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法學研究
作者:王歡
【摘 要】從國際實踐來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能夠有效的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尚未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但是,隨著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與我國金融改革的推進,這種隱性保險的各種弊端逐漸暴露。存款保險法律製度能夠有效地消除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並且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條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隱性存款保險;法律製度
一、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法律製度是指政府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在金融體製中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規定一定範圍的存款性金融機構必須或自願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當投保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破產倒閉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法律製度。廣義的存款保險製度包括顯性存款保險製度和隱性存款保險製度兩種。顯性存款保險製度是指是一國政府或私營組織以法律的形式或通過合同的安排對保護的金融機構規定種類的存款進行保險的製度。隱性存款保險製度則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法律或製度上的安排,在金融機構倒閉時,往往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在事後提供補償,即以國家信用對存款進行的擔保。雖然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經濟金融狀況下其弊端逐漸暴露。而存款保險法律製度能夠有效消除或減少隱性存款保險的固有弊端,有效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並且我國已經具備建立該製度的條件,因此,我國應當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
(一)隱形存款保險的功能與弊端
隱性存款保險對於維護存款人利益和穩定金融秩序有一定作用,但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其弊端逐漸顯露。通過良好的製度設計,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不僅能有效的減少或消除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還可以降低存款保險所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保障存款保險製度功能的正常發揮。
隱性存款保險下沒有法律對存款保險做出具體的製度安排,但在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也會采取某種措施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形成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實際上是一種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存款保險。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包含在存款保險之列的金融機構與存款範圍、救助的方式與額度標準等,使得政府在救助問題金融機構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能夠根據情況靈活的采取救助措施。由於有政府信用的擔保,使得公眾對存款保險有預期,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擠兌對金融體係的衝擊,穩定人心避免了事態的惡化,從而了維護整個金融秩序的穩定。
(二)顯性存款保險製度的功能及弊端
存款保險製度一般是指顯性的存款保險,相對於隱性的存款保險而言,其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存款保險的條件、範圍、保險費率以及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的處理等做出明確規定,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秩序。其具體功能主要包括:第一,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存款人對金融體係的信心;第二,有利於防止銀行風險傳染擴散,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安全與穩定;第三,有利於完善金融市場退出機製,營造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
雖然存款保險製度對於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有巨大的作用,但該製度也並非完美無暇,若製度設計不當,存款保險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第一,存款保險製度中的道德風險主要來自兩個主體:投保金融機構和存款人。投保機構繳納一定保費後,有了存款保險的保障,為追尋利益最大化往往趨向於從事高收益、高風險的業務,放鬆自我風險控製,增大了經營風險。但由於存款保險製度能直接保護存款者的利益,所以存款者在選擇金融機構時容易隻是關心金融機構的收益率,期望獲得較高的收益,而並不積極關心該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更加不會去監督其日常業務活動,導致存款人監督存款機構的自我保護意識降低或喪失。第二,逆向選擇問題。那些經營狀況欠佳、抵禦風險能力較弱的銀行為降低風險積極參加,而那些經營穩健、抗風險能力較強的銀行為降低成本不願意加入,導致存款保險製度成為經營較差的銀行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