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物權請求權

法製文化

作者:陳魯

摘 要:物權請求權是大陸法係特有的一項民事製度,雖然在大陸法係國家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物權請求權”,但其對物權所起到的保護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了與物權請求權相關的具體內容,促進了我國物權保護製度的發展,但是在實踐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在分析物權請求權基本理論的基礎上,試提出相關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物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訴訟時效

一、物權請求權基礎理論分析

1、物權請求權的概念界定

物權請求權的概念在中外理論界存在諸多的爭議,日本有學者認為,“物上請求權以直接物之支配為內容。即以回複所用權,或其他物之支配為標的之請求權也。”[1]江平教授認為,“物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害妨害之虞時,權利人得以請求該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維護物權的完整和正常行使狀態。”[2]孫憲忠教授認為,“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3]從以上爭議我們可以看出,中外學者爭議的焦點在於物權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是否等同?我認為兩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而不是等同的。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一種請求權,它並不包括占有人基於合法占有而產生的占有保護請求權。而我們所說的物上請求權,既包括物權請求權,又包括占有保護請求權。因此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請求權。綜上,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的物權在有受到侵害的危險或實際受到侵害時,享有的請求回複物權原有狀態的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的性質

關於物權請求權的性質也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的認為其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有的認為其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也有的認為,其在性質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即它既不屬於物權也不屬於債權,它處於物權與債權的中間狀態,它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的獨立性在於它在適用上基於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優先於債權請求權適用[4]。我也在一定程度上認同這樣的觀點,但是物權請求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它依附於物權而存在,因此它的獨立性並不是完全的,要受到一定的限製。因此,我認為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是一種依附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隨物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物權的消滅而消滅,而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3、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和特征

《物權法》在物權的保護一章中雖然規定了確認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恢複原狀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物權保護措施。但是,《物權法》中規定的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僅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這三種類型。它們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們以物權存在為前提,即隨物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物權的消滅而消滅,不能脫離物權而單獨存在。第二,它們是物權的效用。第三,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不以造成實際損失為前提。第四,物權請求權是第二性的權利,即隻有第一性權利(物權)受到侵害時,它才有存在的合理理由。

二、我國物權請求權存在的問題

1、範圍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