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完善法製(1 / 3)

一、增補漢律

武帝即位後,在強化中央集權,加強統治力度的目的驅動下,新一輪帝國法製的建設、完善已勢在必行。

而這一時期的尊儒活動亦為漢廷最終形成“禮製為體,法製為用,出禮入刑,禮刑結合”的法律體係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支持。

武帝時期完善法製的活動是從增補法律開始的。

“法律”作為漢廷國家意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與完善經曆了一個漸進的過程。

公元前206年,劉邦入鹹陽“約法三章”,繁苛的秦律開始逐步走下曆史舞台。

漢朝建立以後,秦律中對新王朝有用的條文被依循下來。

高帝五年(前202)蕭何在繼承秦律的基礎之上“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漢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它遠取李悝《法經》,近取《秦律》,於“盜、賊、囚、捕、雜、具”六律之外,又增加了“戶律”來規範婚姻、家庭、賦稅,“興律”主擅興徭役,“廄律”規範畜牧馬牛之事等共三篇。

而所增條文,多為民事法規,這與在當時社會條件下鼓勵恢複正常社會生活,休養生息的政策是相適應的。

《九章律》現雖已佚,但通過《晉書·刑法誌》還能夠看到其存目共四十七目,分別歸類如下:

《盜律》九目:劫略、恐、和買賣人、持質、受所監、受財枉法、勃辱強賊、還贓畀主、賊傷;《賊律》十目:大逆無道、欺謾、詐偽、逾封、矯製、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諸亡印、儲峙不辦、盜章;《囚律》七目:詐偽生死、詐自複除、告劾、傳覆、係囚、鞫獄、斷獄;《雜律》四目:假借、不廉、嗬人受錢、使者驗賂;《具律》二目:出賣呈、擅作修舍事;《興律》六目:上獄、考事報讞、擅興徭役、乏徭、稽留、烽燧;《廄律》九目:逮捕、告反、逮受、登聞道辭、乏軍之興、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上言事變、以驚事告急。《捕》《戶》二律無目可考。

《九章律》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其製法過急,故內容重疊錯雜現象嚴重。

同一類型的判例,條文卻分載兩項不同的律目之下。

與其說《九章律》是一部分類法規,還不如說是一部不斷補訂而成的律令彙編。

加之由於漢初法律製度多沿襲秦製,因此《九章律》的基本精神仍在於“禦奸”,在結構上也是以刑法為主,兼蓄諸律,不盡合理。

除《九章律》外,漢高帝還令叔孫通製定有關朝儀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主要是漢朝廷的儀製之規定。

文帝時晁錯為抑製諸侯權勢,亦修訂部分律令,其內容多不可考。1983年—1984年間,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一批西漢前期法律竹簡,其中二四七號墓所出竹簡已於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

所收錄的《二年律令》被認為即呂後二年(前186)施行的法律。

具體的律名有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律、餞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囗市律、行書律、複律、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

這當中許多律名與雲夢秦簡是一致的。

同時出土的還有議罪案例彙編《奏讞書》。

由這些使我們可以目睹部分漢律的原貌。

以《九章律》為代表的漢律,基本精神在於強化統治,維護統治者及其階級的政治、經濟特權及帝國統治秩序,與中國古代法的傳統一致。

早期漢律把調整禮儀的規範與刑律綜合在一起,表現了儒家思想的影響和以法律的強製力確認皇帝及帝製等級關係至高無上的地位。

武帝時,外事四夷,百姓貧耗,社會動蕩,統治集團內部發生了衡山王與淮南王謀反的事件。

因此,在外部繁榮的虛華之下,統治者日益感到進一步強化法製之必要。

武帝時期在立法上的主要貢獻在於把早期漢律偏重刑法、民法的格局加以改變,加入了大量的關於帝國政治關係、政治生活、官吏製度方麵的條款。

這些法律有的是以增補形式出現的,有的則是以單行法形式出現的。

因此在數量上,當時《漢律》的增加是很驚人的。

武帝任命主持法律修訂的官吏是兩個令人談之色變的鐵腕人物:張湯與趙禹。

據《漢書·刑法誌》記載:由於“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修訂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張湯曾為專司刑律之廷尉,趙禹官至禦史、中大夫。

經此二人之手,漢律增補甚重,條目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