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對邊境農牧區法律宣傳(1 / 2)

淺談對邊境農牧區法律宣傳

法學研究

作者:王世民 次央 丹增曲桑 張妮娜 紮西頓珠

【摘 要】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邊境農牧區的法律宣傳,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消除農牧區不利於穩定發展的不和諧因素顯得至關重要。

【關鍵詞】邊境農牧區;法律;法律宣傳;教育

邊境農牧區農牧民居住分散,相當一部分群眾沒有接受過正規的教育,文化水平低,對法律知識更是缺乏了解。地處邊境,周邊環境複雜,維護穩定任務艱巨。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邊境農牧區的法律宣傳,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消除農牧區不利於穩定發展和諧因素顯得至關重要。

一、邊境農牧區的法律現狀

邊境農牧區的法律現狀極為嚴峻,農牧民幾乎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意識,知道國家有法律,而不知道有什麼法律、法律有什麼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農牧民文化水平低,很多群眾沒有接受過正規的教育,對基本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都沒有了解,對其中的條文規定的內容更是一無所知,即使知道一點,也是一知半解,更不懂得如何運用,一旦人身、財產遭受了損失,往往不知道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的群眾對《刑法》知之甚少,對違反《刑法》所造成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觸犯了刑律,付出了自由的代價,則悔之晚矣。有的群眾將子女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阻止子女上學,要求子女在家勞動,剝奪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邊境農牧區基層工作人員缺乏法律知識。在邊境農牧區,由於文化層次、地理環境等條件的製約,有許多基層工作者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自身也不了解法律,甚至有時還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邊境農牧區出現農牧民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現象。

3、邊境農牧民對法律和道德問題不知道如何界定。有很多農牧民甚至包括基層工作人員都不知道如何區分法律和道德,往往將道德約束的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認為農牧民非法同居、通奸等是觸犯了法律,應由法院解決,而不是由道德規範調整。這就是農牧民群眾常說“王法”而實際不知道何為法律的表現形式。

二、造成農牧區法律空現狀嚴峻的原因

1、曆史原因,解放前,西藏長期處於農奴製度的統治下,生活在底層的農奴連最根本的生活保障都沒有,農奴主的一句話就可以成為決定他們生死的法律。農奴主更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律的約束,不管是農奴還是農奴主,根本就不會有法律意識的存在。解放後,雖然農奴翻身做了主人,黨和國家很重視西藏農牧區的教育工作和普法工作,但在西藏這種特殊的地理環境下,普法難度相當大,廣大農牧民能脫盲已屬不易,讓他們集中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幾乎是難上加難。農牧區的很多的藏族幹部很多也不懂法,能夠懂法的漢族幹部卻由於語言的差異,而心有餘力不足。

2、地域原因。邊境農牧區是地廣人稀,牧民受自然環境的影響,逐水草而居,分散居住,讓他們集中起來受教育非常困難,即使能集中起來,時間也非常短暫,在這樣短暫的時間裏對他們進行普法宣傳,效果不大,作用也不明顯。

3、民族習慣。受藏傳佛教的影響,許多的農牧民更信奉善良仁義。一旦發生糾紛,依照傳統的村規、民俗,特請老人或親朋好友來解決,有時特請村組領導來解決,而不以糾紛一方或雙方訴諸法律,依靠法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