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跳蚤族:當心因頻繁跳槽而“閃了腰”(2)
2014跳槽達人,找對“坑”就跳吧!
因盲目就業而非法辭職難獲雙倍工資
案例:26歲的梁茹妍缺乏職業定位和規劃方麵的知識與技能,找工作的時候總帶著很大的盲目性,以至於在不到一年時間裏,接連換了9份工作。2013年5月,梁茹妍應聘到一家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可隻過了20多天,她便對工作產生了厭煩。在遞交辭呈時,她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被拒絕。
點評:梁茹妍無權獲取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麵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梁茹妍“工齡”不足一個月,決定了公司不必就梁茹妍由於缺乏對自我就業的準確定位所導致崗位不適並最終辭職而支付雙倍工資。
因不服管教而非法辭職難領全額報酬
案例:唐夢婷因個性強、不服管教,已經換了好幾份工作。2013年6月1日,唐夢婷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唐夢婷從事前台銷售接待工作,月工資1800元,試用期一個月。工作剛滿一個月時,唐夢婷因顧客的“挑剔”而與顧客鬧了起來。麵對主管的批評,唐夢婷頂撞一番後,憤然辭職,但公司隻發給其80%的工資,即1440元。
點評: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妥。一方麵,《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合同期為一年,故一個月的試用期合法。另一方麵,《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唐夢婷在試用期內意氣用事,不服正當管教而辭職,決定了公司有權打折支付工資。(來源:《黃河黃土黃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