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節《春秋》是否為孔子所作(2 / 3)

《墨子》所引“周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齊之春秋”記載事件的始末經過都非常詳盡細致。《隋書·李德林傳》引墨子之言稱“吾見百國春秋”,上文所引周、燕、宋、齊諸國之“春秋”,很可能即是墨子所見“百國春秋”的一部分。“百國春秋”統名“春秋”,記事的格式也可能比較接近。從現存資料看,《左傳》、《國語》或記事實,或載對話,無不首尾完整。《竹書紀年》原書早佚,賴它書引用而保留下來的資料一般都比較簡短,但也有記事較為完備的,試舉幾條為證:1.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於家穀。2.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於翼,至桐乃返。3.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為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呂氏春秋·察傳》載:“子夏之晉,過衛。有讀史記者曰:‘晉人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與”三“相近,”豕“與”亥“相似。‘至於晉而問之,則曰’晉師己亥涉河也。”這也可以證明諸侯史記記事有關於事件過程的具體描寫。值得注意的還有《春秋事語》,該編現存十六章,每章記事都頗為詳盡,所載史實絕大部分都可以在《左傳》中找到,文辭也與《左傳》大同小異,它當是從諸侯史記中取材。從以上資料可知,記載事件的過程是當時諸侯史記的通例,這與《春秋》標題式的記載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全部刪去史書中“記言”的部分。

從現存史料看,春秋時期各國史記都是記言與記事並重的。如上文所舉《墨子》所引周、燕、宋三國之“春秋”,都記錄了大量的對話,所引“齊之春秋”,是《墨子》複述之辭,如將事件的整個過程補上,也應有不少的對話。《春秋事本文所引《竹書紀年》,參見洪業《春秋經傳引得序》及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語》記事起自魯隱公被弑,終於韓、魏、趙三家共滅智伯,時間大體上與《春秋》相當,其中雖然也有敘事的部分,但更主要的是記言,幾乎每章絕大部分篇幅都是對話,試舉其中幾個片斷:

公子胃(謂)隱公曰:“胡不代之?”

(長萬)來而(宋公)戲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魯之囚也,吾不敬子矣。”

荊人未濟,宋司馬請曰:“宋人寡而荊人眾,及未濟,擊之可破也。”宋君曰:“吾聞君子不擊不成之列,不童傷,不禽二毛。”

《左傳》以記事為主,但也兼載議論;《國語》有不少是記事,但以記言為主。《國語》敘列國之事,《左傳》載魯事多用第一人稱代詞“我”,當與諸侯史記的本來麵目相近。《韓非子·備內》雲:“桃左春秋》曰:‘人主之疾死者不能處半’。”《戰國策·楚策四》虞卿謂春申君曰:“臣聞之春秋:於安思危,危則慮安。”兩書所引之文,都屬於言論的成分。

如上所述,周、燕、宋、齊之“春秋”,《左傳》、《國語》及《春秋事語》等,都是記言記事互不偏廢。推而廣之,記言與記事合為一體,也當是春秋時期各國史記的通例。章學誠說:“古人事見於言,言以為事,未嚐分事、言為二物也。”事實上,在孔子接觸到的史料中,也有不少言論。《左傳》中提到孔子的地方,至少有五十次(截止於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條),有十六處載錄孔子對曆史人物、事件的評論,其中有幾處與言辭有關。

章學誠:《文史通義·書教上》。

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冬十月,子展相鄭伯如晉,拜陳之功。子西複伐陳,陳及鄭平。仲尼曰:誌有之:言以足誌,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誌?言之無文,行而不遠。晉為伯,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慎辭哉!這是孔子對史記所載文辭的議論(文長不錄)。

又如,襄公二十七年:“五月甲辰,晉趙武至於宋。丙午,鄭良霄至。六月丁未朔,宋人享趙文子,叔向為介。司馬置折俎,禮也。仲尼使舉是禮也,以為多文辭。”《釋文》引沈雲:“舉,謂記錄之也。”楊伯峻論此雲,當是孔子“讀此時史料,見賓主文辭甚多”。

《史記·陳杞世家》雲:“孔子讀史記至楚複陳,曰:‘賢哉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孔子所讀“史記”是什麼樣子呢?《左傳》宣公十一年記載:

冬,楚子為陳夏氏亂故,伐陳。謂陳人無動,將討於少西氏。遂入陳,殺夏征舒,芻諸栗門,因縣陳。陳侯在晉。申叔時使於齊,反,複命而退。王使讓之曰:“夏征舒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諸侯、縣公皆慶寡人,女獨不慶寡人,何故?”對曰:“猶可辭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討而戮之,君之義也。抑人亦有言曰:‘牽牛以蹊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罰已重矣。諸侯之從也,曰討有罪也。今縣陳,貪其富也。以討召諸侯,而以貪歸之,無乃不可乎?”王曰:“善哉!吾未之聞也。反之,可乎?”對曰:“可哉!吾儕小人所謂‘取諸其懷而與之’也。”乃複封陳。鄉取一人焉以歸,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襄公二十七年》。

謂之夏州。

《陳杞世家》載申叔時對話,大意略同。孔子所見“史記”,是否與《左傳》完全相同,我們不敢肯定,但至少楚複陳的過程是大致相同的,所謂楚莊王“輕千乘之國而重一言”,當是指莊王接受申叔時複陳的建議而言。

以上材料表明孔子所接觸到的諸侯史記中仍有大量的言辭,我們今天看到的《春秋》純粹是記事,這不是魯史的本來麵目。《春秋》載諸侯盟會之事甚多,古者盟會必以言誓取信,各國史記對盟誓理應載錄以備查考。但整部《春秋》對此卻一字未錄(少數盟誓見於《左傳》),這也可以看出孔子對史記的裁削。

第三,孔子刪削魯史,有片言隻語不留者。

《國語·魯語上》記載,莊公欲如齊觀社,曹劌加以勸阻說:“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記載與此相同)

從這條材料可以看出,對魯君的重大行動,即使不足垂法後世,魯史也必須加以記錄。而《春秋》卻不然。別的且不說,最明顯的如隱、莊、閔、僖四公即位,隱、閔二公之喪葬,都屬於國內最重大的事件,《春秋》都不加著錄,其他隱而不宣的自然更多,可見《春秋》不能代表魯史的全部記載。

《春秋》對本國發生的事件記載已極為簡略,對他國之事則刪削更多。

《孟子·離婁下》雲:“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孟子·離婁下》。

這裏向我們透露了一個消息:諸侯史記中關於齊桓、晉文之事記載甚詳,以致成了晉、楚、魯三國曆史的共同中心。但《春秋》的記載卻並非如此。

《春秋》載齊桓公事共30次(桓公在位43年);載晉文公事7次(文公在位9年);載魯隱公事14次(在位11年);載桓公事29次(在位18年);載莊公事30次(在位32年);載閔公事2次(在位2年);載僖公事40次(在位33年);載文公事19次(在位18年);載宣公事22次(在位18年);載成公事38次(在位18年);載襄公事51次(在位31年);載昭公事35次(在位32年);載定公事23次(在位15年);載哀公事10次(截止於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條)。齊桓公在位時間達四十三年之久,這一點,是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中任何一位魯公都無法與之相比的,但在《春秋》中,魯國卻有僖、成、襄、昭四公事跡的數量遠遠超過了他,另外有桓、莊二公事跡與他相近或相等。至於晉文公,魯國除在位時間極短的閔公外,其他十一位君主事跡在《春秋》中都遠遠超過了他。齊桓、晉文的主要功業在主盟稱霸,但《春秋》卻是以魯為主,凡是諸侯會盟,隻要有魯公參加,都是魯公在前,其他諸侯在後。因此,如果從《春秋》看,無論是記載事件的次數,還是位次排列的先後,魯公無疑都處於中心地位,而齊桓、晉文先後稱霸的痕跡,卻無從窺見。這就是說,《春秋》與“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在內容安排的輕重詳略上都有著很大的不同。

這裏我們不妨從大體上推斷一下晉、楚、魯三國史記對齊桓、晉文之事記載的大致情況。

今《竹書紀年》殘本記載有關晉文公的事件共有五條:

1.重耳出奔。

2.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

3.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於秦師。狐毛與先軫禦秦,至於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於郇,盟於軍。

4.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

5.文公城荀(一引作“郇”)。

以上諸事,見於《春秋》者僅有一條,其餘均未見載錄。可見晉史所載,遠比《春秋》為詳。

《左傳》則詳載重耳遭驪姬之難、奔狄、過衛、過齊、過曹、過宋、過鄭、過楚、至秦,最後回到晉國,即位後殺懷公、見寺人披、頭須、賞從亡者,內部穩定後勤王定難、伐原、敗楚取霸、召王會盟等無不原原本本,細細道來,甚至連他出殯的情況也描繪得有聲有色。《左傳》所寫的人物中,數晉文公的經曆記載得最為詳盡。

今本《竹書紀年》中,關於齊桓公的事跡已無法考見。《左傳》雖則對齊桓公的記載不如晉文公詳細,但他在管仲輔佐下“九合諸侯(實際上是十一次),一匡天下”的功績還是基本上得到了反映,桓公入齊,用管仲、敬仲,立衛戴公,侵蔡伐楚,寧母、葵丘之會,及其死後的情況,都有較為詳盡的敘述。在《左傳》中,齊桓、晉文的盟主地位也得到了確認。

將《春秋》與《左傳》對齊桓、晉文的記載作一番比較之後,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左傳》比《春秋》更接近於“其事則齊桓、晉文”的晉、楚、魯三家史記,從而也就證明了這樣一個事實:《春秋》對諸侯史記作了大量的刪削。

三傳解釋《春秋》,都有“書”與“不書”之別,“書”是解釋孔子為什麼要記載某事以及措辭的用意,“不書”是說明《春秋》為什麼不載其事。這類例子極多,這裏不一一列舉。又《左傳》釋經,有所謂“無經之傳”,這是左氏解釋經文的一種特殊方式,即通過史料的補充來說明《春秋》的筆削。

趙匡雲:“祭祀婚姻賦稅軍旅蒐狩,皆國之大事,亦所當載也。其合禮者,夫子修經之時悉皆不取,故《公》、《穀》雲‘常事不書’是也;其非者,及合於變之正者,乃取書之,而增損其文,以寄褒貶之意。”皮錫瑞雲:“計當時列國赴告,魯史著錄,必十倍於《春秋》所書。孔子筆削,不過十取其一。蓋惟取其事之足以明義者,筆之於書,以為後世立法,其餘皆削去不錄,或事見於前者,即不錄於後,或事見於此者,即不錄於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數事,或大事而不載,或細事而詳書。”莊存與雲:“春秋》之義,不可書則辟之,不忍書則隱之,不足書則去之,不勝書則省之。辭有據正則不當書者,皆書其可書以見其所不可書;辭有詭正而書者,皆隱其所大不忍,辟其所大不可,而後目其所常不忍、常不可也;辭若可去可省而書者,常人之所輕,聖人之所重。《春秋》非記事之史,不書多於書,以所不書知所書,以所書知所不書。”《春秋》記載二百餘年之事,總共隻有一萬多字。由於它《春秋傳說彙纂》卷首“綱領”引。

皮錫瑞:《經學通論四·春秋》:“論春秋借事明義之旨止是借當時之事做一樣子其事之合與不合備與不備本所不計”。

莊存與:《春秋要指》。

記事極為簡略,有時記載基本事實都未能做到完整清晰,因此有人譏諷它為“斷爛朝報”,桓譚也曾說:“經》而無《傳》,使聖人閉門思之,十年不能知也。”根據《春秋》如此簡略的記載,將何以明一國之史,又將何以盡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因此,《春秋》不可能是魯史記的全貌。

(三)改造

周襄王二十一年,晉文公召周王會於踐土。《國語·周語上》載其事稱“晉文公)以諸侯朝王於衡雍,且獻楚捷,遂為踐土之盟”。《春秋》僖公二十八年書曰:“天王狩於河陽。”《左傳》雲:“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於河陽。’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史記·晉世家》雲:“孔子讀史記至文公,曰:‘諸侯無召王。’‘王狩河陽’者,《春秋》諱之也。”《史記·周本紀》載此事也可資對比:“二十年,晉文公召襄王,襄王會之河陽、踐土,諸侯畢朝,書諱曰‘天王狩於河陽’。”根據《左傳》和《史記》的記載,孔子所讀史記當有文公召王的內容。這“史記”,很可能是“魯春秋”。《竹書紀年》載此事說:“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竹書紀年》為晉“乘”之流,其中沒有明寫晉侯召王,那麼,孔子所讀“史記”有極大的可能性就是“魯春秋”。退一步說,即便孔子《春秋》不是根據魯史改寫,“天王狩於河陽”出於孔子手筆也是無可懷疑的。這是孔子改造舊史的一條重要證據。

事情還不止於此。根據《周本紀》及其他史料的記載,《宋史·王安石傳》。

桓譚:《新論》。見嚴可均所輯《全後漢文》。

僖公二十八年晉侯召王會盟共有二次,會所也有二地:一是踐土,一是河陽。《春秋》載:“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穀梁傳》雲:“諱會天王也。”《春秋》又載:“公朝於王所。”《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二十八年)公如踐土會朝。”《公羊傳》雲:“曷為不言公如京師?天子在是也。天子在是則曷為不言天子在是?不與致天子也。”《穀梁傳》雲:“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如果河陽之會孔子是有所隱諱的話,那麼,他對踐土之會的諱飾就更為徹底,甚至連“天王狩於某地”的字樣都沒有出現!

《公羊傳》莊公七年:“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複。’君子修之曰:‘星崑如雨。’”《公羊傳》所謂“不修春秋”,即是“魯春秋”,今《春秋》載有“夜中星崑如雨”這一條,這是孔子改造“魯春秋”的又一證據。

《禮記·坊記》兩次引用“魯春秋”,都與今《春秋》不同。

《坊記》雲:“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春秋》僖公九年:“冬,晉裏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又僖公十年載:“晉裏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坊記》所引“魯春秋”與《春秋》至少有五點不同:《坊記》沒有指出凶手是誰,而《春秋》指明是裏克,這是一;《坊記》載殺奚齊、卓合為一條,《春秋》分在二年,這是二;《坊記》所載殺臣在前而君附於後,《春秋》弑君在前而臣附於後,這是三;《坊記》用“殺”而《春秋》書“弑”,這是四;《坊記》不載殺荀息而《春秋》載之,這是五。合此五端,可知《春秋》所載絕非《坊記》所引“魯春秋”之文。這裏還可以補充一條證據。《春秋》桓公二年雲:“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穀梁傳》:“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書尊及卑,《春秋》之義也。”“魯春秋”書“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正好是“書卑及尊”,與“春秋》之義”格格不入!

《坊記》又載:“子雲:‘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孔穎達雲:“魯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吳,《春秋》無此文,《坊記》雲然者,禮夫人初至,必書於策,若娶齊女,則雲夫人薑氏至自齊,此孟子初至之時,亦當書曰夫人姬氏至自吳。同姓不得稱姬,舊史所書,蓋直雲夫人至自吳,是去夫人之姓直書曰吳而已,仲尼修《春秋》,以犯禮明著,全去其文,故今經無其事。”根據《坊記》,“魯春秋”本該有昭夫人出於“吳”的記載,但此事卻不見於《春秋》經文,原因何在?因為隻要提到“吳”,人們勢必會聯想起這是魯同姓之國。《論語·述而》載:“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魯春秋”去夫人之姓而稱“吳”,魯人稱夫人為“吳孟子”,已是有所諱飾,但昭公仍不免要受到鄰國的譏笑,連孔子也無法為之回護,他不願明載此事,因此幹脆將“魯春秋”中出現的“吳”字也去掉,僅保留“孟子卒”幾個字,終於達到了“為尊者諱”之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哀公十二年》。

目的。哀公十二年《經》雲:“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傳》雲:“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左氏解釋《春秋》書法之含義,正說明這條記載為孔子特筆。值得重視的是“孟子卒”的時間在魯哀公十二年,此時的“魯春秋”猶有昭夫人出於“吳”的記載,這證明《春秋》的最後定型,確在魯哀公十一年孔子“自衛反魯”之後。《史記·孔子世家》載孔子作《春秋》在他正《樂》刪《詩》序《易》之後,其言可信。

《史記·趙世家》雲:“孔子聞趙簡子不請晉君而執邯鄲午、保晉陽(事又見《左傳》定公十三年),故書《春秋》曰‘趙鞅以晉陽叛’。”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雲:“秦)繆公薨。葬殉以人,從死者百七十人,君子譏之,故不言卒。”《左傳》文公六年雲:“秦伯任好卒。以子車氏之三子奄息、仲行、兒虎為殉,皆秦之良也。國人哀之,為之賦《黃鳥》。君子曰:秦穆之不為盟主也,宜哉。死而棄民。先王違世,猶詒之法,而況奪之善人乎!《詩》曰:人之雲亡,邦國殄瘁。”無善人之謂。若之何奪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是以並建聖哲,樹之風聲,分之采物,著之話言,為之律度,陳之藝極,引之表儀,予之法製,告之訓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以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隸賴之而後即命。聖王同之。今縱無法以遺後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難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複東征也。據《史記》,《春秋》不載秦穆公之卒,是因為作者對他以人殉葬不滿。《左傳》所載,則為君子批評穆公的具體內容。

《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載:“魯哀公問於仲尼曰:春秋之記曰:冬十二月,崑霜不殺菽。”何為記此?‘仲尼對曰:’此言可以殺而不殺也。夫宜殺而不殺,桃李冬實。天失道,草木猶犯幹之,而況於人君乎?“春秋》僖公三十三年載:十有二月……崑霜不殺草,李梅實。”如果《韓非子》所引的“春秋”即“魯春秋”我們可以舉出它與今《春秋》有以下幾點不同。1.《韓非子》引文作“菽”而《春秋》作“草”2.《韓非子》引文中的“桃李”春秋》作“李梅”兩者文字不同,先後次序也不相同;3.《韓非子》“桃李”後有“冬”字,而《春秋》無。當然,《韓非子》所載,未必可信,宋王應麟已認為文中所載,“恐非夫子之言”立論從嚴,我們認為《韓非子》的記載不足以成為孔子修《春秋》的證據,但胡念貽先生認為《韓非子》的有關記載“見於僖公二(蓋為”三“之筆誤)十三年”並由此得出結論說:魯哀公所傳習的春秋,即我們今天所見到的《春秋》。這一結論似可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