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太史公自序》雲:“撥亂世反之正,莫近於《春秋》。《春秋》文成數萬,其指數千,萬物之散聚皆在《春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厘,差以千裏。’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漸久矣。’故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讒而弗見,後有賊而不知。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為人君父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蒙首惡之名。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必陷篡弑之誅,死罪之名。其實皆以為善,為之不知其義,被之空言而不敢辭。夫不通禮義之旨,至於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則犯,臣不臣則誅,父不父則無道,子不子則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過也。以天下之大過予之,則受而弗敢辭。故《春秋》者,禮義之大宗也。”這段話,是司馬遷對《春秋》宗旨的概括。君弑國亡,諸侯奔走,為國家重大變故,《春秋》對此極為重視。本文試就這些方麵作一綜合分析,以說明事實對於理解經義的重要性。
一、弑君亡國之數字
《春秋繁露·盟會要》雲:“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董仲舒的話,代表了《公羊》家言。《漢書·楚元王傳》載劉向《封事》,亦稱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劉向篤好《穀梁》,見於本傳。據此知《公羊》、《穀梁》兩家之說相同。
然案諸《春秋》,孔子書弑君止有25事:1.隱公四年,衛州籲弑其君完;2.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與夷;3.莊公八年,齊無知弑其君諸兒;4.十二年,宋萬弑其君捷;5.僖公十年,晉裏克弑其君卓;6.文公元年,楚世子商臣弑其君輓;7.十四年,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8.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9.十八年,齊人弑其君商人;10.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11.宣公二年,晉趙盾弑其君夷獆;12.四年,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13.十年,陳夏征舒弑其君平國;14.成公十八年,晉弑其君州蒲;15.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弑其君光;16.二十六年,衛寧喜弑其君剽;17.二十九年,閽弑吳子餘祭;18.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固;19.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20.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弑其君虔於乾溪;21.十九年,許世子止弑其君買;22.二十七年,吳弑其君僚;23.定公十三年,薛弑其君比;24.哀公四年,盜弑蔡侯原本作“三十一”,梁玉繩等已指其謬。《說苑·建本》載公扈子之言雲:“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甚眾,未有不先見而後隨之者也。”此與《太史公自序》蓋同本於《公羊》家言。
申;25.六年,齊陳乞弑其君荼。
《春秋》所謂“亡國五十二”,情況也與“弑君三十六”相類似。諸侯亡國,《春秋》書“滅”“亡”者止有27事:1.莊公十年,齊師滅譚;2.十三年,齊人滅遂;3.僖公五年,楚人滅弦;4.十二年,楚人滅黃;5.十七年,滅項;6.十九年,梁亡;7.二十五年,衛侯燬滅邢;8.二十六年,楚人滅夔;9.文公四年,楚人滅江;10.五年,楚人滅六;11.十六年,楚人、秦人、巴人滅庸;12.宣公八年,楚人滅舒蓼;13.十二年,楚子滅蕭;14.十五年,晉師滅赤狄潞氏;15.成公十七年,楚人滅舒庸;16.襄公六年,莒人滅鄫;17.六年,齊侯滅萊;18.十年,諸侯之師滅偪陽;19.二十五年,楚滅舒鳩;20.昭公四年,楚滅賴;21.十三年,吳滅州來;22.十七年,晉滅陸渾之戎;23.三十年,吳滅徐;24.定公四年,蔡滅沈;25.六年,鄭滅許;26.十四年,楚滅頓;27.十五年,楚子滅胡。
很顯然,如果僅是根據《春秋》的記載,就連“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的基本事實都無法說清楚,遑論其餘?
二、其他事實之確定
其他弑君亡國事件的認定,必須聯係傳文所載事實。試分別言之。
(一)弑君
《春秋》國君為臣子所弑,有書“薨”者。如:
例一:
依《公羊》、《穀梁》所據經文。
隱公十一年《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傳》:十一月,公祭鍾巫,齊於社圃,館於洩氏。壬辰,羽父使賊弑公於洩氏,立桓公而討洩氏,有死者。
例二:
閔公二年《經》:秋八月辛醜,公薨。
《左傳》:初,公傅奪卜軏田,公不禁。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軏賊公於武闈。
《春秋》有君弑而稱“卒”者。
例一:
莊公三十二年《經》: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傳》:初,公築台臨黨氏,見孟任,從之。徬,而以夫人言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講於梁氏,女公子觀之。圉人犖自牆外與之戲。子般怒,使鞭之。……子般即位,次於黨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例二:
文公十八年《經》:冬十月,子卒。
《左傳》: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於齊侯而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魯,許之。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曰“子卒”,諱之也。
例三:
襄公七年《經》: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
《左傳》:鄭僖公之為大子也,於成之十六年,與子罕適晉,不禮焉。又與子豐適楚,亦不禮焉。及其元年,朝於晉。子豐欲訴諸晉而廢之,子罕止之。及將會於釦,子駟相,又不禮焉。侍者諫,不聽。又諫,殺之。及鄵,子駟使賊夜弑僖公,而以瘧疾赴於諸侯。
例四:
昭公元年《經》: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左傳》:冬,楚子圍將聘於鄭,伍舉為介。未出竟,聞王有疾而還,伍舉遂聘。十一月己酉,公子圍至,入問王疾,縊而弑之。
例五:
哀公十年《經》: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左傳》:公會吳子、邾子、郯子伐齊南鄙,師於鄎。齊人弑悼公,赴於師。
杜注:以說吳。
《春秋》有君弑而不加載錄者。
例一:
《左傳》桓公七年:冬,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
例二:
《左傳》桓公十七年: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昭公惡之,固諫不聽。昭公立,懼其殺己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
例三:
《左傳》莊公十四年:鄭厲公自櫟侵鄭,及大陵,獲傅瑕。傅瑕曰:“苟舍我,吾請納君。”與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殺鄭子及其二子而納厲公。
杜注:鄭子,莊四年稱伯,會諸侯。今見殺不稱君無諡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禮成喪告諸侯。
例四:
《左傳》僖公二十四年:二十四年春,王正月,秦伯納之(晉公子重耳),不書,不告入也。……戊申,使殺懷公於高梁。不書,亦不告也。
以上所舉君弑而《春秋》書薨者二,書卒者五,不書者四,加上書弑者二十五事,合之正得三十六。(二)亡國《春秋》所書諸侯亡國,與“五十二”之數相去甚遠。顏師古注《漢書》,列五十二國之名,而不能盡確。梁玉繩《史記誌疑》通《春秋》與《左傳》數之,亦不足五十二。但無論如何,他們通經、傳計數這一方法是正確的。即使是《春秋》所涉及的事件,要確認其“亡國”之性質,有時也有賴於傳文所提供的事實。《春秋》載諸國之滅,有雲“入”者,有雲“取”者,有雲其君大去其國者,有雲執其君者。如果不了解事實原委,很難將《春秋》的記載與亡國聯係起來。
《春秋》有滅國而雲“入”者如:
例一:
閔公二年《經》:十有二月,狄入衛。
《左傳》:冬十二月,狄人伐衛。衛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餘焉能戰!”,……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
例二:
僖公三十三年《經》: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有將桓公六年蔡人殺陳佗、十八年齊公子彭生殺魯君計入弑君之數者,實誤。《春秋》所謂“弑”,專指“臣弑君、子弑父”而言,經文載諸侯執殺之事甚多,均不在弑君之列。
《左傳》:三十三年春,……(秦師)滅滑而還。例三:
哀公八年《經》: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左傳》:八年春,宋公伐曹,將還,褚師子肥殿。曹人詬之,不行。師待之。公聞之怒,命反之。遂滅曹。執曹伯及司城強以歸,殺之。
《春秋》書入人國邑凡二十五例,絕大多數與滅國無關。如隱公二年雲“夏五月,莒人入向”,“無駭帥師入極”,十年雲“秋,宋人、衛人入鄭”,“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等等,都僅僅是指侵入對方國邑。而狄入衛、秦人入滑、宋公入曹,則與一般意義上的“入”完全不同。要說清這三次“入”即“滅”,唯一的辦法是講清事實。故《左傳》閔公二年稱狄人“遂滅衛”,僖公三十三年載秦襲鄭事,雲秦師“滅滑而還”,哀公八年雲“遂滅曹”。
《春秋》有滅國而雲“取”者,如:
例一:
文公七年《經》:三月甲戌,取須句。
《左傳》:七年春,公伐邾,間晉難也。三月甲戌,取須句,置文公子焉,非禮也。例二:
襄公十三年《經》:夏,取邿。
《左傳》僖公二十一年雲:“任、宿、須句、顓臾,風姓也,實司大皞與有濟之祀,以服事諸夏。邾人滅須句,須句子來奔,因成風也。”二十二年雲:“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須句,反其君焉,禮也。”
《左傳》:夏,邿亂,分為三。師救邿,遂取之。凡書“取”,言易也。
《春秋》書“取”,凡十餘例,多指取邑。如:昭公元年,三月,取鄆;四年,九月,取邿。《春秋》言取,或取其邑,或滅其國,既無定例,那麼,要確定何者為取邑,何者為滅國,也隻能根據事實。
《春秋》有國滅而雲其君大去其國者,如:
莊公三年《經》: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左傳》:秋,紀季以酅入於齊,紀於是乎始判。
莊公四年《經》:紀侯大去其國。
《左傳》: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
《春秋》有滅國而雲執其君者,如:
僖公五年《經》:冬,晉人執虞公。
《左傳》:晉侯複假道於虞以伐虢。……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歸其職貢於王。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春秋》書執諸侯之君十有二,絕大多數與亡國無關。如:僖公二十八年,晉侯入曹,執曹伯;成公九年,晉人執鄭伯;十五年,晉侯執曹伯;襄公十九年,晉人執邾子;哀公四年,晉人執戎曼子赤。《春秋》言“執”既非滅國之同義語,執虞公為滅虞,也需賴事實而明。
以上所舉,都是亡國而《春秋》不書“滅”、“亡”的例子。《春秋》中也有與此相反的情況。如:
例一:
僖公二年《經》:虞師、晉師滅下陽。
《左傳》:夏,晉裏克、荀息帥師會虞師伐虢,滅下陽。
例二:
昭公二十四年《經》:冬,吳滅巢。
《左傳》:楚子為舟師以略吳疆。沈尹戌曰:“此行也,楚必亡邑。不撫民而勞之,吳不動而速之,吳踵楚,而疆埸無備,邑能無亡乎?”……王及圉陽而還。吳人踵楚,而邊人不備,遂滅巢及鍾離而還。
《左傳》文公十五年解釋《春秋》書法雲:“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曰入之。”而襄公十三年又雲:“凡書‘取’,言易也。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杜預注:“不用師徒,及用師徒而不勞,雖國亦曰取。敵人距戰,斬獲俘馘,用力難重,雖邑亦曰滅。(入)謂勝其國邑,不有其地。”
《春秋》言“滅”,多指滅國,但也可以是滅邑;書“入”,一般指入其邑,而有時也指勝其國,一般指勝其國邑而不有其地,有時也可能是滅其國而有其地;言“取”,可以是取邑,但也不排除取國。這樣,言滅而實非滅,不言滅而實滅,交互錯雜,離開事實,必然令人無所適從。
三、事實與經文大義
《春秋》有辭異而事同者,也有辭同而事異者。同類事件之間,情況也是千差萬別。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對於經文含義的理解。《春秋》所書弑君亡國之事,情況也是如此。事實對於理解此類條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彰明懲戒
《左傳》宣公四年雲:“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春秋》所書弑君二十五例,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類唯被弑之君稱名,而不著弑者之名。另一類既稱被弑君主之名,同時書弑者之名。第一類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稱人以弑,一是稱國以弑。茲各舉一例。
先看稱人以弑的例子:
襄公三十一年《經》: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左傳》: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輿,既立展輿,又廢之。犁比公虐,國人患之。十一月,展輿因國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書曰:“莒人弑其君買朱汙。”言罪之在也。
此外,文公十六年《經》書“宋人弑其君杵臼”,十八年書“齊人弑其君商人”,也都是稱人以弑的例子。
再看稱國以弑的例子:
成公十八年《經》:晉弑其君州蒲。
《公羊傳》:稱國以弑其君,君惡甚矣。
《左傳》成公十七年:晉厲公侈,多外嬖。反自鄢陵,欲盡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
十八年雲: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欒書、中行偃使程滑弑厲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
《公羊傳》解釋《春秋》書法之文,可與《左傳》所載史實互相發明。此外,文公十八年,《經》書“莒弑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書“吳弑其君僚”,定公十三年書“薛弑其君比”,也都是稱國以弑的例子。
被弑君主稱名而不稱弑者之名,也有較為特殊的例子。如:
例一:
襄公二十九年《經》:閽弑吳子餘祭。
《左傳》:吳人伐越,獲俘焉,以為閽,使守舟。吳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弑之。
杜注:言以刀,明近刑人。
例二:
哀公四年《經》: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弑蔡侯申。
《左傳》:四年春,蔡昭侯將如吳,諸大夫恐其又遷也,承。公孫翩逐而射之,入於家人而卒。
杜注:賤者,故稱盜。不言殺其君,賤盜也。
《春秋》或僅稱被弑君主之名,或弑君與賊臣俱名,書法不同,罪罰之意向亦異。《左傳》敘述事實,兼明書法,給人以切實明確之感。
《春秋》書弑,君臣同書名者,共有十六例,文辭及格式基本相同,都雲“某國某人弑其君某人”,隻有昭公十三年稱“楚公子比弑其君虔於乾溪”,標舉地名,與其他各例小異。十六例中,晉趙盾、鄭公子歸生、楚公子比、許世子止、齊陳乞弑君五事,與史實出入較大,後文將作較為詳盡的論析。即使是較為相似的其他十一起弑君事件,也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宋殤公怒華父督殺孔父而娶其妻,因而被弑;齊襄公殞命,因其不守瓜代之諾言;宋閔公以戲言致禍;齊君舍無威寡助,終致喪生;衛侯剽遇弑,為寧喜欲掩其父出君之名;楚成王先立太子,後欲廢之而又舉棋不定,而遭逼宮;晉獻公廢嫡立庶,禍及其子。同是淫亂亡身,原因也不盡相同:陳靈公通於夏征舒之母而宣淫於朝;齊莊公私崔杼之妻而驟如崔氏;蔡景侯為子娶婦而通之。禍患之起因,種種不一,成敗得失之理,內涵豐富,彼此不能完全替代。況且,活動於此類事件中的人物,既有弑君犯上的亂臣賊子,也有殺身成仁的忠臣義士,其他各色人等,不一而足。《春秋》褒貶善惡之義,絕非“某國某人弑其君某人”這樣簡單的表述所能窮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