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節《春秋》大義存乎事實(2 / 3)

《春秋》所書亡國之事,情況也不完全相同。這裏先以僖公時期為限略舉數例。

例一:

僖公五年《經》:楚人滅弦,弦子奔黃。

《左傳》:楚鬥穀於菟滅弦,弦子奔黃。於是江、黃、道、柏方睦於齊,皆弦姻也,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設備,故亡。

例二:

僖公十二年《經》:夏,楚人滅黃。

《左傳》:黃人恃諸侯之睦於齊也,不共楚職,曰:“自郢及我九百裏,焉能害我?”夏,楚滅黃。

例三:

僖公十九年《經》:梁亡。

《左傳》: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寇將至。”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五年《經》: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左傳》:二十五年春,衛人伐邢,二禮從國子巡城,掖以赴外,殺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同姓也,故名。

例五:

僖公二十六年《經》: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左傳》: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楚人讓之,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於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秋,楚成得臣、鬥宜申帥師滅夔,以夔子歸。

如上所舉,諸國之亡,原因不盡相同,《春秋》懲戒之意也有不同:黃人恃諸侯之睦於齊,不共楚職;弦子恃姻親小國之睦於齊,不事楚,又不設備;夔子不祀先祖又從而為之辭;梁伯亟城疲民,自取滅亡;衛侯燬滅邢,為同姓相滅,故《春秋》稱名以罪之。

其他滅國之事,如:齊侯出,過譚而譚不禮,入又不賀;諸侯會於北杏,而遂人不至;諸侯之會未退而魯滅項;六人叛楚而即東夷;庸人因楚大饑,帥群蠻叛楚;眾舒叛楚,楚滅舒蓼;赤狄潞氏之臣酆舒殺晉景公之姊;舒人道吳圍巢,遂恃吳而不設備;鄫人恃賂;萊人恃謀;晉人欲封向戌而滅偪陽;鳩舒反覆無信;陸渾戎睦於楚,晉人托言祭祀而滅之;徐人不為吳子執二公子;沈人不會於召陵,晉人使蔡伐而滅之;鄭因楚敗滅許;頓子欲事晉背楚,而絕陳好;吳入楚,胡子盡俘楚邑之近胡者,楚既定,胡子又不事楚。這些國家之所以滅亡,原因、背景有別,成敗得失,可供借鑒之處實多。《公羊》、《穀梁》兩傳於有關事實多不能置辭,這不能不說是個缺憾。

(二)闡發幽微

有時,《春秋》所載與史實並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並非作者無心之失,而是有意為之。《春秋》的“微言大義”恰恰隱含其中。在此種情況下,揭示事實真相顯得尤為重要。試舉例以明之。

例一:

宣公二年《經》: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左傳》:晉靈公不君,厚斂以彫牆,從台上彈人而觀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置諸畚,使婦人載以過朝。趙盾、士季見其手,問其故而患之,將諫。……(略去趙盾驟諫,靈公欲殺趙盾,趙盾自亡)乙醜,趙穿攻靈公於桃園。宣子未出山而複。大史書曰:“趙盾弑其君。”以示於朝。宣子曰:“不然。”對曰:“子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宣子曰:“烏呼!‘我之懷矣,自詒伊戚’。其我之謂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趙盾為古之良大夫,實不弑君,而《春秋》書其弑君之罪,隻因其亡不越境,反不討賊。此為《春秋》特筆而非實錄。要說清蘊涵其中的複雜的含義,必須說清事實。《穀梁傳》宣公二年雲:“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觀其辟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於郊,趙穿弑公而後反趙盾。史狐書賊曰:趙盾弑公。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孰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史狐曰:‘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弑,反不討賊,則誌同,誌同則書重,非子而誰?’故書之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曰:於盾也見忠臣之至。”《公羊傳》宣公六年雲:“趙盾弑君,此其複見何?親弑君者,趙穿也。親弑君者趙穿則曷為加之趙盾?不討賊也。何以謂之不討賊?晉史書賊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獆。’趙盾曰:‘天乎!無辜。吾不弑君,誰謂吾弑君者乎?’史曰:爾為仁為義,人弑爾君,而複國不討賊,此非弑君而何?趙盾之複國奈何?……(略晉靈公彈人而觀避丸、肢解宰夫、趙盾進諫、靈公使勇士刺盾、伏甲攻盾諸事)趙盾驅而出,眾無留之者。趙穿緣民眾不說,起弑靈公,然後迎趙盾而入。”靈公之無道,趙盾之無辜而為法受惡,俱賴事實而後明。《春秋》加盾弑君之名而又不將他與一般亂臣賊子同等看待,舍事實尤為難知。《春秋繁露·玉杯》發揮《春秋》大義,也不離於事實:“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誌,遂人道之極者也。是故君弑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複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複見,以其宜滅絕也。今趙盾弑君四年之後,別獨複見,非《春秋》之常辭也,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是弑君,何以複見?’……今案盾事,而觀其心,願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弑之鄰也。案盾辭號呼天,苟內不誠,安能如是?故馴其終始,無弑之誌,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問者曰:人弑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非一國也。靈公弑,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薄厚。《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係臣子爾也,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弑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皆見其善,莫知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係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籲!君臣之大義,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鬥筲之民,何足數哉!弗係人數而已。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非是之謂乎!”《春秋》“視人所惑為立說”,是為了別嫌疑,明大義,如果撇開事實,隻能是事與願違,更加令人困惑。

例二:

宣公四年《經》: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左傳》:楚人獻黿於鄭靈公。公子宋與子家將見。子公之食指動,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嚐異味。”及入,宰夫將解黿,相視而笑。公問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黿,召子公而弗與也。子公怒,染指於鼎,嚐之而出。公怒,欲殺子公。子公與子家謀先。子家曰:“畜老,猶憚殺之,而況君乎?”反譖子家,子家懼而從之。夏,弑靈公。書曰:“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權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無能達也。”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

鄭靈公之弑,公子宋主謀,而公子歸生為脅從。《春秋》不書公子宋之名而獨書公子歸生弑其君,意在分辨疑似,而不是一般史筆。《左傳》詳述其事,在此基礎上解釋《春秋》書法,必要性顯而易見。《公羊》、《穀梁》於事實、書法均無其說,蓋因不明史實所致。

例三:

昭公十三年《經》: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弑其君虔於乾溪。

《左傳》:(觀從)以蔡公之命召子幹、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入襲蔡。蔡公將食,見之而逃。觀從使子幹食,坎用牲,加書,而速行。己徇於蔡,曰:“蔡公召二子,將納之,與之盟而遣之矣,將師而從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於鄧,依陳、蔡人以國。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棄疾、蔓成然,蔡朝吳帥陳、蔡、不羹、許、葉之師,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夏五月癸亥,王縊於芋尹申亥氏。

根據經文,公子比歸楚而弑其君,事實似乎很清楚。其實事情並不那麼簡單。《公羊傳》雲:“此弑其君,其言歸何?歸無惡於弑立也。歸無惡於弑立者何?靈王為無道,作乾溪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然後令於乾溪之役曰:比已立矣,後歸者不得複其田裏。眾罷而去之。靈王經而死。”《穀梁傳》雲:“歸而弑,不言歸。言歸,非弑也。歸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弑,比不弑也。”三傳都認定靈王之弑別有隱情而不是一般的弑君之事:《穀梁傳》更多的是猜測,《公羊傳》指出公子比脅立,《左傳》則將脅立之經過及整個事件的過程和盤托出。董仲舒以公子比事為別嫌疑之例(見後文),而嫌疑得以辨明,正得益於事實與《春秋》書法的對比。

例四:

昭公十九年《經》: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

《左傳》:夏,許悼公瘧。五月戊辰,飲大子止之藥,卒。大子奔晉。書曰:“弑其君。”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許太子止進藥,意在療父之疾,而《春秋》加之以弑君之名。與其他各例相比較,此例與事實之間距離更大。孔子的本意,主要是為了使人們在某個方麵知所警戒,而不是讓許太子空受惡名。昭公十九年《經》:“冬,葬許悼公。”《公羊傳》雲:“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於弑也。曷為不成於弑?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弑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弑焉爾。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穀梁傳》雲:“日卒時葬,不使止為弑父也。……許世子止不知嚐藥,累及許君也。”《春秋繁露·玉杯》更為明確地揭示了《春秋》書法的內涵:“臣之宜兩傳之文均見昭公十九年”冬,葬許悼公條。

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嚐藥也。子不嚐藥,故加之弑父,臣不討賊,故加之弑君,其意一也。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

例五:

哀公六年《經》:齊陳乞弑其君荼。

《左傳》:陳僖子使召公子陽生,……使子士之母養之,與饋者皆入。冬十月丁卯,立之。……公使朱毛告於陳子曰:“微子則不及此。然君異於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匱,君二多難。敢布諸大夫。”僖子不對而泣曰:“君舉不信群臣乎?以齊國之困,困又有憂。少君不可以訪,是以求長君,庶亦能容群臣乎!不然,夫孺子何罪?”毛複命,公悔之。毛曰:“君大訪於陳子,而圖其小可也。”使毛遷孺子於駘,不至,殺諸野幕之下,葬諸殳冒淳。

主謀弑君者為公子陽生,《春秋》何以書陳乞?齊君荼非當立之人,三傳均有說明。而且陳乞反對弑荼,至於泣下,似無弑君之嫌。然而齊君之弑,實由陳乞立陽生而起。《春秋》書陳乞弑君,意在懲戒違先君之命而擅行廢立之臣。杜預雲:“弑荼者朱毛與陽生也,而書陳乞,所以明乞立陽生而荼見弑,則禍由乞起也。楚比劫立,陳乞流涕,子家憚老,皆疑於免罪,故《春秋》明而書之,以為弑主。”杜預的話,合於《春秋》之義。《穀梁傳》肯定“陽生入而弑其君”,又雲:“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已受命矣。”《公羊傳》載陳乞迎陽生,致諸大夫於其家,下雲:

《左傳》之文見哀公五年。

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哀公六年》。

“陳乞曰:此君也已。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麵再拜稽首而君之爾。自是往弑舍。”《穀梁傳》所載事實略同於《左傳》,而解釋經義猶繳繞不清。《公羊傳》直以《經》書陳乞弑君為實錄,《春秋》之義更無從談起。

以上諸例,《春秋》所書弑君之臣,都未親行弑君之事,有的所謂弑君,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春秋》別出心裁的書法,蘊涵著異乎尋常的“微言大義”。《春秋繁露·玉杯》雲:“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畢矣。”趙盾等五起弑君之事,《春秋》別嫌疑,明是非,定猶豫,立法誅討,煞費苦心。想要把握《春秋》特殊書法所包含的深刻含義,必須聯係事實,離開史實,則所謂書法,就純然是歪曲曆史的無謂之舉。

《春秋》所書有關亡國之事,有的因其書法獨特,如果撇開史實,也很難了解其確切含義,甚至增加認識上的混亂。茲舉數例:例一:

莊公三年《經》: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公羊傳》:紀季者何?紀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紀季?服罪也。

《穀梁傳》: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

莊公四年《經》:紀侯大去其國。

因《左傳》有關事實前文多已列出,為避免重複,這裏主要以《公羊》、《穀梁》的資料來作說明。

《公羊傳》: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複仇也。何仇爾?遠祖也。哀公亨乎周,紀侯譖之。以襄公之為於此焉者,事祖禰之心盡矣。

《穀梁傳》: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公羊》、《穀梁》兩傳都確認紀滅這一事實,並且認為《春秋》不書其滅含有深意。但它們對經義的理解很不一致:《公羊》以為賢襄公而諱言齊滅,《穀梁》則以為紀侯賢,不言滅是“不使小人加乎君子”。問題的症結最後還是在事實,即:在孔子的心目中,紀侯與齊侯到底誰是賢者?到底誰是“君子”,誰是“小人”?《春秋繁露》的有關論述極具啟發性。《繁露·玉英》雲:“難者)難紀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無去國之義;又曰,君子不避外難。紀季犯此三者,何以為賢?賢臣固盜地以下敵,棄君以避患乎?曰:賢者不為是,是故托賢於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紀季弗為,而紀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然則說《春秋》者,入則詭辭隨其委曲,而後得之。今紀季受命乎君,而《經》書專,無善一名,而文見賢,此皆詭辭,不可不察。《春秋》之於所賢也,固順其誌,而一其辭,章其義而褒其美。今紀侯,《春秋》之所貴也,是以聽其入齊之誌,而詭其服罪之辭也,移之紀季。……以酅入於齊者,實紀侯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紀季。……難者曰:有國家者,人欲立之,固盡不聽;國滅,君死之,正也,何賢乎紀侯?曰:齊將複讎,紀侯自知力不加,而誌距之,故謂其弟曰:‘我宗廟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於齊,請立五廟,使我先君歲時有所依歸。’率一國之眾,以衛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謂之‘大去’。《春秋》賢死義,且得眾心也,故為諱滅,以為之諱,見其賢之也,以其賢之也,見其中仁義也。”《春秋繁露》不僅以具體事實說明了《春秋》賢紀侯且為之諱滅的理由,而且指出了理解《春秋》的一個重要方法:《春秋》有所避,又有所諱,故其書事“時詭其實”,書人“時易其名”,說《春秋》者必須察其“詭辭”而“隨其委曲”,也就是要了解事實,把握《春秋》的真正用意。

例二:

閔公二年《經》:十有二月,狄入衛。

僖公二年《經》: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公羊傳》:孰城?城衛也。曷為不言城衛?滅也。孰滅之?蓋狄滅之。曷為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曷為為桓公諱?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桓公不能救,則桓公恥之也。然則孰城之?桓公城之。曷為不言桓公城之?不與諸侯專封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

《穀梁傳》: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衛也。則其不言城衛何也?衛未遷也。其不言衛之遷焉何也?不與齊侯專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