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對法律風險進行防控的必要性分析
法學研究
作者:柴麗
【摘 要】公共管理職能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但是在職能行使過程中,會不可避免的出現法律風險,而對這些法律風險不進行防控的話,將損害國家利益,影響政府權威,激化社會矛盾。因此,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出於依法行政、維護政府權威、化解社會矛盾的要求,必須要重視法律風險的防控。
【關鍵詞】公共管理;法律風險;防範
隨著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民眾的法律意識大幅度提高,法律已然成為行為的至高準則。政府在公共管理中需要時刻考慮法律因素,嚴格依法行政,避免產生法律風險而承擔不利後果。
一、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類別
(一)政府因公共管理行為而產生的行政法律風險
此種法律風險是目前政府在公共管理職能行使過程中的主要法律風險,是政府法律危機產生的重要誘因。實踐中,由於政府行政權的過度膨脹,涉及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事物、人及其行為都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行政權的觸及。政府為了更好地公共管理的需要,必然會作出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一旦因政府違法違規作出行政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產生的法律風險,也必然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但主要表現在行政決策、行政執法、招商引資、項目建設領域。政府近幾年所涉訴訟案件80%都是行政訴訟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公共管理中做出的行政行為法律風險係數較高。
(二)政府因公共管理行為而參與民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的過程中,如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美化、水利樞紐建設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政府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到民商事活動中。在民商事法律關係中,參與交易的主體具有平等性,不因主體身份、級別等因素的影響。政府和其他主體一樣要遵守民商事法律規則,而且其特殊的身份使其更要規範的進行民商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並非如此。一些政府在因提供公共產品而進行的民商事活動中,其行政權力直接影響到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一些公共管理職能部門利用自身強勢地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這是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相悖的,一旦產生糾紛,政府需對此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等不利法律後果。另外,政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可能受到賄賂、利害關係人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把項目工程讓給沒有建設資曆、資質差的單位建設,項目建設完成以後,工程出現問題,政府無疑是造成這種後果的罪魁禍首,勢必會給政府帶來法律風險,承擔由此帶來的民事責任。
(三)政府因公共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刑事法律風險
目前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相對於行政、民事來講,所占比例較小,但是也是不能忽略的一個問題。政府一旦構成刑事犯罪,其造成的損失及社會影響必然是巨大的。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從主體上說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政府單位承擔的法律風險。政府單位構成犯罪,一般以罰金形式承擔責任。二是因公共管理行為違法追究政府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此種情況主要是職務犯罪。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二、政府忽視公共管理法律風險防控的不良後果分析
(一)危害法律尊嚴。這是政府法律風險帶來的必然結果。政府本身應是法律最堅定的踐行者,但長期以來,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為追求某種利益,而使“權”大於“法”。此行為不僅危害法律尊嚴,同時也使民眾心理對法律產生懷疑。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國家法製的良性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將是長遠的。
(二)導致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責過程中逐漸被民眾所認可、所信賴,從而在民眾中才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影響力和號召力。政府強有力的公信力的形成,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依法行政。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對法律風險進行防範,將會陷入頻繁涉訴的境地,這樣就會讓民眾對政府行為產生質疑,嚴重的將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引發社會動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