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機構編製與人事管理第一節黨政機構改革與管理〔機構沿革及職責〕2(1 / 3)

第一章機構編製與人事管理第一節黨政機構改革與管理〔機構沿革及職責〕2

老幹部局(由市委組織部管理)〔機構編製管理〕

1990年前,中共成都市委市政府規定,黨政部門的機構應按中央和四川省規定的限額設置,隻能減少,不能增加,機構調整應本著先撤並後增設的原則進行。成都市機構編製實行《編製卡片》管理辦法,凡市屬黨、政、群機關和行政局改的公司,均納入《編製卡片》,由市編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

1992年3月,成都市委、市政府批轉市編委《關於對機構編製實行凍結和加強管理的意見》,《意見》要求嚴格執行“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主管機構編製的領導一支筆審批、編委一家行文批複”的製度。4月,成都市委辦公廳下發《關於撤銷部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將成都市深化企業體製改革領導小組等11個以市委或市委辦公廳名義行文成立的非常設機構予以撤銷。7月,成都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成都市委組織部、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於在市級黨政群機關試行編製預算包幹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一是編製包幹基數。少量餘編或滿編單位以實際編製數為包幹基數;餘編較多的單位,定員數在現有人數基礎上,按不超過現有人員的10%的幅度確定;超編單位,先向編製部門作出“消腫”計劃,經編製、財政部門研究確定包幹基數。二是獎懲:編製預算包幹管理期限為一年,包幹期滿,每節編一名(月平均節編數),餘編和滿編單位按節約經費2000元計算,超編單位按節約經費1500元計算,30%歸市財政,70%留單位;編製預算包幹後,餘編和滿編單位一律不得超編或違約使用餘編進人,否則不予撥發一切經費,並按每進一人扣罰單位2000元預算經費,超編單位在包幹期內確定的“消腫”人員,逾期未完成“消腫”的財政不予核撥任何經費;雖節省編製和完成“消腫”計劃但未能完成部門目標任務的單位,不能提取節編獎勵基金;編製預算包幹管理的單位,享受規定發放的年終目標獎。

試點工作是推動機構改革成功的關鍵。成都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在市計委、市建管委進行機構改革試點工作。1995年5月,市委、市政府下發《關於確定市計委、市建管委進行職能轉變試點工作的通知》。1996年5月,在試點後,市委、市政府下發《成都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拉開全市範圍機構改革的序幕。改革方案要求人員編製按如下比例執行:(1)市級各係統人員編製分配比例:黨委機關124%,政府機關757%,人大機關20%,政協機關17%,民主黨派機關28%,工青婦等機關54%;各部門業務處室人員編製不少於部門總編製數的70%,為機關自身服務的人員編製不超過部門總編製數的30%。(2)單列編製:市委正副書記、常委,市政府正副市長,市人大正副主任,市政協正副主席的編製實行單列管理。(3)離退休人員工作機構編製:市級離退休幹部3∶1,局級離退休幹部7∶1,處級及處級以下離退休幹部15∶1,其他退休幹部30∶1,配備比例隨離退休人員的變動每年核定一次。(4)後勤服務人員編製按行政編製總數的10%左右核定事業編製。

領導職數比例按如下規定配備:市級各部門領導職數按照有關規定並結合各部門職能狀況和機關編製總數分別按正職1名,副職2-4名配備;任務比較單一、編製數額不足60人的不超過3職,編製數額為60-100人的配4職,編製數額100人以上的配5職。內設處室領導職數,根據處室人員編製確定,3人以下處室設1職,4-7人處室1正1副,8人以上處室設1正2副,30人以上處室設1正3副。

不斷完善機構編製管理政策。在大力推行機構編製按比例配備的同時,市委市政府製定了分流人員安置政策,對機構改革中出現的大量機關分流人員采取多渠道的、有計劃有步驟的分流安置,充分發揮機關人員聰明才智,促進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1997年 8月,製定《市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暫行管理辦法》,將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從機關行政編製中分離出來,核定為事業編製。2001年4月,成都市根據國務院“現在地方政府的機構和職能存在政企不分,職責交叉,人浮於事,造成效率低下,財政負擔沉重,因此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精神,頒布《成都市市級機關人員分流實施辦法》,按照“帶職分流、定向培訓、加強企事業、優化結構”的原則,廣開渠道,多途徑妥善安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6月,《成都市市縣鄉機構改革方案》通過省委、省政府正式批準,成都市開始了新一輪機構改革。

第二輪成都市機構編製改革成功後,一些部門要求提高機構規格、增加內設機構、增加人員編製,個別部門幹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一些地區和單位機構編製紀律的問題,為嚴肅機構編製紀律,加強機構編製管理,防止機構編製膨脹,成都市編委會辦公室貫徹國家人事部、四川省文件精神,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方案及“三定”規定,控製機構編製數量,由各級機構編製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機構編製,堅持“一支筆”審批原則,嚴禁“條條”幹預地方機構改革和機構編製管理,嚴格機構編製紀律,加強機構編製工作的領導,機構編製的膨脹得到控製。黨政群部門人員上編、下編嚴格按照程序審核辦理。

變化隨著成都經濟體製改革,成都市機關機構編製,每年都在不斷正常地變更和發展。

1995年,成都市市級機關撤銷3個工作機構,新設立5個工作機構,有8個機構名稱進行了變更,共增加152名人員編製、1名領導職數。

1997年,機構調整:5個機構進行更名,新設立7個機構,撤銷1個機構;人員編製調整:市公安局增加530名地方編製。

1998年,市級機關共增加行政編製94名、領導職數2名;將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更名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1999年,機構編製調整:新設立7個工作機構、職能處室,撤銷1個局級工作機構、2個機構內設處室,對1個局級機關、3個機構內設處室進行更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