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由衡陽賄選事件談民主選舉(2 / 2)

這種與自身利益聯係不緊而導致的“冷漠”,使得基層直選很容易出現“賣選票”的事情,從而構成對國家民主政治的基礎性損毀。反過來,大麵積賄選現象的發生,又直接傷害了選民對於選舉的積極性,甚至促使人們將選舉當作一種“有錢人的遊戲”,將真正有誌於參政議政的優秀公民阻擋在外,加劇選舉中的“冷漠症”。這種對選民心理造成的惡劣影響,直接敗壞民主政治的根基。

在更宏觀的層麵上,間接選舉中的鏈條上一旦出現賄選,挑戰的是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基本政治權利,動搖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製度,衝擊的是憲法和選舉法的權威與尊嚴。在中國的民主政治運行體係中,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構成國家權力的政治基礎,由此組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進行重大公共決策的製度樞紐。而賄選的發生,不僅使金錢利益左右了選舉人的意誌,侵犯了公民平等自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了國家選舉製度的公平與公正性,更嚴重的是,它腐蝕了權力機關的純潔性,影響到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正常運作,打亂了民主政治的常態秩序。

民主選舉亟需法治護航

如何防範民選中的失範現象?如何避免民主選舉中的“冷漠症”?這是我們在分析湖南衡陽“賄選門”背後的生態、危害與根源之後,必須回答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答案,直接關係到國家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

無論是在政治理論的預設當中,還是基於對政治實踐的運作觀察,民主選舉都不可能脫離法治的保障。分析所有民主選舉出現的種種失範現象,包括最為敗壞的賄選,最終要麼是在選舉製度中缺乏足夠的法律規製,要麼是在選舉製度之外缺乏配套的法治機製。就中國當下而言,良性的民主選舉不是爭論在多大範圍內推行直選,而是如何將現有的選舉機製納入法治化軌道。

首先,應當健全民主選舉的程序規範。程序法治是防範行為失範的最重要機製,也是確保民主選舉有序開展的前提。因此,應當通過各種法律手段明確選舉各個環節的規範和責任,以防範特權性利益團體妨礙多元社會中的民意輸出,實現人民代表選舉的真正廣泛性、代表性。隻有在程序完善並得到嚴格遵照的情況下,才能保證權力的角逐者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使民主選舉過程得以和平、健康、穩定地進行下去。

其次,應當從法律上確立代表受選民監督的有效機製。民主政治需要的不是人們單純的默認,而是積極的參加,其中包含了對代表的有效監督。茱迪·史珂拉指出:“選票一直是社會正式成員的一紙證書,其主要價值在於它能將最低限度的社會尊嚴賦予人們。”但如果一紙選票並不能承載起賦予最低尊嚴的功能,其在實際生活中就可能變成一張廢紙,與其浪費不如出售換幾個零花錢。我們無法坐待支持民主習慣和憲法秩序的好公民出現,卻可以為提高選票的含金量做些事情。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確保“我能把你選上去,也能把你拉下來”。因此,在完善各級人大代表自下而上選舉的正當程序同時,還必須建立起一整套人大代表自上而下的負責機製,明確各級代表向誰負責、如何負責,保障選民能夠自下而上地實施監督。

另外,還應著力形成民主選舉製度的內在凝聚力。民主政治的關鍵在於民心,健全民主選舉製度最重要的,是考慮在利益多元的背景下如何凝聚人心,讓公眾在忙於奔波的同時能夠積極參與“眾人之事”。為此,不僅要讓選民能夠監督代表,更要在民主政治生活的各個層麵構建起充分而暢通的表達機製,從製度上打通選民與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與公共決策之間的溝通障礙,使得選民意見能夠順暢進入決策程序,公共決策能夠充分借助人大代表尊重並吸收到選民意見。

總之,民主與法治是這個時代的世界潮流,二者雖然可能發生衝突,但根本上是相輔相成的。法治須以民主為基礎,民主也須以法治為前提。法治對保障民主選舉過程的合法性、正當性、程序完整性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綜觀域外良性民主的經驗,無不基於法治的框架,在其中可以允許競選營銷,但卻絕對不能賄選拉票。可以說,正是法治的權威與嚴密,保障了民主的健康與有序。

(作者為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