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爭議:微信紅包接龍涉嫌賭博?(2 / 2)

嗯?

應否交稅?傳統紅包交沒交過?

“微信紅包”涉及資金轉移,接受資金的一方是否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也引來熱議。

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李明撰文稱:“微信紅包”所得具有較大偶然性,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稅率為20%。然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單次不超過200元的“微信紅包”與之並不具有可比性。此外,由於該項資金轉移被冠以“紅包”之名,就不再隻是單純的資金轉移,而是具有濃厚的民俗色彩的行為。

李明表示,對於民間紅包贈與,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收稅,對民間習俗采取的是容忍態度。但“微信紅包”的參與人群範圍更廣,與傳統的親屬間紅包贈與行為也有一定差別,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確。

李明同時表示,沉澱資金及其利息歸屬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沉澱資金本身歸屬於客戶,由支付機構保管,根據客戶的支付指令進行操作。具體到“微信紅包”中,在轉賬製作紅包到紅包接受者接受紅包前,資金屬於發放者;在紅包被接受到接受者提現前,資金屬於接受者。

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準備金,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風險準備金按照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盡管沒有明確規定利息歸屬,但這意味著監管機構默認沉澱資金利息在提取風險準備金後,其餘可以歸於支付機構。對此學界依然存在較大爭議。從基本法理角度看,該部分資金的利息作為備付金的法定孳息應當歸屬於用戶,上述規則使支付機構獲利頗多,但對用戶而言則有失公平。

李明表示,具體到“微信紅包”,在製作完成到接受者提現期間,總計時長最長為6天。而且使用時間較為集中(春節前及假期),每次支付金額較小,從製作到發出平均用時較短,可能帶來的沉澱資金利息規模較為有限。

哇!

用來行賄?沒這麼傻吧!

微信紅包會誕生新的互聯網腐敗問題嗎?在反腐專家、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看來,目前利用微信紅包行賄是很不高明的手段。

李永忠說,由於微信紅包有上限,所以如果要行賄,相關人員必須多次向單人行賄,但所有的微信紅包轉賬都會有記錄,因此用微信行賄,留下的痕跡是很明顯的,一查就能發現問題。“微信紅包行賄隻存在一種理論上的可能,因為所有的轉賬都會留下痕跡。”李永忠表示,通過媒體提醒那些現在想利用紅包行賄的人很有必要,打下了這劑“預防針”,能讓很多人少走歪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