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宣傳效益的原因。雖然我國進入第六個五年普法規劃,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普法要求,同時安排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也組織了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在農牧區我們能聽到普法的聲音,能看到不同時期普法資料讀本,但是由於宣傳者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水平,普法在農牧區的連續性和檢查驗收方麵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問題,使之也是農牧民群眾法律意識跟不上的原因之一。
5、其他方麵,西藏地廣人稀,而且多數地方海拔高、氣候條件惡劣,距縣城路途遙遠,交通不便,有這諸多因素,農牧民不會因為一點小糾紛而去法院打官司,耗時耗力、費錢會讓他們覺得不值,,所以他們寧願以自己的方式解決,法律對他們而言毫無意義。
三、對邊境農牧區進行法律宣傳的幾點建議
1、地處邊境的縣,農牧區的和諧穩定是頭等大事,因此應加強對寺廟的法律宣傳和管理,以反對分裂、維護穩定為主題,著重宣傳《反分裂國家法》。針對農牧民,則應以《婚姻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為主,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分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遇到問題時能自覺的運用法律維權。
2、針對基層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應對其進行基本法律的培訓,可讓基層工作者參加法製講座、到法院旁聽案件,也可以從縣上抽調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定期送學上門,每當有新的法律法規出台時,將書籍、法條、報刊、雜誌等送到他們手中,給他們重點的講解,教給他們如何運用,一旦農牧民遇到糾紛又不便上法院時,基層工作者可以就近以法律的觀點結合善良的風俗解決農牧民的糾紛。
3、從長遠角度講,應有意識、有計劃的培養一批從事農牧區法律工作的基層村組幹部,待他們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後返回農牧區,不怕苦、不怕累,不厭其煩的給農牧民宣傳法律知識,與此同時,加強各級司法助理員的工作。
4、針對農牧區多發的草場糾紛案件、婚姻案件等,法院應加強下鄉辦案和巡回辦案。在下鄉開庭時可有計劃的組織農牧民觀看、旁聽。下鄉辦案,深入農牧區,應盡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督促當事人當場履行,避免矛盾加劇。不能案結事了,辦案人員應結合案例舉一反三進行法製宣傳。
5、針對農牧民居住分散的特點,可在某一時段將農牧民集中起來進行一次法製講座,講座應避免一人念、眾人聽的古老方式,而是以淺顯易懂的語言將法條結合農牧區多發的案例進行分析、說理,也可以製作一些宣傳冊,以圖畫、故事等方式將法律知識融會其中,散發到農牧民手中,即使他們居住分散,能保證人手一冊,也可以起到法律宣傳的作用。
6、公檢法司法四家溝通,和各部門進行溝通協調,讓一些觸犯了刑律的人到農牧區進行現身說法,對農牧民一樣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落實科學發展觀,應體現出以人為本,以發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加強農牧區的普法宣傳,任重而道遠,是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狠抓不放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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