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堅持整體考慮與分步實施相結合。我們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采取了分步走的做法,即2014年製定省會城市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標準,作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該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除外)出差的報銷標準。在此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製度,再逐步製定分地市的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標準。
科學定標,強化監管,增強執行性和約束力
(一)強化出差審批管理。《辦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的內控管理,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製度,從嚴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製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二)科學製定各項開支標準。《辦法》規定實行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製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一是適當提高並分地區製定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標準。堅持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原則和“兩上兩下”的工作程序,住宿費標準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四星級以下賓館飯店普通套房、單間和標準間的市場價及優惠價綜合分析後提出建議,夥食補助費標準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餐和會議用餐價格綜合分析後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各地提出的開支標準建議進行綜合平衡,按照從緊掌握的原則,確定分地區住宿費、夥食補助費開支標準。住宿費標準基本上能夠保證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入住三星級及以下賓館飯店,夥食補助費標準略低於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工作餐標準。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辦法》規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二是適當提高市內交通費標準。考慮到目前中央國家機關已發放了移動通訊補貼,《辦法》刪除了通訊支出的內容,將公雜費改為市內交通費。同時,充分考慮近年來汽油價格上漲導致的出差期間公務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開支也大幅上漲等客觀情況,以及正在研究推進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等政策因素,將市內交通費標準(包括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等費用)適當提高到80元,以保障公務出行的需要。
(三)完善交通費開支範圍。為維護出差人員的利益,降低單位財務損失風險,《辦法》規定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報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此外,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以報銷的規定。
(四)嚴格差旅費報銷製度。《辦法》從以下幾方麵作出嚴格規定。一是細化各項費用報銷標準、報銷憑證的規定,並要求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二是強化單位財務部門的審核責任,規定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三是明確規定出差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為嚴肅紀律,切實防止轉嫁住宿費負擔等問題,《辦法》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報銷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五)強化監督問責。《辦法》一方麵明確了出差活動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出差人員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嚴禁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嚴禁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另一方麵,增加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要求。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在外部監督方麵,明確規定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