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 上古中東宗教發展的特點(2 / 3)

顯然,上述宗教所強調的,是所有信眾、所有人類的共同命運(“上帝的選民”或原罪,“四海之內皆兄弟”的主張)和末日來臨時整個民族或所有信眾的集體、同時的救贖,而個人救贖是集體救贖的組成部分;它們也高度強調信徒的現世努力。相反,佛教盡管認為世界是不斷變化的,但它是“神所賜予的”,個人的命運是前世的“業”決定的;佛教完全突出個人、分散的拯救,其社會發展觀是循環的,而非曆史的。究其原因,是上述中東宗教經常表現出來的入世性,而佛教則屬於典型的出世宗教。

二、宗教的社會職能從早期的多功能的不分化狀態向後期廣泛地指導、規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內部自治的緊密型宗教社團發展,形成高度的政教合一國家

在早期,中東宗教即廣泛地參與社會生活,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密切聯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西亞早期國家一般均產生於神廟。蘇美爾城邦經濟的主體是神廟,其麵積可達城市總麵積的1/3以上,而個別神廟控製的勞動力達到城邦勞動力總數的一半。城邦的早期國王名稱即“恩”和“恩西”,而“恩”原是高級祭司,“恩西”則指神廟中的管理人或奠基者。顯然,早期的城邦首領是從高級祭司而非氏族貴族中出現的。同時,神廟在兩河流域和埃及城市的市區總麵積中占到1/3.

從神廟和祭司階層的社會職能上看,這一時期尚處於與其他機構和階層相交叉的狀態,社會分工不明確。例如,兩河流域的神廟在經濟事務上,負責農產品的儲備和防災、納稅、儲備再生產物資、支付參加公共工程人員和神廟雇工的口糧、組織外貿等;城邦祭司往往由長老兼任,沒有專職祭司。

在帝國時期,中東的宗教成為官方重要的意識形態工具。在埃及,法老被稱為“拉(太陽神)的兒子”,其塑像與神像並列在神廟中,而法老死後往往要為其修建葬祭廟和宏偉的金字塔。在兩河流域和波斯,同樣存在著君權神授的悠久傳統。

隨著晚期宗教的發展普及,公元4-9世紀在中東逐漸形成了成員有強烈認同、內部有強大凝聚力的緊密型宗教社團,尤以祆教和三大一神教這些“有經典的宗教”為典型。筆者認為,緊密型宗教社團的主要特征有:

(1)固定的崇拜儀式。信徒平常在家中禮拜,而每周在教堂、清真寺或會堂舉行一次集體禮拜。祆教徒和伊斯蘭教徒每天禮拜五次,在禮拜前須做大小淨。對穆斯林而言,禮拜可以在工作場所和旅行途中進行,因而與他們的日常生活融為一體。

(2)共同的社團財產。由宗教機構管理,包括宗教設施、公共澡堂、學校、公墓、行政樓和宗教基金等。其中的宗教基金也負責慈善活動的開支。

(3)統一的宗教教育。祆教在薩珊帝國晚期形成了製度化的宗教教育;三大一神教也都設有專門的宗教學校,其科目包括世俗課程。

(4)無所不包的宗教法律和專門的法律機構。教法對信徒的日常生活作出了細致而廣泛的規定,內容涉及倫理、飲食、喪葬、婚姻、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放債等許多方麵。並設有專門的法律機構處理社團內的相關事務。在飲食方麵,高度重視潔淨問題,因此一些食品屬於禁忌之列。

(5)信徒有明顯的外在標誌。例如,男性猶太教徒必須作割禮,其服裝和發辮因所屬教派而有不同。

(6)有關禁欲方麵的規定。上述宗教都有潔淨方麵的規定。而禁欲主義主要存在於基督教、後期的祆教和蘇菲派的一些派別中。

(7)對叛教的嚴厲懲罰。如祆教規定取消叛教者的財產繼承資格,並可實施逮捕,勸說無效者可處死。伊斯蘭教遜尼派的哈乃斐法學派也規定要取消叛教者的財產繼承資格。當然,類似規定並不能阻止改宗、甚至大規模改宗現象的發生。

(8)宗教科層體製和宗教人士對社團控製的形成。在祆教內,形成了金字塔式、與薩珊帝國行政體製相一致的宗教體製:位居國家最高層、由政府任命的祭司長,與大省或一般省份一致的大祭司、祭司,縣和縣以下行政單位的神職人員。另一方麵,像後期猶太教和伊斯蘭教則確立了不依賴於官方的、分別由拉比和烏萊瑪、蘇菲派首領控製的分散的自治社團。

(9)宗教與社會生活的廣泛聯係。政教合一是一個突出特點,如祆教僧侶即參與政治,包括國王廢立。伊斯蘭教的烏萊瑪擁有解釋經訓教法的權力和司法、教育大權,控製著宗教基金瓦克夫,參與地方的稅收、水利、治安、慈善事務,甚至出任行政官員。與社會生活的廣泛聯係實為入世型宗教的表現。

此外,猶太教和伊斯蘭教還通過內婚製鞏固社團,推動宗教的傳播。宗教社團的形成增強了內部的凝聚力,同時也加劇了社團之間的區別、對立乃至衝突。在薩珊帝國占領伊拉克以後,它逐漸開始承認當地宗教社團的自治,以宗教容忍換取納稅和政治支持。這一政策為後來的阿拉伯帝國所繼承,適用對象為“迪米”(“有經典的宗教”信仰者,即猶太人、祆教徒和基督徒),奧斯曼帝國時期則發展為著名的“米列特”製度。在上述宗教中,祆教因過分依賴政府而在薩珊帝國滅亡後逐漸消亡,而三大一神教依靠強有力的宗教社團,即使在政權解體後仍然能夠生存,甚至迫使征服者改宗。

三、神靈體係

從原始的萬物有靈出發,經多神教、二元神教的過渡向一神教發展隨著城邦向統一王國乃至帝國的發展,在上古中東的多神教中,已經出現了主神,如埃及的太陽神拉、阿蒙,蘇美爾的安努、巴比倫的馬爾杜克和亞述的阿蘇爾。英國學者繆勒認為,埃及後期出現了單一主神教,即有固定主神的多神教。

在前述中東古代宗教發展的第二階段,形成了二元神教祆教、諾斯替教和摩尼教。這是中東的一個明顯特征,因為中東的二元神教最為典型,而且集中在先後處於塞琉古帝國和帕提亞帝國統治下的波斯和伊拉克(即今日之兩伊)。有趣的是,從地理上看,波斯和長期處於波斯政治統治及文化熏染下的伊拉克恰好處於中東(此時一神教已經在巴勒斯坦興起)的東端,鄰近以多神教為特征、與波斯同屬雅利安人的印度。這一現象值得探討。另外,由於二元神教崇善而貶惡,認為人類最終將要進入“光明、正義和真理的王國”,它實質上是一種神學上的一元論。

但波斯也正是中東一神教的發源地之一。以上古波斯神靈米特拉為崇拜對象的米特拉教在公元1世紀西傳進入羅馬帝國。該教儀式中包括了使用麵包和酒,而米特拉的誕辰也是12月25日,這些都給孕育中的基督教提供了養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