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完善法製(2 / 3)

《魏書·刑法誌》稱“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

《漢書·刑法誌》則記載:原本以輕、簡為特征的漢律,在張湯、趙禹二人的增補下,空前膨脹,“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這麼繁複的法典文獻,事實上連審判官也不可能完全讀完,更不必說掌握了。

“文書盈於幾閣,典書不能遍睹”。於是,酷吏贓官得以趁法禁之弊,肆意釋法,為所欲為,製造了許多冤獄,“是以郡國承用者,或罪同而論異。

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者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漢·

拷打髡刑畫像石(摹本)山東諸城出土現可考的武帝朝增益之法律條目主要有《越宮律》,用於規範宮廷警衛及出入製度;《朝律》,用於規範朝賀製度;《左官律》《附益法》,限製諸侯人事、經濟;《上計律》《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則是用以嚴格職官責任。

此外武帝為加強鎮壓,又製《沉命法》,規定“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由於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而招禍,常隱匿實際情況,上下級之間也互相欺瞞。

這一時期最為荒唐而令人恐怖的罪名,莫過於“腹誹”。

史載,大司農顏異對武帝所製“白鹿皮幣”不以為然,認為其“本來不相稱”,張湯伺機誣奏他“不入言而腹誹,論死”。

武帝時期對於漢律的增補,其目“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也”的在於加強控製,進一步強化皇權與專製體係。

但是盲目地依靠法律借以樹立特權,勢必使帝國法典層出不窮,過於蕪雜。

其最後結果,一是“法令滋章,盜賊多有”;再則是酷吏秉承皇帝個人意願隨意運用、解釋判例,使所有的法律都成為專為皇權服務的暴力工具。

二、重用“酷吏”與嚴刑峻法

法律總是反映統治者的意誌,並且必須具有強製性。

無論多麼嚴密的法典,沒有法律執行者,那麼就隻能是無用的文字條目,而不可能成為約束全社會的具有普遍性的規範。

武帝時期,漢廷在猛增漢律的同時,也選拔了一大批鐵腕人物來運用、執行法律,在史書中他們被稱為“酷吏”。

正如海麵上每一座冰山都有相當大的部分浸於水下一樣,所有曆史現象的出現都具有其深厚的曆史背景,“酷吏”也不例外。

首先,武帝時期社會經濟發展,人口流動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空前增多,帝國基本社會秩序受到威脅;其次,武帝朝兵役、徭役、移民、賦稅等事務空前繁多,官府的約束性職能、監督性職能、社會組織性職能亟待強化;再次,當時社會分化現象嚴重,部分地主豪強、商人地主形成惡勢力,危害社會,激化階級矛盾;最後,吏道紛紜,良莠不齊,對官吏、諸侯本身的管理有待加強。

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執法苛嚴、絕對服務皇帝的“酷吏”開始走上曆史舞台,成為武帝時期強化帝國法律的一個關鍵部分。

“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

司馬遷《史記·酷枟漢書枠卷九十枟鹹宣傳枠。吏列傳》中所載酷吏除一人外,都是武帝時期的官吏,絕非偶然。

這與當時整個時代背景、法製要求是分不開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武帝的法製統治也就是酷吏統治。

武帝一代任用的酷吏甚多,我們姑且舉幾個例子來說明主要酷吏是怎樣進行治理的:

寧成,南陽穰(今河南鄧縣)人,早年以郎謁者侍景帝,“好氣,為人小吏,必陵其長吏;為人上,操下如束濕薪。

滑賊任威”。

曾出任中尉,行法不避權貴,宗室豪傑皆人人惴恐。

武帝時,升遷內史,其治嚴酷,對於官至九卿者亦敢動刑。

朝野積怨過重,外戚爭詆毀之,獲罪辭官。

歸鄉亦“為任俠,持吏長短”,“威重於郡守”。

趙禹,前文曾述及。

出身廉吏。

早年在太尉周亞夫手下供職,但一直未獲重用。

因其資格老,積勞升至禦史。

武帝認為他有才能,提至中大夫,與張湯一同增訂漢律。

史稱:“用法益刻,蓋自此始。”張湯,前文亦曾述及。

長安杜(今西安南)人,生於官吏家庭,幼時就對法律、審案興趣極大。

一次,其父外出,他在家守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