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度
1.財產權益損失範圍。可以予以賠償的財產權益範圍包括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擅自使用行為造成權利人許可使用費用的流失;二是在製止侵權行為的過程中所支出的各種合理費用。間接利益的損失一般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權利人的權利行使的效果可能被削減,收益減少,這種收益上的減少即是間接利益的損失。間接利益的損失亦包括在財產權益損失範圍,侵權行為人應當予以賠償。
2.人身利益損失。人身利益損害主要出現在著作權領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即包括有著作財產權,如出版權、網絡傳播權,亦包括了人身權,如作品完整性保護權、署名權、修改權。侵權行為之作用對象為著作人身權的,則人身利益的損害亦處於損害範圍之內。當然,就人身利益損害行為而言,其責任承擔形式一般為賠禮道歉或消除影響,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判令行為人承擔金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3.商業信譽損失。商業信譽的損失主要體現在商標權侵權行為中。商標是商標所有人之商品或服務的“名片”,更是商品或服務具有優質質量的表現。因而,濫用他人商標,則有可能造成他人商業信譽的損失。
三、知識產權侵害賠償製度的完善
(一)統一現行法中關於賠償製度的規定。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而言,當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不完善。具體而言,就著作權法而言,全麵賠償規則、違反所得規則和法定賠償規則在司法適用的過程中並不具有同等地位,在適用過程中存在先後順序。也就是說,全麵賠償規則是基本規則,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違法所得規則和法定標準規則則為補充規則。因此,法官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隻有不能適用全麵賠償原則的,才可以考慮適用違法所得規則;不能適用違法所得規則,則考慮適用法定標準規則。而在商標法中,全麵賠償規則、違反所得規則之間並沒有先後適用順序,權利人可以依其意誌而選擇行使其請求權。而在專利法的司法解釋中,各規則的適用次序則為:全麵賠償規則、違法所得規則、許可費規則、法定賠償規則。筆者認為,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中的賠償規則應當予以統一。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應當有權決定行使何種請求權。因此,在統一現行法中關於賠償製度時,則可以商標法中的規定為範本,賦予權利人選擇行使何種請求權的權利。
(二)提高法定賠償金標準。如上所述,法定賠償金是審理過程中法院難以確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違法收入時,依法律之規定判處的賠償額。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的規定,法定賠償金的最高額為50萬元。筆者認為,50萬元的賠償額度過小,在很多情況下不能有效補償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尤其是對於獲得專利保護的技術而言,該專利技術的全麵細節一旦被公開,則專利人的損失將難以統計。這種情況下,法院在50萬元的範圍內判處侵權人承擔責任,則這種判決很有可能使權利人得不到完全的賠償,這是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所不相適應的。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法律中的法定賠償金標準應當提高,至少提高到300萬元人民幣。當然,法定賠償金標準的提高並不意味著侵權行為人實際承擔的賠償金的提高,侵權行為人實際承擔的賠償金最終需要由法官根據案件的情節進行認定,侵權行為人實際承擔的賠償金與法定賠償金的最高額度並非“水漲船高”的關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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