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環境立法,強化執法力度,完善監督機製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由於社會大生產的發展,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各國的環境立法也經曆了從零散的夾雜在其他法律中的保護環境條文,到單行法規,再到綜合性法規,對整個環境保護中的社會關係進行通盤調整的過程。在調整手段上也需要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種手段。如日本1967年頒布了《公害對策基本法》,美國1969年頒布了《國家環境政策法》,我國1979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底正式頒布修改後的《環境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各項經濟發展規劃要進行環境評價,這意味著我國的環境評價製度已由建設項目評價向戰略性環境評價發展。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已製定和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節約能源法》《防沙治沙法》等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法律,國務院頒布了30多件環保法規,70多件部門規章加上修改後的《刑法》也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地方人大、政府相繼製定出台一係列法規和規章。這些法律法規的製定和實施,對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起到了引導、規範、保障和促進作用,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創造了較好的法製環境。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相互聯係、比較協調的環境法體係。
僅有環境保護的配套法律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在執行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目前我國的環保部門執法水平不高是影響執法力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端正作風,加強執法人員專業訓練和職業道德培訓是樹立和維護環境執法部門形象的必要手段。與此同時,開展環境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環境違法行為,推動和促進環境執法的順利進行。執法檢查既要有針對環境管理相對人的外部執法檢查,又要有針對政府環境行為和環保部門係統內部執法情況的檢查,通過執法檢查,可以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社會公民的環境意識和法製觀念,查處一些環境違法案件,促進一些環保問題的解決,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資源,環境保護經濟化的新思路、新辦法,從根本上防止環境犯罪的發生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之所以伴隨著環境犯罪的出現,主要原因之一是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缺乏聯係,其實環境保護經濟化,就是采用經濟方法管理生產中的生態問題,其方法是建立節約燃料動力資源製度和廢棄物回收利用標準,利用再生資源及建立少廢無廢工藝的措施,其直接目的雖是取得經濟效益,但客觀上有助於環境保護。實踐證明,生態和環境是十分重要的資源。保護環境、進行生態建設並不是隻有投入、沒有產出的純公益性事業,也不是政府和社會的負擔,而是潛在巨大的資源和產業。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合理開發和經營,必然會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形成良性的環保與經濟發展協調一致的共贏模式。2000年,全球環境貿易額高達6000億美元。我國環保產業年收入也已達到1670億元。以環保產業搞的好的浙江省為例,杭州天子嶺廢棄物處理總廠的垃圾填埋係統日平均處理2450噸,同時利用沼氣發電,到2002年12月底向國家電網輸送電力6000萬千瓦/時,成功的實現了填埋產生的沼氣資源轉化利用。四堡汙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60萬噸,汙泥產生的沼氣發電,年創產值270萬元。可見汙染治理實行市場化經營,能夠形成巨大的環保產業。
事實說明,生態環境是可利用的資源,它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各級各行各業都應當與時俱進,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破除舊的思維理念,充分發掘、利用生態環境造福人類,相信這一巨大的資源的有效利用必將對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確保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加強國際性交流與合作,控製和消除環境汙染,防治環境犯罪
環境犯罪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日趨嚴重的一類犯罪,是國際社會共同麵對的問題,目前,同環境犯罪進行鬥爭已成為一項全球性任務,通過國際合作來製定國際環境保護法規,建立保護環境的國際機構,是同環境犯罪鬥爭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國際環保領域裏,有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汙染的國際公約》、1973年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1982年的《海洋公約》等。國家之間也出現了國際環保法律文件,如《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環境保護公約》等。
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聯合國多次召開國際會議專門討論環境及環境犯罪問題。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斯德哥爾摩宣言》的前言中指出:“……享有健康而舒適的生存環境是人類的基本權利。”1990年召開的歐洲司法部長會議批準通過了77(28)號決議案,並號召規定有關的環境犯罪,為水、土壤、大氣和其他環境因素及人類提供法律保護。1991年國際刑法會議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報告中也有關於環境犯罪的建議。
我國於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1978年成立了人與生物圈計劃國家委員會。在隨後頻繁的國際環境交流合作中,我國成為保護臭氧層、防止全球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等活動的積極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以我國的實際行動在國際環境保護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