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的法律風險(1 / 3)

淺析商業銀行協助凍結銀行承兌彙票的法律風險

財經論壇

作者:劉慶國

摘 要:依法協助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的執行工作,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的必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定義務,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由於實踐中存在個別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明確甚至衝突和交叉,個別有權機關執行依據不明、程序不清等現象,導致銀行在協助執行中無所適從,給自身造成重大的聲譽風險和財務損失。筆者以一件銀行協助公安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彙票案例,從承兌行(付款人)和貼現行(合法持票人)維權角度進行實務剖析,進而從票據法理論及法律角度進行客觀論證,最後從立法層麵和銀行實務操作層麵提出建議,旨在拋磚引玉,期望有關部門盡快出台明確的指導意見,保障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的規範運行。

關鍵詞:凍結;銀行承兌彙票;法律風險

票據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流通的信用證券,尤其對於銀行承兌彙票而言,已由商業信用轉為銀行信用,在經濟活動中擔負著支付、結算和信用功能,對於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商品流通,規範商業信用等具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銀行承兌業務的不斷發展也引發了很多急需關注的問題,票據業務呈現出低信用風險、高操作風險的新特性。特別是近年來,受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國內實體經濟資金鏈日趨脆弱,長期遊離於監管體係以外的非法票據交易行為被逼浮出水麵,動輒上億的欠款和詐騙跑路現象時有發生,受害者索款無望的情況下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由此引發大量的經濟和刑事犯罪案件。銀行作為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人和多數銀行承兌彙票的貼現人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其中,麵臨的防範操作風險形勢非常嚴峻,大大影響了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的正常開展。

一、某商業銀行協助公安機關凍結銀行承兌彙票案情簡介

1.基本案情介紹

2008年10月27日,山東省某服飾公司為江蘇省江陰市某針織公司簽發了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彙票,該銀行承兌彙票由某銀行承兌(下稱承兌行),彙票到期日是2009年4月16日。隨後,該彙票先後經過11手轉讓,涉及山東、山西、河南、江蘇、黑龍江5個省份,最後由吳江市某紡織公司背書給黑龍江某銀行(下稱貼現行)辦理貼現。該銀行在承兌彙票到期前,向承兌行寄送了彙票原件和托收憑證提示付款。承兌行以公安機關凍結為由出具退票理由書(2009年2月27日,山西某公安機關依據並未在票據上背書的個人報案凍結,凍結期限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理由是此銀行承兌彙票因涉嫌刑事詐騙),拒絕向貼現行支付銀行承兌彙票款項。承兌行和貼現行多次通過解凍申請書、律師函等方式向公安機關申請解除凍結,而公安機關依據案情涉案金額大,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繼續予以續凍。協調無果後,2010年5月,貼現行將承兌行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兌行支付票據款項人民幣100萬元,並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山東省某服飾公司簽發的銀行承兌彙票,符合關於票據製作的法律規定,為有效票據。經服飾公司申請,承兌行在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人欄內簽章,表明到期無條件付款,依法成為該彙票的承兌人,承兌彙票到期後即成為該彙票的第一付款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該銀行承兌彙票經數次背書轉讓,最後持票人為貼現銀行。彙票的曆次背書是連續的,且貼現銀行取得彙票是基於真實的基礎交易關係,其取得彙票後應當享有票據權利,作為該彙票的付款義務人,應向最後持票人付款。公安機關以該票據涉嫌詐騙並凍結,但不能成為承兌行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鑒於票據的無因性特征及承兌人在彙票到期後所負有的無條件付款之義務,遂依法判決承兌行向貼現行支付銀行承兌彙票款及利息。

2.案件當事人的觀點爭論

本案的庭審階段,原告貼現銀行和被告承兌行依據法律法規和案件事實情況各抒己見,爭議非常之大。

(1)原告貼現行的觀點:依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彙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彙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彙票權利”。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彙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八條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彙票管理促進商業彙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規定:“承兌銀行對已承兌的商業彙票,應當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除下列情況的票據外,承兌行不得拒絕付款:(一)持票人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二)持票人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的票據;(三)持票人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的票據;(四)持票人取得背書不連續的票據”。顯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凍結票據不是法定的退票理由。

而且,貼現行在辦理票據貼現業務過程中,嚴格按照《票據法》、《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彙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貼現業務,貼現申請人提交買賣合同及增值稅發票複印件。依法審慎審查貼現申請人的票據及購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複印件,及時辦理票據真偽查詢,經審查票據真實、要素齊全、背書連續,貼現人將銀行承兌彙票背書轉讓行為合法有效,貼現行及時支付相應的對價,係完全的合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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