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發群體事件,激化社會矛盾。由於缺乏法律風險防範機製,一旦法律風險轉化為危機,政府則被動的要進行危機化解。實踐中,一些政府在危機化解或訴訟中,往往不自覺地利用職權幹預司法,無論事件最終的解決結果如何,相對方都會認為結果偏向於政府方。更嚴重的是,政府幹預司法最終結果直接損害相對方的權益,這必然使民眾產生強烈的不滿。而這種不滿往往通過上訪、圍堵政府部門、報複社會等等方式表現出來。
(四)承擔損失,損害國家利益。政府因公共管理產生的法律風險最直接體現為政府的頻繁涉訴,作為爭議一方而被訴諸法庭。一旦政府敗訴,將承擔直接的經濟損失,而該損失也是由國家買單,間接的是由民眾買單。據筆者調查結果顯示行政單位平均每年因承擔法律糾紛或承擔責任而支出的費用1萬元以下占14%;1-5萬元占36%;5-10萬元占30%;10萬元以上占20%。
三、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風險防控的必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風險防控是依法行政的內在需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也是必然要求。而政府法律風險的防控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在實踐中,一些政府部門之所以承擔法律風險的不利後果,主要原因就是在決策或進行行政行為的時候缺乏法律意識、忽視法律規定,這種狀態下的公共管理行為自然會偏離法治軌道。通過法律風險防控體係的構建,有效地控製行政權力的濫用,將政府公共管理行為規範在合法的範圍內,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
(二)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風險防控有利於維護政府權威
如前所述,政府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職責在於通過踐行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法律正義。政府在為民眾提供服務或公共產品過程中,對法律風險的防控避免政府陷入法律危機的被動境地,規範運行,使政府真正成為法律的踐行者,這一是彰顯了法律尊嚴,二是維護了政府權威,增強政府抵禦法律風險的能力,促使政府行政決策、履行社會公共職能和參與經濟活動等過程能夠公正、合法,進一步提升政府的良好社會形象。民眾自發的產生對政府的信任,提高民眾對政府公共管理的滿意度。
(三)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風險防控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
隨著法治理念的進一步深入人心,民眾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隨之對政府公共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審視標準也不斷的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中提供的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將受到民眾的廣泛質疑,如果這些質疑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將引發民眾的一些不滿。一旦不滿積聚到一定的程度,將會激化為社會矛盾衝突。理性的民眾會通過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而更多的則采用一些極端方式解決,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如果政府防患於未然,對公共管理行為進行源頭法律風險防範,將有效的避免矛盾衝突的產生。當風險產生時,及時的采取有效方式化解,必將有利於加強黨群關係、政群關係,促進社會矛盾的有效解決。
在國家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今天,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增強政府的法律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權力約束機製,找到防範政府法律風險的有效方法,保證政府依法行政,使其成為推動我國法治化建設的強有力量。
【參考文獻】
[1]王耀虎.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風險控製[J].法製與社會,2013(12).
[2]唐鈞.政府風險管理:改革的規律與創新的趨勢[J].新視野,2008(5).
[3]謝有長,寧陶.論風險社會中政府風險管理[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1(4).
[4]金太軍.論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承擔[J].行政論壇,2008(01).
[5]王卓君:論政府公共管理責任的實現[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06).
[6]楊愛東,李建軍,王玲.地方政府法律風險分析與防範[A].法治政府建設論集[C].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