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建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2 / 2)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可行性

我國已經具備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所需要的宏觀經濟、銀行體係、審慎監管、法治環境等條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一,我國宏觀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國家金融體係的穩健程度,最終會受到國家的經濟和製度結構的影響,沒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存款保險製度的功能將無法實現。近幾年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發展質量和效益有了明顯提高,宏觀經濟保持快速健康的發展,為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提供了有利的宏觀經濟環境。

第二,良好的金融監管體係提供了監管基礎。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功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我國還建立了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總體來說我國目前已經具有良好的金融監管水平,減少了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成本,提供了監管基礎。

第三,各類金融存款機構的市場化與快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市場主體基礎和巨大的需求。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過專業分工的打破、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分離和垂直管理體係的建立,以及股份製改革的完成,已經建立起了相應的法人治理結構。我國金融機構已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明確了商業銀行具有破產資格,並且隨著金融市場的全麵開放,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將會明顯上升,這為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建立與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市場主體基礎和巨大的需求。

第四,穩定增長的各類存款提供了保險需求。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和國民收入分配的調整,我國金融機構的各類存款也得到了較快的增長,其中居民儲蓄存款增長尤為迅速。儲蓄存款人中絕大部分都是些中小存款人,其保值要求遠高於獲利要求,他們儲蓄的目的更多的是為了預防在教育、醫療、住房和養老等方麵的不時之需。這一特點為我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市場需求,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存款保險法律製度保護存款人利益,防止擠兌發生,維護金融體係穩定的作用。

第五,日益健全的金融法律製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現已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規範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運作,明確了各監管機構的職能與權責,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國的金融法律製度,為構建我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良好法律環境。

此外,我國早在1997年已經正式啟動關於存款保險製度的研究,在2004年新《破產法》出台的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銀監會、國務院法製辦、發展改革委共同成立了《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小組。在之後的金融會議、政府工作中也可以看到政府為建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所做的各種準備,提供了政策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