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孝廉的要求,一為歲舉;二是一定要由郡國向朝廷薦舉;三有人數的限定。
這實際是郡國向中央“貢士”的科目,但其開始進行得卻不順利,甚至出現了“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的尷尬局麵。
於是武帝不得不再度下詔,嚴格規定:以後“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在法律強力的保障之下,歲舉孝廉才真正得以貫徹執行。
從所舉孝廉者的家世、資曆來看,被舉者大多數出身官貴富豪,且多為儒者、官吏,這說明其統治基礎仍是以世襲貴族、豪強富戶為主的;但同時亦需指出,所舉之士中亦有相當比例(近四分之一)為平民或處士、貧民。
這樣一批被選拔者的出現,本身代表了一種流動,一種帶有某種開放性與競爭意味的社會下層進入統治上層的社會流動,而正是這種新氣象也為整個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活力與生機。
從所舉孝廉的任用情況看,既有中央屬官,也有地方官吏,其秩級絕大多數為六百石以下,而且多以郎官為任(對此,前文曾述及)。
所舉者在經曆了郎官階段的“培訓”之後充任到中央或地方行政部門任職,對於武帝及其以後漢朝廷政治結構的優化具有深刻影響。
舉孝廉給整個國家管理係統帶來了新的血液、新的氣息。
需要指出的是,武帝所確立的“歲舉孝廉”與當時所謂“舉孝”、“察廉”是“舉孝”一般為特舉,舉主有公卿也有郡縣;而舉孝廉為常舉、歲舉,其規模、人數皆有製度規定。
“察廉”為長官報請上級擢升優秀屬吏之科目,僅限於已仕之低級官吏,且皆據本秩直接遷補,而“孝廉”則是郡國向朝廷“貢士”。
“歲舉孝廉”的產生及發展,實際是適應西漢王朝鞏固和加強統治而出現的一場仕進製度的改革,是武帝推崇儒術,美化統治外殼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其完成思想統一的關鍵步驟。
在這一製度刺激下,社會文化階層中逐漸形成一種注重名節的風氣,在一定曆史階段內,這對於振勵末俗,是具有某種積極作用的。
畢竟,在孝廉製度還能比較正常實行的情況下,按“孝”與“廉”取士,較之那種公開賣官鬻爵,還是進步得多。
二、察茂才
武帝時期對於察舉製度的增益完善除“歲舉孝廉”外,還開創了另外一條門徑,名為“察茂才”。
“茂才”又作茂材。
古“才”、“材”二字相通。
據《漢書·武帝紀》可知,元封五年(前106),武帝設立刺史製度,負責全國十三州的督察工作,但麵對大將軍衛青去世、“名臣文武欲盡”的局麵,他非常渴望能出現一批能建非常之功的非常之人,於是下詔,“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這樣便產生了察舉茂才製度。
茂者,美也。
茂本作秀,後因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秀為茂。
所謂異等,當指超等出群不與凡同者。
即有出類拔萃之才能,不同凡響之本領的人才。
這當然是武帝指照當時朝廷內外庸才碌碌而言。
其最初作為特舉形式出現,顯然帶有某種應急、權宜的成分在其中。
察舉秀才之士,就其被舉者的資曆來看,已仕官吏及被舉孝廉占相當大比例,更強調精選;就其被任用情況來看,出仕多為縣令或相當於縣令一級的官職,這與孝廉多數僅僅拜郎的使用情況有很大不同。
一般說來,孝廉任郎中秩比三百石,而秀才任縣令秩千石至六百石。
顯然秀才的使用遠較孝廉為重。
至於個別秀才,起家則拜二千石,當屬特例,但亦同樣反映了其任用之重。
舉秀才的另一特點則在於舉主的多樣性。
其舉主除州、郡外,還有列侯、丞相、光祿勳、禦史、中二千石及派員專舉等。
這與舉孝廉幾乎清一色由郡國舉薦,迥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