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將物權請求權放在了“物權的保護”一章,前文已提到《物權法》關於“物權的保護”一章規定了多項保護物權的法律製度,既有性質上屬於物權請求權的法律製度,如返還原物請求權,也有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的法律製度,如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籠統的將上述製度都放在一章規定,就會混同物權請求權與其他救濟製度的性質區別,同時也會削弱物權請求權的優先適用性,導致人們混淆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本質區別。
2、不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製度的價值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不及時行使其權利,在一定期限後,其權利則不在受法律的保護。如果物權請求權一律不適用訴訟時效製度,則意味著權利人可以隨時行使其享有的物權請求權,而無論侵害發生了多久,還有沒有保護的價值。這樣的規定不利於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法院判案帶來了困難。
3、缺乏相應保障程序
《物權法》僅規定了三項具體的物權請求權,但是卻沒有明確物權人行使三項權利的程序保障。如對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當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標的物被他人侵占時,根據法律規定,他們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是該怎麼行使,找什麼部門要回自己的東西,進行訴訟需要什麼樣的證據,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等等,這些程序在物權法中都沒有規定,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物權人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難以實現。其它兩項權利也是如此,缺乏相應程序的保障。
三、我國物權請求權立法的完善
1、明確物權請求權的範圍
針對範圍不明確的問題,首先,我建議先以出台司法解釋的形式,強調物權請求權的性質以及其與“物權保護”一章其它救濟措施的區別以突出其優先適用性。其次,等在修法時機成熟時,立法機關應在物權法中以專章的形式單獨規定物權請求權,並進行詳細的論述。
2、有區別的適用訴訟時效
基於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角度,物權請求權應有區別的適用訴訟時效製度。具體來說,返還原物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當然基於物權的特殊性,訴訟時效的期間應當比普通訴訟時效要長。因為對物權的妨害與危險具有持續性,因此,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應用訴訟時效。因此我建議,以立法的方式明確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製度。
3、細化物權請求權的實現程序
針對缺乏相應保障程序的缺陷,因為《物權法》是2007年頒布實施的,修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因此我建議以出台司法解釋的方式規定權利人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方式、行使機關、需要的證據、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麵的規定,以保障權利人的物權請求權能夠順利實現。
注釋:
[1]三瀦信三.《物權法提要》.孫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
[2]江平主編.《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頁
[3]崔健遠.《物權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8頁
[4]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