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震雜說其理,與《易》不同,故服虔亦稱離為戈兵,用變為說也。 西鄰責言,不可償也。將嫁女於西,而遇不吉之卦,故知有責讓之言,不可報償。責,側介反,又如字。償,巿亮反,又音常。 [疏]注“將嫁”至“報償”。正義曰:如杜此言,直以遇卦不吉,則知言不可償。不知其象何所出也。服虔以為三至五為坎,坎為月,月生西方,故為西鄰。坎為水,兌為澤,澤聚水,故坎責之澤,澤償水則竭,故責言不可償。此取象甚迂,杜言虛而不經,謂此類也。 歸妹之睽,猶無相也。’歸妹,女嫁之卦;睽,乖離之象,故曰無相。相,助也。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歸妹”至“助也”。正義曰:杜意嫁女而遇睽、離之爻,即是無相助也。不知其象所出。服虔雲,兌為金,離為火,金火相遇而相害,故無助也。 震之離,亦離之震,二卦變而氣相通。 [疏]注“二卦”至“相通”。正義曰:為震與離通也。震既與離通,則離亦與震通,言此二卦相通者,與下張本。震為雷,雷是動。離為火。震之離,是動來適火,離之震,是火往適動,欲明火之動熾之意。 為雷為火,為嬴敗姬,嬴,秦姓。姬,晉姓。震為雷,離為火,火動熾而害其母,女嫁反害其家之象。故曰“為嬴敗姬”。嬴音盈。 [疏]注“嬴秦”至“敗姬”。正義曰:震為雷,離為火,《說卦》文。服虔雲,離為日,為火。秦嬴姓,水位。三至五有坎象,水勝火,故為嬴敗姬。 車說其輹,火焚其旗,不利行師,敗於宗丘。輹,車下縛也。丘猶邑也。震為車,離為火。上六爻在震則無應,故車脫輹;在離則失位,故火焚旗,言皆失車火之用也。車敗旗焚,故不利行師。火還害母,故敗不出國,近在宗邑。說,吐活反,注同。輹音福,又音服。案車旁著畐,音福。《老子》所雲“三十輻共一轂”是也。車旁著複,音服,是車下伏名義兔。縛如字,又扶臥反。 [疏]注“輹車”至“宗邑”。正義曰:子夏《易傳》雲“輹,車下伏兔也”。今人謂之車屐,形如伏兔,以繩縛於軸,因名縛也。土之高者曰丘,眾之所聚為邑,故丘猶邑也。《晉語》“震為車也”。《說卦》“離為火”。上爻在震則無應,故車脫輹。三亦陰爻,是無應也。在離則失位,故火焚其旗。初三五奇為陽位,二四上耦為陰位,在離則變為陽而居陰位,是失位也。師行必乘車而建旗,車敗旗焚,故不利行師也。火還害母,故敗不出國,近在宗邑也。服虔雲:“五至三有坎為水象,震為車,車得水而脫其輹也。震為龍,龍為諸侯旗,離之震,故火焚其旗也。震,東方木。兌,西方金。木遇金必敗。韓有先君之宗廟,故曰宗丘。” 歸妹、睽孤,寇張之弧,此睽上九爻辭也。處睽之極,故曰睽孤。失位孤絕,故遇寇難而有弓矢之警,皆不吉之象。難,乃旦反。警音景。 [疏]注“此睽”至“之象”。正義曰:睽卦上九雲“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昏媾,往遇雨則吉”。彼文甚多,此略。取之先張之弧,謂見寇而張弓,故曰遇寇難而有弓矢之警。皆不吉之象。服虔雲坎為寇、為弓,故曰“寇張之弧”。 侄其從姑,震為木,離為火,火從木生,離為震妹,於火為姑,謂我侄者,我謂之姑。謂子圉質秦。侄,待結反;《字林》丈一反。 [疏]注“震為”至“質秦”。正義曰:《釋親》雲:“父之姊妹為姑。女子謂晜弟之子為侄。”是謂我侄者,我謂之姑。 六年其逋,逃歸其國,而棄其家,逋,亡也。家,謂子圉婦懷嬴。逋,補吾反。 [疏]注“逋亡”至“懷嬴”。正義曰:桓十八年傳曰:“女有家,男有室”。室家通言耳。夫謂妻為家,棄其家謂棄其妻,故為懷嬴也。子圉以十七年質於秦,二十二年逃歸,是六年乃逋也。 明年其死於高梁之虛。”惠公死之明年,文公入,殺懷公於高梁。高梁,晉地,在平陽楊氏縣西南。凡筮者用《周易》,則其象可推,非此而往,則臨時占者或取於象,或取於氣或取於時日王相,以成其占。若盡附會以爻象,則構虛而不經,故略言其歸趣。他皆放此。虛,去魚反。王,於況反。相,息亮反。構本又作講,各依字讀。 [疏]注“惠公”至“放此”。正義曰:圉以二十二年歸,二十三年惠公死,二十四年二月殺懷公於高梁,是為惠公死之明年也。此筮之意,言六年逋,明年死,則是逃歸之明年。而雲惠公死之明年者,以二月即死,據夏正言之,猶是逃歸之明年也。但周正己改,故以惠公證之耳。《春秋》筮事既多,此占最少其象,故杜因而明之,雲用《周易》則其象可推,非《周易》則不可得知本意,所取不在《周易》。若盡皆附會爻象,以求其事,則象非其類,事非其實,今構虛而不經,故略言歸趣而已,不能盡得其象也。《陰陽書》以為春則為木王、火相、土死、金囚、水休時日,王相謂此也。 及惠公在秦,曰:“先君若從史蘇之占,吾不及此夫。”韓簡侍,曰:“龜,象也;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先君之敗德及,可數乎?史蘇是占,勿從何益?言龜以象示,筮以數告,象數相因而生,然後有占,占所以知吉凶,不能變吉凶。故先君敗德,非筮數所生,雖複不從史蘇,不能益禍。夫音扶。“先君之敗德及”,絕句。“可數乎”,一讀“及可數乎”。數,色主反。複,扶又反。 [疏]“韓簡”至“何益”。正義曰:卜之用龜灼以出兆,是龜以金、木、水、火、土之象而告人。筮之用蓍揲以為卦,是筮以陰陽蓍策之數而告人也。凡是動植飛走之物,物既生訖而後有其形象,既為形象而後滋多,滋多而後始有頭數。其意言龜以象而示人,筮以數而告人。惠公之意,以先君若從史蘇之占,不嫁伯姬於秦,己便不及此禍,尤先君不從卜筮也。韓簡之意,以為惠公及禍,自由先君獻公廢適立庶之敗德,不由卜筮。故雲先君之敗德既定,致公今及此禍,可由筮數始生之乎?敗德有其象數,龜筮從後而知,因嫁女於秦,見於筮兆,故雲“史蘇是占”。縱使當時不從,何能加益此禍?明禍敗既定,龜筮知之,從之不能損,不從不能益也。注“言龜”至“益禍”。正義曰:謂象生而後有數,是數因象而生也。若《易》之卦象,則因數而生。故先揲蓍而後得卦,是象從數生也。上雲龜象、筮數,下直言數不言象者,上裛論卜筮,故龜筮並言。當時唯筮伯姬,故下直舉數耳。 《詩》曰:‘下民之 [疏]“詩曰”至“由人”。正義曰:《詩-小雅-十月之交》篇也。下民之有邪惡妖 “震夷伯之廟”,罪之也。於是展氏有隱慝焉。隱惡,非法所得;尊貴,罪所不加,是以聖人因天地之變,自然之妖,以感動之。知達之主,則識先聖之情以自厲,中下之主,亦信妖祥以不妄。神道助教,唯此為深。知音智。 [疏]注“隱惡”至“為深”。正義曰:慝,訓惡也。隱蔽之惡,不見於外,非法令所得繩也。其人尊貴,非刑罰所能加也。忽有震破其廟,乃是幽冥加罪,聖人因天地之變,自然之妖,故章其事以感動穢行之人,使自懲肅也。知達之主,則識先聖之情,知此欲以懼愚人也。中下之主,亦信此妖祥之事,謂身為惡行,神必加禍,以此不妄動作。《易》稱“聖人以神道設教”,故雲神道助教,唯此事為深。因此遂汎解《春秋》諸有妖祥之事,皆為此也。 “冬,宋人伐曹”,討舊怨也。莊十四年,曹與諸侯伐宋。 “楚敗徐幹婁林”,徐恃救也。恃齊救。 十月,晉陰飴甥會秦伯,盟於王城。陰飴甥即呂甥也。食采於陰,故曰陰飴甥。王城,秦地,馮翊臨晉縣東有王城,今名武鄉。秦伯曰:“晉國和乎?”對曰:“不和。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喪其親,痛其親為秦所殺。不憚征繕以立圉也,曰:‘必報讎,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秦伯曰:“國謂君何?”對曰:“小人慼,謂之不免。君子恕,以為必歸。小人曰:‘我毒秦,秦豈歸君?’毒謂三施不報。憚,徒旦反。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歸君。貳而執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服者懷德,貳者畏刑。此一役也,言還惠公,使諸侯威服,複可當一事之功。舍如字,又音舍。還音環。 [疏]注“言還”至“之功”。正義曰:服虔雲:一役者,謂韓戰之役。知不然者,呂甥之言勸秦伯而納晉侯,假稱君子之意。若納晉君,可以更當一役之功。欲深勸秦伯,若直論韓戰之役,於秦未有深利,何肯納也?故杜別為其說。劉炫以服義規之,雖於理亦通,未為殊絕。 秦可以霸。納而不定,廢而不立,以德為怨,秦不其然。’”秦伯曰:“是吾心也。”改館晉侯,饋七牢焉。牛、羊、豕各一為一牢。饋,其位反。 蛾析謂慶鄭曰:“盍行乎?”蛾析,晉大夫也。蛾,魚糸育反;本或作蟻,一音五何反。析,星曆反,本或作晳。盍,戶臘反。對曰:“陷君於敗,謂呼不往,誤晉師,失秦伯。敗而不死,又使失刑,非人臣也。臣而不臣,行將焉?”入十一月晉侯歸。丁醜,殺慶鄭而後入。丁醜,月二十九日。焉,於虔反。是歲,晉又饑,秦伯又餼之粟,曰:“吾怨其君而矜其民。且吾聞唐叔之封也,箕子曰:‘其後必大。’晉其庸可冀乎!唐叔,晉始封之君,武王之子。箕子,殷王帝乙之子,紂之庶兄。餼,許氣反。 [疏]注“唐叔”至“庶兄”。正義曰:唐叔,晉始封之君,《晉世家》文也。《宋世家》雲:“箕子者,紂親戚也。”止雲“親戚”,不知為父也、兄也。馬融、王肅皆以箕子為紂之諸父。服、杜以為紂之庶兄。既無正文,各以其意言耳。曆檢諸書不見箕子之名,唯司馬彪注《莊子》雲“胥餘,箕子名”。不知其然否。 姑樹德焉,以待能者。”於是秦始征晉河東,置官司焉。征,賦也。
正文 第1章(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