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衡陽賄選事件談民主選舉
人才與知識
作者:傅達林
在發展民主政治、建設法治中國的大背景下,湖南衡陽的賄選事件是一個“樣本”,從中能夠看出民主選舉在中國的種種症候。分析這種病灶的體製性原因和深層文化根源,可以借此找到通往民主選舉的法治化通道。
賄選背後的民選生態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陽市召開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會議。在差額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的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案件。初步查明,共有56名當選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錢拉票行為,涉案金額人民幣1.1億餘元,有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會工作人員收受錢物。
在省一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中,發生如此大麵積賄選案件,涉案人員之多、涉案金額之大、社會影響之惡劣,史所罕見。對此,湖南省紀委已對涉案的400餘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立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也已依法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立案調查。
此賄選大案,折射出當地民選生態堪憂,以及背後更為普遍性、深層次的根源。
現代國家,經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議員)進入政治生活,本質上乃是基於選民的利益,而不能為了追求個人私利。中國並未實行人大代表專職製度,其本意就是為了保持人大代表的廣泛代表性。遺憾的是,由於缺乏足夠的製度安排讓選民對代表形成實質性約束,使得現實中不少人將人大代表視作一種身份資格,而不是代表人民參政議政的公共義務。一個顯著的例證是,近年來很多民營企業家都對人大代表表現出強烈興趣,這樣的身份被看作是一種快速得到“回報”的“投資”。因為人大代表在融資、納稅上有諸多好處,在工商、公安麵前也有“保護”作用,且“最大的好處是有利於爭取項目”。
完全扭曲的功利性目的,讓人大代表的選舉成為一場利益爭奪戰。早在2007年,衡陽就發生過大麵積的賄選事件,從縣選市代表開始就如此。2006年,中紀委、中組部公開通報了雲南省德宏州梁河縣153名人大代表中,竟有2/3、百名人大代表卷入賄選案;2009年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因收受賄賂判處無期徒刑,一大批官員受牽連,眾多企業主涉嫌為獲全國人大代表資格行賄。
從這些案件信息看,賄選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民營企業家。一些省市在人大代表構成上,民營企業家往往占據20%—30%的名額,僅次於官員群體,有的地方甚至超過了官員群體。這種結構現象,本身透露出令人不安的隱憂。當人大代表變成一種特殊身份的象征、一種特權的享有資格,或是一種接近資源的便利條件,而不是一種公共議政的責任體,不是一種真正向選民負責的代表人,那麼,對資源與利益的競奪必然會產生腐敗,選民也會對選舉失去興趣,任由代表們設計自己的一套遊戲規則,在利益勾兌中把玩著自己的頭銜與名號。
賄選是對民主政治的源頭性敗壞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源頭。在代議製國家,人民代表的品德、素質與責任,直接影響著民主政治的實質狀況。很難想象,經過賄賂當選的人大代表,能夠真正“代表”人民。所以說,賄選乃是對民主政治的源頭性敗壞,因為其汙染的是民主政治的“水源”。
在製度設計上,人大代表的層級選舉,為的是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實現民意的層層代表。這決定了最為基層的直選至關重要,因為隻有基層直選的代表真正負有公共責任,才有資格代表選民去選舉更高層級的人大代表。在每一個鏈條當中,選舉都不能出現不正當利益的幹擾,否則就難以確保最高層級的人大代表能夠勝任職責。
但是,就是在基層選舉領域,直選的效果並不是很好,一些地方的百姓對這種選舉的事宜並不是很感興趣。在學術的視野中,無論是討論公民不履行選舉權的問題,還是討論由公民選舉懈怠產生的悲哀,都已經沒什麼新意可言。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亞曆山大·漢密爾頓注意到,“在行使如此寶貴的公民權利時出現了令人驚訝的冷漠”。美國學者茱迪·史珂拉在其著作《美國公民權:尋求接納》中更直言不諱:“許多人覺得政治製度與自己的利害關係無關緊要,或者認為參加對自己的生活毫無影響的儀式沒有意義,對這些人而言,投票僅僅是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姿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