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舉以敗國,將何賀焉?子玉剛而無禮,不可以治民,過三百乘,其不能以入矣。  [疏]“過三”至“入矣”。正義曰:若使為帥,過三百乘,其必不能入前敵矣。  苟入而賀,何後之有?”三百乘,二萬二千五百人。傳,直專反。幾,居豈反。乘,繩證反,下同。  冬,楚子及諸侯圍宋,宋公孫固如晉告急。公孫固,宋莊公孫。先軫曰:“報施救患,取威定霸,於是乎在矣。”先軫,晉下軍之佐原軫也。報宋贈馬之施。軫,之忍反。施,式氏反,注同。  [疏]注“先軫”至“之施”。正義曰:劉炫雲,下“蒐於被廬”,先軫始佐下軍。此時未為下軍之佐,以規杜氏。知不然者,以方欲救宋,即蒐被廬。先軫此語與蒐相近,不知未蒐之前,先軫身作何官,故以蒐後下軍之佐明之。然先軫後年亦為中軍帥。不雲中軍帥者,相去既遠,又隔下軍之佐,故杜不言之。  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於衛,若伐曹、衛,楚必救之,則齊、宋免矣。”前年楚使申叔侯戍穀以逼齊。於是乎蒐於被廬,晉常以春蒐禮,改政令,敬其始也。被廬,晉地。蒐,所求反。被,皮義反。廬,力居反。作三軍,閔元年晉獻公作二軍,今複大國之禮。謀元帥。中軍帥。帥,所類反,注同。  [疏]“謀元帥”。正義曰:元,長也。謂將帥之長。軍行則重者居中,故晉以中軍為尊,而上軍次之。其二軍則上軍為尊,故閔元年晉侯作二軍,公將上軍。  趙衰曰:“郤縠可。臣亟聞其言矣,說禮、樂而敦《詩》、《書》。《詩》、《書》,義之府也;禮、樂,德之則也。德、義,利之本也。  [疏]“說禮”至“本也”。正義曰:說謂愛樂之,敦謂厚重之。《詩》之大旨,勸善懲惡。《書》之為訓,尊賢伐罪,奉上以道,禁民為非之謂義,《詩》、《書》,義之府藏也。禮者,謙卑恭謹,行歸於敬。樂者,欣喜歡娛,事合於愛。揆度於內,舉措得中之謂德。禮、樂者,德之法則也。心說禮、樂,誌重《詩》、《書》,遵禮、樂以布德,習《詩》、《書》以行義,有德有義,利民之本也。《晉語》雲:“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年五十矣,守學彌惇。夫好先王之法者,德義之府也。夫德義,生民之本也。能敦篤,不忘百姓。請使卻縠。’公從之。”  《夏書》曰:‘賦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尚書-虞夏書》也。賦納以言,觀其誌也;明試以功,考其事也;車服以庸。報其勞也。賦,猶取也。庸,功也。縠,本又作穀,同,胡木反。亟,欺冀反,數也。說音悅。君其試之。”  [疏]“夏書”至“試之”。正義曰:《夏書》言用臣之法。賦,取也。取人納用以其言,察其言觀其誌也。分明試用以其功,考其功觀其能也。而賜之車服,以報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賜之。古人之法如此,君其試用之。注“《尚書》”至“功也”。正義曰:此古文《虞書-益稷》之篇。漢、魏諸儒不見古文,因伏生之謬,從《堯典》至《胤征》凡二十篇總名曰《虞夏書》,以與禹對言。故傳通謂《大禹謨》以下皆為《夏書》也。古本作“敷納以言,明庶以功”。“敷”作“賦”,“庶”作“試”,師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賦稅者,取受之義,故為取也。“庸,功”,《釋詁》文。《舜典》雲“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文雖略同,此引《夏書》,非《舜典》也。  乃使郤縠將中軍,郤溱佐之;使狐偃將上軍,讓於狐毛而佐之;狐毛,偃之兄。將,子匠反,下將、上將皆同。溱,側巾反。  [疏]注“狐毛,偃之兄”。正義曰:《晉語》偃辭曰:“毛之知,賢於臣,其齒又長,毛也不在位,不敢聞命。”  命趙衰為卿,讓於欒枝、先軫。欒枝,貞子也,欒賓之孫。欒,魯官反。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荀林父禦戎,魏隼為右。荀林父,中行桓子。行,戶剛反。  晉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二十四年入。子犯曰:“民未知義,未安其居。”無義則苟生。  [疏]注“無義則苟生”。正義曰:未知君臣之義,不作長久之圖,苟且為生,以過朝夕,是未安其居。  於是乎出定襄王,二十五年定襄王,以示事君之義。入務利民,民懷生矣。  [疏]“入務”至“生矣”。正義曰:利民之事,非止一塗。《晉語》說文公為政雲“棄責薄斂,施舍分災,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賈寬農。務穡勸分,省用足財。利器明德,以厚民性”。皆是利民之事。民懷生者,謂有懷義之心,不複苟且。劉炫雲:“生既厚民,皆懷戀居處。”  將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宣,明也,未明於見用之信。  [疏]注“未明於見用之信”。正義曰:信是人之所用,若未伐原示信,民未明於信是人用。故傳雲“未宣其用”,雲見用者,言信見為人所用。  於是乎伐原以示之信。伐原在二十五年。民易資者不求豐焉,不詐以求多。明徵其辭,重言信。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蒐,順少長,明貴賤。長,丁丈反。作執秩以正其官。執秩,主爵秩之官。秩,直乙反。民聽不惑,而後用之。出穀戍,釋宋圍,楚子使申叔去穀,子玉去宋。一戰而霸,文之教也。謂明年戰城濮。  [疏]“文之教也”。正義曰:《論語》雲“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今晉侯以義、信、禮教民,然後用之,是文德之教也。明年傳君子“謂晉於是役也,能以德攻”,注雲:“以文德教民而後用之。”謂此役也。  【經】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再舉晉侯者,曹、衛兩來告。)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公子買,魯大夫子叢也。內殺大夫皆書。刺,言用《周禮》三刺之法,示不枉濫也。公實畏晉,殺子叢而誣叢以廢戍之罪。恐不為遠近所信,故顯書其罪。刺,七賜反,殺也。叢,似東反。枉,紆往反。  [疏]注“公子”至“其罪”。正義曰:經言“買”傳言“叢”,蓋名買,字叢,或字相似而一謬也。《周禮》:“司刺掌三刺之法,以讚司寇聽獄訟。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鄭玄雲:“刺,殺也。訊而有罪則殺之。”訊,言也,內殺大夫。此及成十六年“刺公子偃”,皆書刺者,若雲用彼三刺之法,言問臣、吏、萬民,皆言合殺,乃始殺之,以示不枉濫也。此三刺之法,位在外朝,庫門之外,皋門之內,故“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麵,群臣西麵,群吏東麵”。於此訊之也。魯史獨設此名,所以異於外也。《公羊》以為“內諱殺大夫謂之刺”。以為諸侯不得專殺,故諱言刺之,其意小異於此。公實畏晉,殺子叢以說晉,言戍衛者叢之所為,又歸罪於叢,言不終戍事,故殺之,恐不為遠近所信,故顯書子叢之罪也。然魯殺子叢,本有兩意:謂楚雲不卒戍;謂晉雲叢欲戍衛。今經之所書書,謂楚之辭,不書謂晉之辭者,以魯先與楚同好,恐楚疑之,故顯書不卒戍之罪以告屬楚。諸侯心實畏晉,未敢宣露,故經不書告晉之辭。蘇雲:公子買不卒戍者,告晉、楚之辭也,謂晉雲公子買比來戍衛,今不使終其戍事,是以殺之;謂楚雲比令公子買楚戍衛,其買不終戍事,是以殺之。  楚人救衛。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畀,與也。執諸侯當以歸京師,晉欲怒楚使戰,故以與宋,所謂“譎而不正”。畀,必利反,注同。譎,古穴反。  [疏]注“畀,與也”。正義曰:劉炫雲:“《公羊傳》曰:‘畀者何?與也。其言以宋人何?與使聽之。’何休雲:‘宋稱人者,明聽訟必師斷與,其師眾共之。’《穀梁傳》曰:‘畀,與也。其曰人,何也?不與晉侯畀宋公也。’注雲:“畀,上與下之辭,故不以侯畀公。’案傳‘執曹伯,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則田亦稱人,非為斷獄,故雲人也。若不使晉侯與宋公,自可改其畀名,何以名之為畀,而使義不得與也?若與宋人,豈宋國卑賤之人,得獨受曹伯而治之乎?二傳之言,皆不得合《左氏》,當以人為眾辭,舉國而稱之耳。”  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宋公、齊國歸父、秦小人憖既次城濮,以師屬晉,不與戰也。子玉及陳、蔡之師不書,楚人恥敗,告文略也。大崩曰敗績。濮音卜。憖,魚覲反。下與音預。  [疏]注“宋公”至“敗績”。正義曰:於例,將卑師眾稱師,此齊、宋、秦皆又稱師,則將非尊者。傳雲:“宋公、齊國歸父、秦小子憖次於城濮。”及其交戰,唯言晉師陳於莘,此說晉之將帥與楚相敵,都不言齊、宋公卿,知其既次城濮,以師屬晉,不與戰也。沈氏雲:定四年“戰於柏舉”,傳稱“蔡侯、吳子、唐侯伐楚”,杜雲:“唐侯不書,兵屬於吳、蔡。”今宋、齊、秦屬晉,而書之者,彼柏舉之戰,唐師共屬吳、蔡,與之同陳,故不書。此齊、宋師等雖屬晉,猶異陳,故得書之。傳稱“子玉及陳、蔡之師皆在於陳”,而不書者,楚人恥敗,告辭略,故史不得書之。劉炫《規過》以為晉人告略。今知不然者,但於此戰時,魯猶屬楚,凡禍福相告,必同好之國,故知楚人來告也。楚人來告,不言陳、蔡者,恥其諸國皆在不能敵晉,故略言楚人而已。若其晉告,則應矜其勝事,以少敗多,何肯略其陳、蔡而不告也?劉以為晉人來告,而規杜氏,非也。  楚殺其大夫得臣。子玉違其君命以取敗,稱名以殺,罪之。  衛侯出奔楚。  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踐土,鄭地。王子虎臨盟,不同歃,故不書。衛侯出奔,其弟叔武攝位受盟,非王命所加,從未成君之禮,故稱子而序鄭伯之下。經書癸醜,月十八日也。傳書癸亥,月二十八日。經、傳必有誤。賤,以淺反。土如字,或一音杜。歃,所治反,本又作喢。  [疏]注“踐土”至“有誤”。正義曰:傳稱“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而不書子虎,知子虎臨盟不與歃。定四年傳稱踐土之盟,“其載書雲:‘王若曰:晉重、魯申、衛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其次與會不同者,會之班次以國大小為序,及其盟也,王臣臨之,異姓為後,故載書之次與會異也。定四年召陵之會,傳稱“祝佗言於萇弘曰:‘踐土之盟,衛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猶先蔡。’萇弘說,告劉子,乃長衛侯於盟。”如彼傳文,則踐土、召陵二盟,衛皆先蔡。而經書諸國之序,二會皆蔡在衛先者,《釋例》曰:“周之宗盟,異姓為後。故踐土載書,齊、宋雖大,降於鄭、衛。斥周而言,止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其餘雜盟,未必皆然,踐土、召陵二會,蔡在衛上,時國次也。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是言盟、會異次之意也。如《釋例》之言,王官之宰臨盟,乃以異姓為後,則二十九年翟泉之盟,王子虎在焉,宣七年黑壤之盟,王叔桓公臨之,彼二盟亦當異姓為後,與會異次也。八年洮之盟,王人在列,杜指王官之宰,則卑者未必能別同姓、異姓,若無王官之伯,則以大小為序。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晉、楚爭先,是其餘雜盟不先同姓之文也。《周禮-典命》雲:“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叔武是衛侯之弟,未得從世子之法攝位受盟,舊無正禮,其班位高下出於主會之意,以其非王命所加,使從未成君之禮,故稱子,而序於鄭伯之下。蓋晉文之意使然。  陳侯如會。無傳。陳本與楚,楚敗,懼而屬晉,來不及盟,故曰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