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加強經濟監督。經濟監督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製約經濟活動,減少和防止經濟犯罪發生的有力措施。加強經濟監督需要建立完善的經濟監督法律、法規,提高經濟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貫徹執行法律和各項規章製度,從嚴查處經濟違規及違法行為。具體來講,經濟監督主要應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生產經營監督、價格監督和銀行監督等多方麵的內容。經濟監督是由各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及規章製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抽查的方式,了解監督對象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有無違規、違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解決,真正發揮監督製衡、防患未然的作用。
3.建立有效的管理、控製機製。要使法律規範得到落實,市場秩序保持穩定,還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控製機製,因此,在加強行政監督、經濟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各部門、各係統及日常生活中的管理控製機製,健全規章製度,減少、消除犯罪發生的條件。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籠統,要真正把各項法律、法規落實到實處,還必須借助各項製度、手段和措施。通過建立、健全管理控製機製,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和衝突,形成良好、有序的工作、生活氛圍,減少犯罪發生的條件和機會,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加強價值引導,增強社會的有序性
犯罪的發生不僅要受一定文化特質的製約,而且更多地決定於社會價值的取向和社會文化的整合程度。當社會形成統一的價值目標或當社會形成一種強大的主流文化時,社會就會呈現出一種穩定和團結狀態,社會治安形勢就較好,犯罪率就會較低;當社會失去了統一的價值目標或主流文化受到嚴重衝擊時,社會就將出現混亂,違法犯罪率就會上升。因此加強價值引導,減緩文化衝突,防止違法亞文化的形成,對於預防犯罪有著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的社會轉型是整個文化結構的重組,新舊體製的交替及各種文化衝突使人們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在行為上都處於一種盲然狀態。而新的價值體係是一個適應時代的新文化的創造和形成過程,它的建立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應從宏觀上對社會的價值取舍進行引導,幫助人們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以保證社會的內聚力,增強社會的有序性。
在全社會,加強思想教育是實現價值導向的重要手段,在這裏我們強調通過道德、法製和價值觀等三個方麵來實現這一目標。
1.道德教育。道德是一套用來評價善惡的規則和標準,它憑借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等道德評價和製裁而得以維持,它通過個人的良心以及對道德責罰的畏懼而受到遵從。
運用道德控製來調節社會關係和預防犯罪十分必要。事實證明,不僅那些被稱為“邪惡犯罪”(vice crime)的賣淫、亂倫、色情傳播等行為以及強奸、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是出於個人道德的敗壞,即使那些實施的貪汙、受賄、商業欺詐等“優勢犯罪”,仍然是其道德衰退所致。
道德對人的行為的約束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除非是由於精神病態或者智力發育遲滯,幾乎人人都可以感知到道德規範和道德強製的存在,人們的一些善良之舉,可以歸因於社會道德力量的強大或者存在於個人身上的內在的道德情感的成熟,道德製裁對於某些違法犯罪行為的抑製特別有效,尤其在某些行為人看重的特定環境中,一些違法犯罪者在其隸屬群體或熟人麵前名譽掃地比其他任何製裁都厲害,效果都明顯。因此道德是在法律之前進行社會調節的一種社會控製手段,也是抑製犯罪發生的有力武器。
運用道德力量來預防犯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加強道德建設和道德教育。道德建設是指對道德規範體係的確立;道德教育是指對道德規範的宣傳和灌輸,對基本倫理道德規範的傳授通過道德教育,促使人們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培養人們的道德觀念、道德境界和道德行為。二是道德規範的維持和執行,主要表現為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以及普遍的社會監督和輿論譴責。
需要指出的是,道德控製的作用不是無限的、唯一的,完整的社會控製要求道德、法製和人們的價值觀念的共濟互補。通過適當而有效的道德控製,營造良好的社會風尚,淨化社會環境,達到減少和控製犯罪的目的。
2.法製教育。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遭到侵害,遇到糾紛時,不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問題得到合法解決;一些人在麵臨外界不良環境的影響和刺激時,也往往缺乏區分是非的能力,不能控製自己的行為。目前發生的大量犯罪案例表明,法製觀念淡薄是造成許多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因此要預防和減少犯罪,就必須加強法製教育,提高公民的法製觀念和辨別是非的能力。
加強法製宣傳和教育,應當努力使社會公眾形成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通過法製宣傳和教育,可以使人們全麵了解法律,以法律為標準來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確認識和評價自己的行為,樹立守法觀念。公眾法律意識和守法觀念的形成,不僅會使其自覺遵守法律規範,而且會增長其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意識和與腐敗現象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做鬥爭的勇氣。應當特別重視對刑事犯罪分子尤其是腐敗分子依法懲處的現實教育意義。通過法製宣傳和教育,人們懂得自己作為法律主體,享有法律監督權,並自覺運用法律武器,揭露、抵製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同犯罪作鬥爭的自覺性。總之,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控製力量,法製的宣傳和教育,可以充分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和規範作用,通過公民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矯正達到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價值觀的引導。人類活動總會受一定的思想觀念的指導和支配,有什麼樣的思想觀念,就會有什麼樣的行為,所以,價值觀念的不同,直接影響到與價值觀念相對應的行為的性質,如果價值觀念偏離社會規範,失去了選擇行為的正常標準,必然趨於越軌或犯罪。
目前我國的社會轉型,使人們傳統的價值觀念受到衝擊,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西方文化的滲透,促使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進一步覺醒,人們注重自我設計、自我價值和自我實現,舊觀念對人們思想的禁錮被逐漸打破,但是現實中,自我價值的實現要受到多方麵因素的製約,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社會資源十分有限的條件下,社會不能給所有人提供實現自我價值的均等機會和充足條件。這就要求國家加強全社會的價值引導,幫助人們在麵臨理想與現實、個人與社會、自我與群體等一係列選擇時,將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相結合,在符合現實社會價值和社會物質條件的前提下,實現自我價值。同時,國家要積極倡導效益,公平、正義等適應時代發展的價值觀,促使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
二、微觀社會預防
微觀社會預防是以社區、群體以及公民個人為單位而進行的預防犯罪活動。其主要通過消除犯罪機會和條件,減少自身被害的可能性,以達到減少犯罪、降低犯罪所造成危害的目的。微觀社會預防包括多方麵內容,在這裏,僅對微觀社會預防中環境預防和社區、群體和個人對犯罪預防的參與進行分析。
(一)環境預防
所謂環境預防,指的是在環境設計上堵塞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創造一種不能實施犯罪的環境,從而消除或限製企圖犯罪作案的原因或條件,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環境犯罪理論的主要倡導者是雷?傑費瑞(Roy Jeffery)、奧斯卡?紐曼(Oscar Newman)等。北美學者傑費瑞在其1971年所寫的《利用環境設計預防犯罪》著作中說,如果某種環境產生某種類型犯罪,那麼“改變這種環境就可能顯著減少這種類型的犯罪”。如果在城市的建築和規劃上注意這一點,“可防衛的空間”就會擴大。美國學者紐曼在1972年所著《防衛空間:通過城市設計預防犯罪》書中說:“既然我們不能抑製人們的犯罪動機,我們何不從犯罪的目標與條件上去限製犯罪,因為,眾所周知,沒有作案的目標和條件,犯罪是不能發生的”。他還列舉了一些容易給犯罪提供機會的地區環境,如照明太差、太簡陋、門窗易於進入,以及人員複雜、流動性大的汽車站、地下鐵路車站等。歸納起來,環境預防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三個方麵:
第一,製造作案障礙。其中又可以分為三項:一是目標加固,包括門窗加固,安置報警係統等;二是目標轉移,包括以信用卡代替現金使用等;三是控製作案工具,例如控製槍支、炸藥、刀具等等。
第二,製造犯罪暴露的條件,增加犯罪分子被抓、被判刑的可能性,如在銀行、大型超市安裝觀察監視器,使行為人在違法必究,罰必當罪的威懾下,不敢輕舉妄動。
第三,加強正規(警察和司法人員)和非正規(居民、鄰裏、親友)的監視巡邏,堵塞和防範通向犯罪的有利條件。目前,國外通行的“社區預防”、“鄰裏守望”,即發動街區的居民所采取的以“環境預防為主要內容的行動”。
在環境預防中較為典型的兩種減少犯罪機會的設計,即通道控製和監察係統控製。前者就要通過設置柵欄屏障,加強過道守衛,增加門鎖等防止未經允許的人進入某個建築物或區域,預防和減少犯罪;後者就是配備現代的觀察監視係統,將闖入社區的人和潛在犯罪者置於監視之下。
由於環境預防是一種難度不大、可行性較強的預防犯罪措施,所以這一方法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在預防犯罪領域產生了巨大影響。它不僅在北美頗為流行,並在具體的預防犯罪實踐中得到比較廣泛的應用。如在亞洲及太平洋地區利用鄉村組織人員巡邏,尤其是在夜間巡邏。這些組織得到官方承認,並給予多方麵的指導。日本在組織誌願者進行預防犯罪方麵的工作是較為突出的,成立了防範協會、保護司、母親會和婦女更生保護會、兄姐會等等社會組織和民間團體,對預防犯罪起了重要作用。至於安裝防盜門窗,設置棚欄屏障,加強觀察監視係統等等,更為多見。
在我國隨著城市居民樓房向高層和密集型發展,大量的娛樂場所及商業區的建立,都增加了誘發犯罪的空間,儲積了犯罪的物質財富。一些城市對居民區的安全防範和城市空間設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成效。人們認為: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區域,就應在建築方麵、城市空間規劃和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著手解決住宅區、商業區的安全問題。例如,上海所施行的將安全防範納入住宅設計規劃。上海政府針對新建高層樓房住宅在建築防範設施上的漏洞,導致各類刑事案件在住宅大樓內時有發生的問題,召集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規劃所、設計院、房地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針對住宅安全防範的薄弱環節,研究製定了《關於住宅建設設計中安全防範的若幹規定》。這些規定的實施改變了住宅安全設施薄弱的狀況,在防範工作中收到了較好效果,受到了廣大居民的歡迎。
1990年2月於莫斯科召開的預防犯罪國際研討會上,已將環境預防提高到重要的戰略位置,人們在重視針對犯罪的深層社會原因所進行的“社會防衛”的同時,已將更為現實的、有較強應用性的環境預防納入到預防犯罪的領域。當然環境預防並非治本之策,環境預防的實踐也證明,它在預防財產犯罪方麵效果顯著,對其他類型的犯罪預防效果甚微。不過,由於財產犯罪在世界各國犯罪總數中所占比例較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其預防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可行效果。
(二)社區、群體和個人對犯罪預防的參與
社區、群體(包括組織)和公民個人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在預防犯罪活動中,它們既要支持和配合預防犯罪的國家行動,又必須作為主體采取積極的行動預防犯罪。特別在微觀社會預防活動中,社區、群體(包括組織)和公民個人主動積極的參與,是預防犯罪的國家行動的必要補充,是微觀社會預防的基本力量。
1.社區參與。社區是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並且有著共同的集體情感的人群所構成的社會單位。村鎮、城市街區等均可稱之為社區。社區具有重要的社會組織功能,也曆來是社會控製的基本單位。正是由於這一點,社區在預防犯罪中的作用日漸受到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重視,社區參與預防犯罪和製定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犯罪方案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鼓勵和支持。
在我國,鼓勵社區參與預防犯罪向來是我國預防犯罪實踐中所經常運用的一個成功做法。社區參與預防犯罪的具體形式和做法主要有:(1)開展安全文明小區建設活動。例如,以村鎮、街道、住宅小區等為單位開展精神文明活動,開展警民聯防活動,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和增強社區集體情感的文化、體育活動,等等。(2)開展社會工作和社區服務。例如,開展對違法犯罪人員的社會幫教活動,開展婚姻介紹、扶困助殘等工作,興辦各項社會福利事業等。(3)製訂鄉規民約、城市文明公約等群眾自律性的行為規範。
2.群眾自治。群眾自治是指群眾有組織進行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護活動。其具體形式主要有:(1)治安聯防,例如夜間巡邏、值班守望等。治安聯防活動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其治保委員會組織進行。居(村)委會及其治保委員會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2)人民調解。對於民間糾紛,在人民法院指導下由居(村)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以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調解委員會也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之一。(3)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對其成員進行的各種組織和教育活動。
3.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護。企業、事業單位以自我管理和自我保護的形式參與預防犯罪活動。企業、事業單位自我管理和自我保護的具體形式主要有:(1)在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業務和職責範圍內開展經營和業務活動。(2)建立健全工作紀律和經營管理製度,如財務製度、安全生產製度等。(3)加強對本單位職工和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經常開展法製教育、職業道德教育。(4)加強本單位的治安保衛意識和工作,建立單位治安保衛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健全治安保衛製度,積極協助公安司法部門調查和處理本單位內部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
4.公民個人的自我約束和自我防衛。公民作為社會的主體,有責任以其實際行動參與犯罪預防活動。公民個人參與犯罪預防活動的具體形式是:(1)遵守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自我約束。(2)增強自我防衛意識和能力,采取必要的財產保護和人身保護措施以及報警求助措施,減少被害的可能性,一旦被害發生,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3)要勇於與犯罪行為做鬥爭。在麵臨犯罪侵害的時候,要善於並勇於與犯罪分子周旋或搏鬥,並盡可能地取得外界援助,以降低或減輕犯罪損失,另外,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被害人同犯罪做鬥爭。
第三節 犯罪的被害預防
一、被害預防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被害預防,是指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為了避免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結果的發生而采取的各種阻遏、減少被害的措施的總和。被害預防是在犯罪對策體係中與犯罪預防相對應的一個方麵,是犯罪預防的一種補充,它是以被害人為視角,通過減少、消除各種易致被害的因素,未避免、減少被害的發生。很明顯,被害人的減少和被害機會的減少必然在實際上導致犯罪的減少,從而實現犯罪預防的根本目標。被害預防的特征:
(一)被害預防的主體具有多樣性
被害預防,不隻是某一公民個人、法人單位對自身被害的一種防範活動,而是社區、國家乃至社會的“共同責任”,因為不同犯罪造成了不同的社會危害,侵犯了不同權益,國家、社會、法人單位以及公民個人都可能由於自身或某項權益遭到犯罪的侵害而成為被害人,由此被害預防主體應包括國家、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多個方麵。在被害預防中,國家以打擊和預防犯罪為己任,社會各組織、團體、企事業單位是被害預防的基礎力量,公民個人則是被害預防的基本主體力量。
(二)被害預防的對象是被害人方麵的各種易致被害的因素易致被害因素是指存在於國家、社會或公民個人中容易遭到犯罪侵害的事實。易致被害的因素在現實中的表現是多方麵的,諸如法律製度不完善、社會基層組織弱化、某些單位管理上存在漏洞、個人的不良心理、疏忽大意等等。明確被害預防的對象,是做好被害預防的前提。被害預防就是要通過消除、減少各種易致被害的因素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被害預防的途徑具有多層次性
被害預防的途徑根據主體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方法。以國家為領導力量進行的被害預防,是最具有指導意義的預防,它依靠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力量,運用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形式,形成國家、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合力共同預防被害;以社會團體、基層組織、各企事業單位為主體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如完善管理製度、提高防範意識、加強防範措施;以公民個人為主體的被害預防是更為直接、更為有效的被害預防途徑,通過增強被害人的防範意識,消除其心理、行為上的致害因素,提高防範能力,則可以從根本上預防個體被害、預防犯罪的發生。
二、被害預防的意義
(一)被害預防是犯罪預防體係中的重要預防措施
被害預防與犯罪預防,盡管是兩個具有特定含義的不同概念,但它們互相依賴、相互作用,在防範、控製犯罪發生的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被害預防與犯罪預防具有對應性,前者主要針對被害人與潛在被害人以及其他易致被害因素,而後者主要針對犯罪人、潛在的犯罪人和引起犯罪發生的原因。從預防效果來看,被害預防的措施越成功,則犯罪預防的效果就越明顯。反之,犯罪越嚴重,被害也越嚴重。當然,被害預防的一係列措施,既是針對被害人的,同時也是以社會中犯罪發生的原因作為主要依據的。實踐表明,單純的依靠犯罪預防這一途徑,是很難達到控製、減少犯罪的目標的,因為,有些犯罪的發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誘引或促成的,而有些犯罪則是由被害一方的疏忽大意等過失所造成。而要遏製犯罪的發生,就必須從被害人等方麵考慮,有效地預防被害。被害預防以獨特之處,就在於它強調被害人主動發現,並自覺消除自身易遭被害的各種致害因素以避免被害,從而遏製犯罪的發生。因此被害預防與犯罪預防是互相對應、相輔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