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7、跳蚤族:當心因頻繁跳槽而“閃了腰”(1)(1 / 1)

17、跳蚤族:當心因頻繁跳槽而“閃了腰”(1)

2014跳槽達人,找對“坑”就跳吧!

跳蚤族,指永遠都在尋找更好的就業機會、換工作像換牛仔褲一樣頻繁的跳槽者。一項調查顯示,56.1%的勞動者的第一份工作,維持時間不超過一年。其實,由於工作不適合而跳槽本無可厚非,但動輒跳槽則不僅苦了用人單位,也常常會讓跳蚤族傷及自己。

因“泛就業”而非法辭職應賠償損失

案例:史琳是跳蚤族中“泛就業”的典範。自2012年7月接受第一份工作起,短短8個月的時間裏,她先後幹過保險營銷、理財顧問等4份工作。2013年3月,史琳到一家公司擔任銷售顧問並兼任倉庫管理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可僅過了一個月,史琳就提出了辭職,並不顧主管一再反對揚長而去,甚至拒不交出倉庫密碼和鑰匙,導致公司遭受23000餘元損失。

點評:史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麵,《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史琳不聽勸阻,在提出辭呈的當天便立馬走人,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麵,《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製,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史琳拒不交出倉庫密碼和鑰匙,導致公司遭受23000餘元的直接損失,自然難辭其咎。

因“以自我為中心”而非法辭職難獲補償

案例:楊萍是跳蚤族中強調“以自我為中心”的一員。在兩年的時間裏,她換了5份工作,都“因為老板統統不聽我的合理化建議,簡直是有眼無珠、埋沒人才”。2013年4月,楊萍找到了一家“識貨”的公司,並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工作了2個月後,楊萍覺得工資與自己的才幹不相稱而提出辭職。次日,楊萍到公司結算工資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被公司拒絕。

點評:楊萍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做出了七項具體界定,其中,並不包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並無過錯的情況下擅自辭職。楊萍一味強調以自我為中心,隻是因為公司不願增加工資,便斷然辭職,明顯錯在自我。