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
桓公二年《經》載:“秋七月,杞侯來朝。”又載:“九月,入杞。”《左傳》雲:“秋七月,杞侯來朝,不敬。杞侯歸,乃謀伐之。”又雲:“九月,入杞。討不敬也。”
例二:
趙鵬飛:《春秋經筌》卷七。
桓公十二年《經》載:“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於穀丘。”“公會宋公於虛。”“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於龜。”又載:“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左傳》雲:“公欲平宋、鄭。秋,公及宋公盟於句瀆之丘。宋成未可知也,故又會於虛。冬,又會於龜。宋公辭平,故與鄭伯盟於武父。遂帥師而伐宋,戰焉,宋無信也。”
例三:
桓公十七年《經》載:“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於趡。”又載:“秋)及宋人、衛人伐邾。”《左傳》:“伐邾,宋誌也。”
例四:
僖公二十七年《經》載:“二十有七年春,杞子來朝。”又載:“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左傳》:“二十七年春,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公卑杞,杞不共也。”又雲:“秋,入杞,責禮也。”
例五:
成公九年《經》載:“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又載:“晉人執鄭伯。”“晉欒書帥師伐鄭。”《左傳》雲:“楚人以重賂求鄭,鄭伯會楚公子成於鄧。”杜注:“為晉人執鄭伯傳。”
以上各例,由於因果不詳,經文相關內容間的聯係晦不而明,讀來令人費解。《左傳》補充相關史實及其背景,前因後果,一目了然。《公羊》、《穀梁》兩傳於事之因果多不能置辭,有時勉強解釋經文,也不免出現謬誤。如,桓公十二年《穀梁傳》雲:“非與所與伐戰也。不言與鄭戰,恥不和也。於伐與戰,敗也。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穀梁傳》認為魯與鄭戰,《經》不明言,是因為恥盟國不和。言戰不言敗是為魯諱。啖助雲:“此傳不知省文之義,故雲爾。且按自此後,魯常與鄭和而同伐宋,故知此傳誤矣。”如果《穀梁傳》作者了解事件的因果,就不至於出現這樣的失誤。
本末指事件的終始過程。曆史事件的發生,總有一個過程。《春秋》所載,是孔子筆削的結論,而孔子操觚之依據,則離不開事件發生的經過及具體內容。《左傳》援引孔子言論補充、解釋經文的一些條目,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如:
例一:
文公二年《經》載:“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傳》明臧文仲聽夏父弗忌之言躋僖公為逆祀,稱:“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廢六關,妾織蒲,三不仁也。作虛器,縱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例二:
宣公二年《經》載:“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皋。”《傳》載其事,稱:“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例三:
宣公九年《經》載:“陳殺其大夫泄冶。”《傳》述其事,稱:“孔子曰:《詩》雲:民之多辟,無自立辟。”其泄冶之謂乎?
例四:
襄公二十五年《經》載:“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又載:“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傳》詳子產對晉人啖助:《春秋集傳辨疑》卷二。
之辭,稱:“仲尼曰:《誌》有之:‘言以足誌,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誌?言之無文,行而不遠。晉為伯,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慎辭哉!”
例五:
昭公二十年《經》載:“秋,盜殺衛侯之兄縶。”《傳》詳其經過,且雲:“琴張聞宗魯死,將往吊之。仲尼曰:齊豹之盜,而孟縶之賊,女何吊焉?君子不食奸,不受亂,不為利疚於回,不以回待人,不蓋不義,不犯非禮。”
如上所舉,孔子對有關人事的評論,都建立在對曆史事件具體內容的理解之上。這些內容,給孔子以啟發觸動,並直接影響到《春秋》筆削的褒貶意向及其措辭。反過來,要想正確把握《春秋》的寓意,也就不能不了解這些內容。這本是個極為簡單的道理。
《公羊》、《穀梁》兩傳,敘述史實雖不如《左傳》普遍,但也深知事實對於解經的重要意義。《穀梁傳》莊公十七年雲:“將有其末,不得不錄其本也。”《公羊》、《穀梁》兩傳解經,時而詳敘事之本末,正是因為本末終始密不可分。劉師培指出:“古春秋記事成法,今不可考。惟《墨子·明鬼篇》所述有周、燕、齊、宋各春秋,於杜伯、莊子儀諸事,爰始要終,本末悉昭,則記事以詳為尚矣。孔子所修魯史以春秋名,則記事之法,必符史官所記。故以經教授,雖資口述,然經文而外,恒有附記之文,丘明作傳,即本於斯。如晉侯圍原示信事,見於《左傳》僖二十五年,《韓非子·外儲說左篇》甄引其文,謂孔子聞而記之,則丘明所述,本於孔子所記。故記事貴詳,上符春秋成法。近世之儒,轉以其文則史疑《左傳》,殆昧於春秋之例矣。”(二)別異同昭事實《春秋》出於魯史,屬辭比事,與史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而經文惜墨如金,一般都是以一句話概括一件事,很少涉及事件的具體內容。這樣,就有可能抹煞事物間本來存在的差異,從而使得經文的含義隱晦不明。
如,隱公七年《經》雲:“夏,城中丘。”《公羊傳》雲:“中丘者何?內之邑也。城中丘何以書?以重書也。”《穀梁傳》雲:“城為保民為之也,民眾城小則益城。益城無極。凡城之誌皆譏也。”《春秋》所載城事二十有餘,是否都是“以重書”,或如《穀梁傳》所言“凡城之誌皆譏”?實際情況遠不是那麼簡單。《左傳》隱公七年雲:“夏,城中丘,書不時也。”莊公二十九年《傳》雲:“冬十二月,城諸及防,書時也。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以此而推,城有“時”與“不時”之別。《春秋》所載桓公十六年冬城向,文公十二年冬城諸及鄆、宣公八年冬城平陽、成公四年冬城鄆、九年冬城中城、襄公十三年冬城防、定公六年冬城中城等,都屬於“書時”一類。隱公九年夏城郎,桓公五年夏城祝丘,哀公四年夏城西郛,五年春城毗等,都屬於“書不時”一類。“時”與“不時”之外,又有特例,不可一概而論。如莊公三十二年春,城小穀,因齊桓公有私德於魯,故為管仲城私邑;僖公二年春,諸侯城楚丘而封衛;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紀;襄公七年夏,城費,因叔仲昭伯“欲善季氏而求媚於南遺”;十九年冬城西郛、城劉師培:《左盦集》卷二“古春秋記事成法考”。
武城為懼齊;定公十四年冬,因懼晉而城莒父及霄;哀公六年春城邾瑕為備晉。凡此種種,如果不了解它們之間的區別,就很難正確理解經文的意思。
又如,昭公二年至二十三年,魯君如晉,至河而複者五,原因各不相同,《春秋》隻有一次作了交代。昭公二十三年《經》雲:“冬,公如晉,至河,有疾,乃複。”《公羊傳》雲:“何言乎公有疾乃複?殺恥也。”《穀梁傳》雲:“疾不誌,此其誌何也?釋不得入乎晉也。”據此可知,《公羊》、《穀梁》兩傳都認為具體史實與理解《春秋》含義及作者意向有關。其餘四次昭公如晉不果,分別在昭公二年、十二年、十三年、二十一年,《春秋》記載相同,都雲“公如晉,至河乃複”。然而,因為具體背景有別,這些看起來相同的事件有時卻有本質的不同。據《左傳》,昭公二年,晉少薑卒,晉侯因非夫人,不敢以私煩諸侯,故辭魯君;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昭公如晉,晉侯感到執其卿而朝其君,事有未妥,辭魯君;二十一年,晉因有軍事,無暇待賓,辭魯君。這三次晉辭魯公,情況各有不同,而晉國對魯國都沒有什麼惡意。昭公十二年,晉不滿於魯而辭其君,是對魯國不友好的表示。《公羊》、《穀梁》於有關史實多闕,偶爾涉及,也與《左傳》不同。昭公二年《公羊傳》雲:“其言至河乃複何?不敢進也。”《穀梁傳》雲:“恥如晉,故著有疾也。”又雲:“公如晉而不得入,季孫宿如晉而得入,惡季孫宿也。”《穀梁傳》昭公十二年雲:“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公》、《穀》兩傳因所據事件背景資料與《左傳》各異,解說經義也判然有別。由此可見記載具體事實,區別不同情況,對於理解《春秋》含義的重要作用。
複如,《漢書·藝文誌》雲:“春秋》所貶損大人當世君臣,有威權勢力,其事實皆形於傳,是以隱其書而不宣,所以免時難也。”由於種種原因,《春秋》所載,與曆史事實有時並不一致。在此種情況下,揭示事實真相就顯得更為重要。如:
例一:
隱公十一年《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傳》: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不書葬,不成喪也。
例二:
桓公十八年《經》: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左傳》:公會齊侯於濼,遂及文薑如齊。齊侯通焉。公謫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於車。……齊人殺彭生。
例三:
莊公三十二年《經》: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傳》: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子般即位,次於黨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例四:
閔公二年《經》:秋八月辛醜,公薨。
《左傳》: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軏賊公於武闈。
例五:
文公十八年《經》:冬十月,子卒。
《左傳》: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
以上諸例,都是魯君被殺,而《春秋》以“薨”“卒”書之。
《春秋》中也有相反的情況,即事實並非弑君而《春秋》書弑。如:
昭公十九年《經》: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左傳》:夏,許悼公瘧。五月戊辰,飲大子止之藥,卒。大子奔晉。書曰:“弑其君。”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類似這樣弑而言薨卒、非弑而書弑的例子還有幾起。這類條目,《春秋》的記載不僅與曆史事實相去甚遠,而且真偽雜陳,極易混淆。若不依據事實,澄清真相,就連最基本的史實都無法了解,其他更無從談起。《左傳》對應經文,敘述原委,事實真相因此而明,《春秋》筆削之跡,褒貶之義,也因此而得以顯現。
葉夢得雲:“學者多言《春秋》自為一經,不期於傳而自明,豈有是哉!且如公子翬實弑隱公而經不載翬弑,趙盾非實弑君而經加之弑,晉文公實召襄王而經言狩,季孫意如實逐昭公而經言孫,若不假之傳,則其事何從而見?以《左氏》考之,若董狐書趙盾弑其君;南史書崔杼弑其君;孫林父言臣之名在諸侯之策曰孫林父、寧殖逐其君。以《禮記》考之,若言《魯春秋》晉裏克曰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魯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而杜預又載《汲塚周書》魏史之文曰魯隱公及邾莊公盟於姑蔑,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衛懿公及赤翟戰於洞澤之類。此猶可略見古史之體,使古史之文皆止於此,則事之詳後世烏得而聞乎!吾以是知《春秋》者古史之凡,而其目則在史,第未必為今之《左氏》爾。”劉知幾曰:“必執二傳之文,唯取依《經》為主,而於內則為國隱惡,於外則承赴而書,求其本事,大半失實,已於《惑經》篇載之詳矣。尋斯義之作也,蓋是周禮之故事,魯國之遺文,夫子因而修之,亦存舊製而已。至於實錄,付之丘明,用使善惡畢彰,真偽盡露。向使孔《經》獨用,《左傳》不作,則當代行事,安得而詳者哉?蓋語曰:仲尼修《春秋》,逆臣賊子懼。又曰:《春秋》之義也,欲蓋而彰,求名而亡,善人勸焉,淫人懼焉。尋《左傳》所錄,無愧斯言。此則傳之於經,其猶一體,廢一不可,相須而成。如謂不然,則何者稱為勸戒者哉?儒者苟譏左氏作傳,多敘《經》外別事。如楚、鄭與齊三國之賊弑,隱、桓、昭、哀四君之篡逐,其外則承告如彼,其內則隱諱如此。若無左氏立傳,其事無由獲知。然設使世人習《春秋》而唯取兩傳也,則當其時二百四十年行事茫然闕如,俾後來學者兀成聾瞽者矣。”葉夢得、劉知幾論《左傳》事實對於《春秋》的重要性,頗有說服力,故具列之,以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