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計算機犯罪的原因
計算機犯罪是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和發展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犯罪,在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過程中,難免還有諸多不夠完善的方麵,這就給計算機犯罪的發生提供了條件,仔細分析,計算機犯罪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反常的公眾心理因素
計算機犯罪同其他的犯罪一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它又與傳統的犯罪有區別,人們往往很難將其與暴力、欺詐等傳統犯罪等同起來,甚至有些不把它當作犯罪行為,而認為是一種超人的英雄行為,這種反常的公眾心理狀況,減輕了犯罪分子的負罪感覺,在客觀上成為了計算機犯罪的誘因,而導致反常社會公眾心理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計算機犯罪人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且外表可能與傳統犯罪中的犯罪人有較大的不同,另外,計算機犯罪這類行為方式比較隱蔽,很少使用物理破壞手段損害設備,行為對象多是那些計算機數據或計算機應用程序,造成的損害難以被公眾直接了解。公眾難以見到個人直接受害的淒楚場麵,這些特點,是公眾難以將計算機犯罪人與明火執仗、恃強淩弱的傳統犯罪的犯罪分子歸為一類,因而,公眾在心理上不僅不把他們作為犯罪人來看待,反而對於這些犯罪人產生了一種羨慕和敬佩的心理,對於這種不附加任何暴力的犯罪行為,有些人甚至產生了一種向往,這種反常的公眾心理,不但沒有給犯罪人以應有的譴責,反而給犯罪人以心理上的獎賞,誘使一部分人加入犯罪的行列。二是網絡空間反主流亞文化思想的消極影響,誘發了部分計算機犯罪的發生。目前的計算機用戶群中,主要成員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人。這些人將計算機、網絡技術視為他們挑戰限製、伸張個性的工具。其中有一部分人,受到了不良亞文化思想的消極影響,將網絡空間視為絕對自由的空間,憑借銳利的技術工具,藐視他人的正當權利和法律的威嚴。這種反主流的亞文化觀念,使一部分人形成了不正確的信仰和觀念,成為誘使這些人犯罪的原因。
二、安全技術和管理落後
安全技術控製和管理,使防止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最直接的力量。如果這方麵存在缺陷,將成為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條件。目前,防範計算機、網絡相關犯罪的安全技術體係尚未完備,由於少數技術發達國家壟斷重要技術、國家對信息安全措施缺乏可行性槍支管理等原因,因此,許多計算機信息係統都存在安全隱患,而這正為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條件。其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麵:
(1)設備的選型購置考慮不夠,沒有從質量、功能、性能以及廠商能提供的售後服務等多方麵綜合考慮,選用的設備型號不統一,或者設備兼容性不好,都會導致安全體係的漏洞。
(2)目前廣泛應用的某些關鍵軟硬件設備,如操作係統、中央處理芯片、網絡設備如路由器等,被幾家大公司、企業壟斷,由於這些設備的技術保密,人們難以覺察出技術上的安全漏洞。一旦這些技術缺陷為犯罪人發覺,將在人們沒有防備的情況下,造成嚴重的損失。
另外,安全技術的保護是相對的。這些安全技術(如防火牆技術、加密技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維護係統的安全,但是,由於計算機犯罪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有來自外部的非法侵入者,也有內部“家賊”作案的可能,在內部人員作案的情況下,這些安全技術就顯得無力了。目前,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都是由內部人員繞過安全防範措施而實施的。
安全技術措施對外有效、對內卻難以成功。而安全管理的疏漏則是內部人員作案成功的重要原因和條件。此外,有些單位為了追求經營利益,降低成本,往往不願意投入資金來完善其係統完全體係,實際上,薄弱的安全保護措施,正是計算機犯罪的又一誘因。
三、法律控製體係不完善
計算機犯罪的出現,向傳統的法律領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德國著名犯罪學家施耐德認為,“專門針對計算機犯罪的刑罰條款比直接把計算機犯罪歸屬於一般的刑罰條款(詐騙、盜竊、侵吞、貪汙等)具有更大的威懾作用。這種專門的刑罰條款不僅僅服務於明確無誤的適用刑法,而且也能夠為形成一種計算機職業內部的職業道德打下基礎。”
我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刑法沒有關於對於計算機犯罪定罪量刑的專門規定。修訂後的刑法設專條規定了計算機犯罪,在實體法上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對付計算機犯罪的訴訟法領域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列舉的證據種類沒有包括電磁記錄,計算機存儲的數據資料、各種電磁記錄物或電磁化的信息在何種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尚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增加了刑事處罰的難度。
四、計算機犯罪報案少、取證難是犯罪發生的又一原因
由於計算機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有相當一部分犯罪都是在不動聲色中完成的,尤其是專業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的犯罪,更難以發現。況且又有相當一部分受害人擔心自己的信譽受到影響,因而不願承認自己的網絡被侵害,寧可自己消化損失也不願報案,從而導致大量的犯罪得不到追究。據有關機構估計,在100例計算機犯罪中,大約隻有1例被發現,而被發現的犯罪中,大約隻有70%被披露,而破案率則更低。另外,計算機犯罪相對於其他犯罪來說,取證也具有較大的困難性。
一是計算機犯罪案件報案少。計算機犯罪具有很高的犯罪“黑數”。這類案件內部消化多,報案少,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顧及商業信譽及秘密,不願報案。銀行、證券公司等計算機犯罪多發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為不失去儲戶、客戶和上級部門的信任,都不願承認他們的計算機係統被人侵犯。因為這等於向外界宣布自己的保護係統不堪一擊,從而失去市場上的競爭力或者怕本部門計算機運行機製的弱點公之於世,顧客便會不再上門,寧願偃旗息鼓,而不希望揭發計算機犯罪。實在“捂不住”時,他們也寧願采取“內部消化的方式”,用法律以外的方式了結。第二,擔心計算機犯罪案件被公布後,犯罪手段可能會讓其他犯罪分子如法炮製,從而引發更多的同類犯罪案件。第三,考慮一些計算機犯罪分子都是一些具有高等學曆的年輕人,這些人往往意識不到自己在做觸犯國家法律的事情,隻是覺得在進行技術上的挑戰,以顯示自己的本事。顧及他們的前程,發現方一般也不願報案,不想把勢態擴大。
二是取證難。計算機犯罪案件相對於其他犯罪案件來說,取證具有較大的困難性。一是計算機硬件係統和軟件係統日益複雜,外存儲器容量越來越大。軟件係統複雜龐大,數據量呈天文數字,依靠人工方法難以發現進入其中的犯罪程序。二是犯罪證據已破壞。由於計算機犯罪往往是在瞬間發生的高技術犯罪,非法處理的信息往往難以找出痕跡,而且大多數計算機犯罪的證據都可以從計算機係統中銷毀或自然刪除而不被發現。三是數據加密和反跟蹤技術複合使用,使偵查人員難以分析判別犯罪手段,增加偵查取證難度。四是計算機技術與通信技術的融合發展,極大地促進了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在異地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計算機行為。五是計算機係統工作連續性也妨礙偵查取證工作。一些計算機係統具有不可間斷性或不能停頓時間過長,這就需要動態分析取證,或在短時間內完成偵查取證工作,這對於目前複雜的係統和現有技術很難完成取證,而且一旦恢複係統運行,有些證據可能會被毀掉。六是我國目前還沒有一支專門的計算機警察隊伍。目前計算機安全檢察是一項新型的公安業務,工作尚未步入正軌,尚未建立有效的工作機製,基礎工作十分薄弱,絕大部分地區的公安分局在開展計算機安全監察工作方麵幾乎是空白,而現有的刑事偵查隊伍缺乏計算機知識,對於計算機犯罪的取證幾乎沒有什麼經驗,用過去的土辦法難以對付這種高科技犯罪。
第四節 預防計算機犯罪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