罪原因體係中的重要方麵。缺少了對犯罪的個體原因的研究,就無法回答在相同的條件下,有的個體發生了違法犯罪行為而有的個體卻沒有;有的個體實施了這種犯罪,而另外的個體卻實施了他種犯罪。
犯罪的個體原因是相對於犯罪的社會原因而言的,它主要包括個體意識因素(觀念體係)、個體心理特征和個體的生理結構等決定個體行為發生的因素。
二、犯罪個體原因的特性
在犯罪原因係統中,犯罪的個體原因是犯罪行為人所具有的,決定犯罪產生的作用形式和作用過程的原因。犯罪個體原因的特性主要表現為:
(一)犯罪個體原因的特殊性
犯罪個體原因,向人們說明的是在相同的社會條件下,不同個體對意誌和行為的不同選擇,為什麼在同一社會中,有人犯罪而有人卻沒有,有人實施這種犯罪,有人卻實施了他種犯罪,有人成為慣犯、累犯,這種種現象的存在都需要我們從個體原因中尋求答案,而這些問題的答案,都離不開犯罪行為人個體方麵的特殊性。分析這些問題,我們就要看一看行為人個體的生活經曆、價值取向、個性生理、心理特征。在犯罪原因係統結構中,社會原因對犯罪產生的作用和影響是共同的普遍的,即犯罪產生的社會、文化、自然等原因,與犯罪的發生一般都有普遍的因果聯係。而犯罪的個體原因則不同,每個人由於其所處的環境不同,決定了人們的觀念體係,心理和生理特征就存在一定差異,因此犯罪的個體原因總是行為主體所具有的區別於其他個體,而又對個體實施犯罪行為產生內在作用的特殊因素。正是由於這些因素的存在,才使不同個體的行為在相同條件下產生各種差異。犯罪性質和犯罪情節出現多種變化,犯罪行為以這一方式完成或以那種方式結束。
(二)犯罪個體原因的直接性
犯罪個體原因的直接性主要是指在犯罪發生過程中,犯罪的個體原因是直接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因素,犯罪個體原因作用的形式和過程與犯罪行為的發生之間一般不需要再經過中間因素的作用,而是直接導致犯罪行為的實施。比如個體原因中的意識觀念因素,它對個體犯罪行為的發生就具有直接的作用。現實中一些犯罪人就是在強烈的觀念的扭曲,心理的極度偏差下實施犯罪行為的。值得注意的是,說個體原因的直接性並不是說犯罪的個體原因就是與生俱來的,不需要任何環境因素的作用就獨立地產生,相反,犯罪的個體原因正是在一般的社會、文化以及自然原因的作用下形成的。犯罪的個體原因的直接性隻是在犯罪發生過程中的體現而已。
(三)犯罪個體原因的綜合性
首先,犯罪個體原因的綜合性意味著個體因素是一個多層次的複雜結構,各種構成要素之間相互關聯,彼此影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對犯罪的發生起作用。一般而言,某種單一的因素難以獨立促成犯罪的發生,在個體原因中,既有觀念意識的作用,又有個性心理層麵的問題,同時還有生理方麵因素的驅動。究竟個體原因中哪個因素是促成犯罪的主要因素,這些因素彼此之間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是無法完全割裂開的。這表明犯罪個體原因的複雜性,它需要運用綜合分析的方法來加以認識。
其次,犯罪個體原因的綜合性表現在個體的內在因素與外在的環境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不可分割。比如某一個體的犯罪意識的產生,究竟是與生俱來的,還是在其後天的社會生活和實踐中形成的,可以肯定地說個體錯誤的價值觀念,缺失的道德觀念及其法律意識的淡薄都是與一定的社會環境與一個人成長的文化背景分不開的,但即使處於同樣惡劣的自然、社會與文化背景下,也並非所有人都產生犯罪意識,實施犯罪行為,這又證明人的觀念的形成及其行為方式是有著各自不同的生理、心理基礎的。個體內在因素與外在的環境因素之間的關係及其相互作用,始終就是犯罪個體原因中值得探討的問題,它不僅構成了犯罪個體原因的特殊複雜情境,也是個體原因綜合性的體現。
第二節 意識因素與犯罪
一、犯罪個體意識因素的概念
犯罪個體的意識因素是指支配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思想觀念、道德認識和法律意識等主觀因素。犯罪行為的產生過程,就是犯罪的客觀外界條件對具有某種犯罪意識的個體產生影響,使犯罪意識進一步形成具體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的行動決意的過程,由此支配犯罪行為的實施。
犯罪個體的意識是犯罪個體心理活動反複進行的結果,同時個體意識對心理過程又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二者都是犯罪個體的主觀因素,但又不是同一個概念,心理是基礎性的,意識則是決定性的,如果說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個體犯罪行為產生的內部動因,那麼意識因素則是個體犯罪行為實施的直接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