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分析(1 / 2)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分析

法學研究

作者:徐蔚知

【摘 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成立需要具備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聯係四個要件。我國相關法律對確立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和侵權損害賠償的額度。我國應當通過統一現行法中關於賠償製度的規定、提高法定賠償金標準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保護製度。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

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激勵了個人的創新,還有利於推動人類文明的進步。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貿易所涉及的技術轉讓金額動輒上千萬或上億,知識產權之權利人在此過程中收益頗豐,從而也刺激了其他人之創造熱情。由於知識產權對社會發展具有以上重要作用,當前各國都通過製定法律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法律保護機製中,對侵權行為之規製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構成,知識產權侵害損害賠償即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問題。

一、知識產權及其侵權行為的構成

(一)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知識產權遭受損失,或者應當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損失而沒有預料到或預料到了而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他人知識產權遭受損失的情形。主觀過錯是侵權行為成立的一般要件,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行為之本質為侵權行為,作為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上亦要求當事人在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二)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惡”隻有通過其行為表現出現,進而影響客觀世界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時這種“惡行”方得到法律的規製。同樣的,知識產權侵權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不僅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並要求行為人在其主觀心態的支配下實施了一定的違法行為。因而,實施了一定的違法行為即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行為要件。

(三)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所謂損害事實,亦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行為具有不同的損害事實。在有些侵權損害案件中,行為人之行為可能損毀對方當事人的聲譽,侵害其作品完整權、修改權,造成其著作人身權的損失;在有些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則可能搶奪對方客源,造成對方當事人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害後果的發生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成立的要件。

(四)損害事實和損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構成,不僅要求行為人基於其主觀惡意而實施了一定的違法行為,還要求這種行為在其邏輯後果上造成了損害事實的發生,即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違法行為的實施,順理成章地造成了損害事實的發生。

二、我國現行法上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製度

(一)知識產權侵害損害賠償的規則

1.全麵賠償規則。所謂全麵賠償規則,即是指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全麵損害,行為人都應當予以賠償。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領域的特別法,知識產權活動的開展是受到民法規則的約束的。在公平原則的指導下,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的,其當然應當對他人損害進行全額賠償,使他人之全麵損害都得以彌補。全麵賠償規則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中都規定了全麵賠償規則。

2.違法所得規則。所謂違法所得規則,即是指在侵權行為造成的權利人損失情況不明的情形下,由法官依一定的標準判決行為人承擔損害責任。在知識產權侵害案件中,侵權人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權利人的損失有可能是難以確定的。這種情況下,基於公平的需要,行為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即應當用來賠償權利人損失。

3.法定標準規則。法定標準原則亦是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規則。所謂法定標準原則,即是指在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行為本身所獲得的利益無法計算的情況下,法官即可以依法律所設定的標準判決行為人承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