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思想意識的核心具有反社會的傾向。不管犯罪個體的意識因素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如何,實質上的反社會性是其共同特征。犯罪個體所具有的反社會的思想意識,主要是指對社會正常群體、社會規範和社會價值標準所表現出的抵製或對抗的思想傾向。這種反社會性主要表現在:與現實社會發展的主要趨勢和社會主流文化不同步,或超前、偏激,或滯後、反動。
應當指出的是,反社會性並不是犯罪個體所獨有的。犯罪個體意識的反社會性在其犯罪實施過程中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具有相應的內容足以支配犯罪個體行為的思想品質。因此,不能認為反社會性就是產生犯罪的意識因素。
二、犯罪個體意識的形成
犯罪個體意識的形成不是先天的,而是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犯罪人所處的一定的客觀環境對犯罪意識因素的產生、變化,對其內容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首先,犯罪意識的產生決定於一定的客觀環境。馬克思認為,人們的觀念和思想是關於自己和關於人們的各種關係的觀念和思想,是人們關於自身的意識,是關於一般人們的意識(因為這不僅僅是單個人的意識,而是同整個社會聯係著的單個人的意識),關於人們生活於其中的整個社會意識。和一切個體意識一樣,犯罪人的個體意識也是與“人們生活於其中的整個社會意識”聯係在一起的。整個社會意識又受社會存在的製約,並表現為“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因此,社會存在是社會意識和個體意識(包括個體的犯罪意識)產生的源泉。
從個體意識形成來看,人們在從一個無知無助的生物的人轉化為社會的人的變化過程中,認識了別人,了解了自己,逐漸形成對人對事的興趣、態度、理想、道德標準等主要的社會行為。當然,客觀環境對個體意識形成的作用是非常複雜的,不同的人在相同或大致相似的條件影響下可能形成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思想意識,但不能由此否定客觀環境的決定作用。如每一社會都有為其成員所共同遵守的道德規範,違背這一道德規範的人即被認為是道德低下的人,而道德水平的高低,是由個體的經濟狀況、周圍環境、生活經曆、智能條件、性格特征、教育質量等決定的,其教育的意義更為重大。生產力的發展,物質文明的提高,強化了人們的物質欲望,而當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觀念不能影響人們行為時,人們就可能基於對物欲的追求,而違法犯罪。再如,不良的外來刺激,對意誌薄弱的青少年無疑是其違法越軌的催化劑,很可能萌發犯罪意念,等等。
其次,客觀環境的變化決定犯罪意識的變化。即客觀環境的變化往往會抑製某些犯罪心理的發展,而觸發另一些犯罪心理的變化,一個人的一生是一個不斷的社會化進程,人一生都要不斷地學習、調節自己與社會環境的關係。一般來說,人進入青年時期,已完成了基本的社會化過程,形成了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心理素質和行為模式。在這個過程中一旦形成反社會意識和行為模式,則必將指導和推動犯罪動機的確定和犯罪行為的實施。一個人有了不利於社會的行為和心理,根本的解決途徑是改變其生活環境,消除生活環境中那些產生反社會行為、心理的因素。
一定的環境變化會使人的思想意識隨之變化。犯罪意識也不例外,如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製進行了變革,開放搞活的寬鬆環境為違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隙,於是一些犯罪分子也相應地改變原來的犯罪意識的趨向,而轉向現代經濟犯罪。由此發生客觀環境對犯罪心理意識的決定作用。
當然,犯罪意識的形成並不是消極的吸收,而是具有自覺性、目的性和自我調節等獨立發展的特征,在一定條件下,犯罪意識的獨立發展,一方麵是說人們通過早先形成的心理特點,通過當時所具有的心理狀態,有選擇性地、傾向性地與客觀環境相適應、相協調,從而決定自己行為的方向性。客觀環境對個體的作用,也隻有通過個體已經具有的心理特征才能實現。另一方麵,一定的犯罪心理、意識還可以通過人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引起客觀環境的某些變化,即犯罪心理在客觀條件與犯罪行為之間起了中介作用。正是這種中介作用的存在,促成了客觀條件的變化。所以,客觀環境決定犯罪心理、意識的形成,已形成的犯罪心理意識又反作用於客觀環境。
三、意識因素的結構
犯罪原因的意識因素包括多方麵的內容,其內容具有一定的內在關係,形成一個有層次的完整的觀念體係。
(一)錯誤的價值觀念
價值觀是人們對主體與客體的滿足與需求關係進行認識、評判並據此對人的生活道路、社會態度和社會行為起穩固的導向作用的個體意識。價值觀從屬於世界觀,並接受人生觀的指導。從社會學的角度說,社會及其管理機構,往往依據一定的價值觀去倡導某種風尚,建立某種道德原則,製定某些規則和法律條文。因此犯罪行為最根本的是價值觀念的錯誤。價值觀念偏離規範,失去了選擇行為正常標準,結果必定導致行為的越軌。
由於價值觀與需要緊密相連,因而常在人們動機形成中發揮作用。在人的動機的產生過程中,個體意識中所固有的價值觀念就會審視其可行性,從而決定行為的方式和行為的性質。由於價值觀念的不同,與價值觀念相對應的行為也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