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個體原因概述(3 / 3)

一些犯罪分子,特別是不良青少年的價值觀念主要表現為對社會、對人生、對友誼、對我缺乏正確的理解和態度,缺乏嚴肅的生活態度,缺乏社會責任感,缺乏法律意識,崇尚自中心,及進行樂,金錢萬能,性自由、哥們義氣等腐朽落後意識。具體地說,表現為一切以有利於自我為中心而否定個人實踐應具有的社會意義,隻講個人價值、不講社會價值,脫離現實社會價值和社會物質條件看待自身價值和人生價值;隻講奢侈性享受,不講創造性勞動;隻講人身價值的一致性,不講實際價值的差異性,在勞動中隻想索取不想付出,在分配上,以高標準要求,總感到自己吃虧,這種攀化的結果隻能使其不平衡的心理發展為對社會現實的不滿。

概括起來講,個體意識中的價值觀主要包括:享樂主義的人生觀、為所欲為的自由觀、極端個人主義的世界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哥們兒義氣的友誼觀以及錯誤的道德觀、淡薄的法紀觀等等。其中道德觀和法紀觀在犯罪的產生過程中具有更為直接和明顯的作用。

(二)歪曲的道德觀念

道德觀念是一種在人類現實生活中,作為人們立身處世最起碼的行為規範,它是以善惡評價為標準,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調整並維係人們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道德既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又是評價人們行為的標準。凡是符合社會規範的,就為善的、正義的、道德的、就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讚揚和鼓勵;凡是違背社會規範的,就被看作是惡的、非正義的、不道德的,就要受到社會輿論的批評和指責。道德對社會生活具有廣泛的滲透和幹預作用,它具有深入人心的教育、感化、評價、指導和調節等特殊功能,與政治、法律相比,它調整的範圍更為廣闊,要求的標準更高。因此“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道德是更高水準的法律”。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道德約束,就沒有人類的社會生活。

在我國現實社會中,一些犯罪個體和不良青少年在道德認識上往往出現偏差,不能對善惡、公私、榮辱、義利、美醜作出相應判斷,不能對功過是非給予正確的評價。顛倒美與醜、文明與野蠻、英雄行為與亡命徒行徑以及正當友誼與哥們義氣的關係。在這種意識的支配下,他們的行為必然表現出有悖於社會道德規範、破壞公共利益、侵害公民權利的反社會的行為傾向。

不良個體在道德行為的選擇中,存在明顯缺陷。在道德義務方麵,毫無社會義務感。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表現為以犧牲他人和社會利益來換取個人利益;在道德良心上,不按照履行義務的要求,不對行為的動機進行良心上的自我檢查,不對行為過程中的情感、意誌和信念進行良心上的監督,對行為的後果和影響作出良心上的評價。在道德價值目標上,不良個體追求的就是以我為中心、金錢至上,他們對其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不能自覺,反而感到榮耀而心安理得。

(三)淡薄的法製觀念

犯罪行為是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觸犯法律是犯罪的一個基本特征。在現實社會中,法律作為調整人們關係和行為的基本規範,是衡量犯罪行為的客觀標準。在犯罪案例中,犯罪個體不知法、不懂法而導致犯罪的占一定比例,而知法不畏法,懂法而不守法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犯罪的也大有人在。

錯誤的人生價值觀和道德觀,直接支配著不良個體的法製觀,助長其無視、藐視法律的犯罪心理。從法製觀角度說,薄弱的守法意識,歪曲的法律評價和盲目的僥幸心理,是決定犯罪行為的重要因素。

在守法意識上,正常人能夠在個人需求與社會需求發生矛盾時,以社會需求調節和支配個人自覺遵守法律,而犯罪個體則表現出薄弱和殘缺的守法意識,在矛盾衝突中,以犯罪的方法尋求解脫,求得需要的滿足和心理的平衡。

在法律評價上,一些犯罪主體不能正確認識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不能準確地確定合理的行為方式,以至於出現法律評價上的錯誤,導致對利弊得失的權衡背離法律意識的方向,助長對法律的藐視。諸如“得大於失”,“為公無罪”,“法不責眾”以及“犯罪有理”等。

僥幸心理是犯罪個體較為普遍的具有代表性的心態,是淡薄的法製觀念的集中反映。一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並不是不知道犯罪要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且也知道作案有可能被抓獲,在犯罪動機鬥爭中往往是僥幸心理占了上風,自認為作案不一定被發現,過高地估計作案成功的可能性,另外,一些犯罪個體(慣犯、累犯)將一次犯罪活動逃脫懲罰的偶然性誇大為再次犯罪成功的必然性,盲目自信,進而肆無忌憚地進行多次犯罪活動。一般地講,犯罪個體在犯罪時總想怎樣逃避打擊,逃避的可能性越大,越容易產生犯罪動機,進而將犯罪動機轉化為犯罪行為。而破案率不高,辦案粗糙,不能對每一個犯罪分子予以應有的懲罰,又會強化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使其犯罪自信心增強,一些人正是在這種心理支配下無視法律規範,鋌而走險,違法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