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金融法律體係立法模式研究
工作研究
作者:饒紅美
【摘要】立法模式的確立是碳金融法律體係構建的核心環節,本文通過我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經過對比分析,提出應該采用整合和修改現有法律的立法模式,該模式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社會和公眾更易接受。
【關鍵詞】碳金融 法律體係 立法模式
一、引言
隨著低碳經濟越來越深入人心,低碳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被國際社會高度重視,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發展碳金融已是必然趨勢。作為最基本的社會規範之一,對於市場的有序運轉,法律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碳金融市場的井然有序離不開碳金融相關法律的規製。然而我國碳金融法律處於空白狀態,逐步構建與完善碳金融法律體係成為我國現階段一項重要任務。碳金融法律體係是站在環境與經濟發展問題的高度構建的一項新的法律體係,其可行性和價值應與現實相結合,需要論證其需求的客觀性。Faure & Peeters(2009)、Peeters & Nóbrega(2014)等采用法學學科和經濟學學科相結合的綜合研究方法,通過比較分析歐盟和美國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體係異同,從經濟和法律的視角綜合提出了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製的立法及政策的選擇。陸靜(2010)、塗永前(2012)、郭曉瑞(2012)、尚全躍(2014)等分析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問題,介紹歐美國家碳排放交易立法概況和實踐,分析他們相對較為成熟的體製及經驗,提出了完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法律製度的建議。
二、中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中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係的必要性
目前,在國際社會發展碳金融已經達成共識,世界各國已在積極開展碳金融活動,並通過一係列的法律製度保障其健康有序發展。作為CO2等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發展的進程中,我國也應借鑒國際經驗,加強碳金融法律體係建設,促進我國碳金融健康良性發展。作為一種上層建築,碳金融法律體係是發展碳經濟、碳金融的基石與準則,在以下方麵對我國有積極的作用。
1.有利於我國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我國是高碳型的發展中國家,減排項目和減排數量均處於全球第一,因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空間較大。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處於起步狀態,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對其支持與促進,缺乏良好的製度環境支撐其良好運行。
2.有利於維護能源安全,應對氣候變化。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能源消耗量大且使用單一。建立碳金融法律體係,約束與規範參與主體的行為,有利於維護我國能源安全,應對氣候惡化。
3.有利於增強我國在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主動權與話語權。雖然目前碳排放交易主動權掌握在歐美發達國家手裏,但全球範圍內統一的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碳權價格、需求關係都還未通過市場機製真正反映出來。我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仍有機會參與碳排放權規則製定,讓交易規則更加符合我國利益需要。
(二)中國構建碳金融法律體係的可行性
作為國際碳減排的積極倡導國和參與國,我國完全有條件也有能力構建本國的碳金融法律體係。
1.構建我國碳金融法律體係可以現有政策法規為支撐。目前我國能源相關行政法規有30部左右,與能源相關的部門規章有200部左右,於這些政策法規中,金融法和環境法體係都為建立碳金融法律體係奠定了良好的政策背景和法規基礎,指引著我國碳金融法律體係的構建,涵蓋於這些法律法規政策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以及基本法律製度對於碳金融法律體係、法律製度的立法思路的確立與整體性把握基礎性意義重大,因此不可否認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於碳金融法具有基礎地位。
2.科技發展奠定了技術基礎。碳金融涉及到碳排放權權利移轉、信息溝通與共享、綠色信貸標準等,這些決定了建構碳金融製度需要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支持,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科技發展,為此奠定了技術基礎。
3.國外先進的法律製度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在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為防止氣候惡化,各國都通過金融杠杆應對氣候變化,相對我國而言碳金融發展較為成熟和完善,其理論、法律製度和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為建設我國碳金融法律體係提供了借鑒作用。例如:美國的《低碳經濟法案》、《歐洲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等,西方國家碳金融法律體係蓬勃發展,為我國碳金融法律體係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4.擁有良好的國際法律環境。多年來,人類一直在尋找公正且合理地遏製環境惡化、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方法,形成三大成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這些為我國碳金融法律體係構建提供了良好的國際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